-
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要求。例如,合同(协议),应具备交易标的、金额、主体等要素,需加盖企业公章;发票(支付通知),即需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 2020-04-09/tianjin/2020/0409/1391.html
-
某外商投资公司每年要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的使用费及特别配方费用,则该笔费用如何申报? 商标使用费,应申报在“231010服务贸易-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特许和商标使用费”项下;特别配方制作方法使用费,应申报在“231020服务贸易-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研发成果使用费”项下。 2020-04-02/tianjin/2020/0402/1387.html
-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的凭证有哪些? 答:《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2020-03-26/tianjin/2020/0326/1382.html
-
某境内居民个人将其录制的歌唱视频上传互联网,任何人可免费观看。境外非居民个人观看后,汇入一笔款项作为对该居民个人的资助与鼓励。该境内居民个人收到汇款应如何申报? 歌唱视频免费观看,观看者对其进行自愿资助,则该笔收款视同个人间的无偿捐赠,应申报在“42101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捐赠和无偿援助-个人间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境外个人无偿捐助款。 2020-04-03/tianjin/2020/0403/1388.html
-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支业务需要在几日内申报? 答:对于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填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金融机构应于收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外汇局报送。 2020-03-27/tianjin/2020/0327/1383.html
-
问:建筑物租金涉外收付款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房屋租金应分不同性质进行申报,境内房屋出租给非居民游客(公务及商务旅行或因私旅行),则租金收入申报在“223-旅行”项下,出租给非居民用于生产、经营等商业活动,则租金收入应申报在“228040-经营性租赁服务”项下。若非居民租房后既用于其雇员住宿,也用于办公营业,则此类出租视为经营性租赁,租金收入应申报在“228040-经营性租赁服务”项下。某些情况难以识别租赁目的,如境内机构出租给非居民的长期包房,应根据该境内机构属性来确定,酒店或饭店等机构的租金收入申报在“223-旅行”项下,写字楼等物业机构的租金收入申报在“228040-经营性租赁服务”项下。 居民在非居民经济体购买建筑物形成了直接投资,该建筑物取得的租金属于初次收入,应申报在“322014-因拥有境外建筑物而获得的租金”项下。 2020-03-20/tianjin/2020/0320/1377.html
-
境内某公司从事煤制气的生产,每年需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外方煤制气专有技术专利权使用费,综合权衡后,该公司与外方达成协议,向外方买断该专利。相关费用应如何申报? ①在买断该专利前,境内某公司每年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应申报为“231020服务贸易-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研发成果使用费”,交易附言注明:煤制气专有技术专利权使用费。 ②境内某公司向外方买断该专利而支付的费用应申报为“22801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研发成果转让费及委托研发”项下,交易附言注明:煤气技术专利权转让费。 2020-03-19/tianjin/2020/0319/1376.html
-
问:旅行和运输项下客运涉外收付款如何区分? 答:居民为非居民在居民所在经济体提供的客运服务,或非居民为居民在非居民所在经济体提供的客运服务,应申报在“223-旅行”项下。居民为非居民提供的国际客运服务和在居民经济体外提供的客运服务,或非居民为居民提供的国际客运服务和非居民经济体外提供的客运服务,应申报在运输服务中客运项下。在可以明确区分的情况下,如中国的航空公司为美国籍游客提供在中国境内城市间飞行运输服务,收到该游客的资金应申报在旅行项下;而中国的航空公司为该游客提供国际客运服务,收到的资金应申报在空运客运运输项下。 2020-03-24/tianjin/2020/0324/1380.html
-
境内信息技术公司收到国外某公司汇入的服务器空间租用费,应如何申报? 与计算机有关的硬件和软件相关服务和数据处理服务应统计在“计算机服务”项下,因此服务器空间租用费应申报在“227020服务贸易-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计算机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服务器空间租用费。 2020-03-18/tianjin/2020/0318/1375.html
-
问: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是否需要提供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自2020年2月1日起,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 2020-03-23/tianjin/2020/0323/13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