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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回落,其中,活期存款增加导致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回升,非金融企业存款同比增速提升,广义政府存款增速环比回落,境外存款同比增速出现负增长;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保持强劲,其中,住户部门贷款环比小幅增长,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环比提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环比增长,境外贷款增速增量双升。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回落 12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5204.56亿元,同比增长11.27%,增速较环比下降1.5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提高2.94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13.4亿元,较年初新增2610.53亿元。 从存款来源结构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和广义政府仍然是存款的主要来源部门,占各项存款的比重分别是42.8%、27.6%和27.3%(合计97.7%),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和境外存款占比仅为2.1%和0.2%。 (一)活期存款增加导致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回升 12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0787.57亿元,同比增长8.29%,增速比上月回升0.52个百分点,同比增速22个月来首次出现正向增长,增速下降趋势得到缓解。比上月增长347.12亿元,较年初新增879.38亿元。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5320.28亿元,同比增长8.38%,增速较上期提升1.31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308.89亿元,较年初增加463.98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持续回升 12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6962.53亿元,同比增长7.29%,为今年2月以来最高增速。比上月新增38.05亿元,较年初增加597.18亿元。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环比回落 12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为6873.14亿元,同比增长20.00%,增速环比回落4.40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 0.18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301.34亿元,较年初新增1027.67亿元。其中,财政性存款比上月减少395.50亿元,较年初新增86.56亿元。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同比增速下降 12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538.93亿元,同比增长25.59%,增速比上月下降34.89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101.33亿元,较年初新增109.57亿元。 (五)境外存款同比增速出现负增长 12月末,境外存款余额为42.40亿元,同比减少6.89%。比上月新增4.10亿元,较年初减少3.28亿元。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强劲 12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1243.17亿元,同比增长15.65%,连续12个月均保持15%以上的高增长,增速环比回升0.4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77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265.85亿元,较年初新增2598.35亿元。 从贷款投向主体结构看,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投向住户部门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合计投放贷款余额20982.89亿元,占比98.77%;境外贷款257.22亿元,占比1.21%;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拆放体量较小,余额仅为3.06亿元。 (一)住户部门贷款环比小幅增长 12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5726.58亿元,同比增长10.99%,增速较上月回落0.5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6.61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39.80亿元,较年初新增567.11亿元。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186.24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55.64%),同比增长15.04%,比上月新增52.13亿元,较年初新增416.50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40.34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44.36%),同比增长6.30%,比上月减少12.32亿元,较年初新增150.61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提升 12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5256.30亿元,同比增长17.54%,增速较上月回升0.72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211.86亿元,较年初新增1999.77亿元。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速出现回落,同比增长13.66%,增速环比回落0.55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93.43亿元;短期贷款同比增速出现回升,同比增长7.04%,增速环比回升0.85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52.74亿元。票据融资增长较为稳定,环比新增90.84亿元。此外,融资租赁和各项垫款规模分别较上月减少13.72亿元和11.43亿元,增速小幅回落。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环比增长 12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3.06亿元,比上月新增3.00亿元,较年初新增3.01亿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增量双升 12月末,境外贷款余额257.22亿元,同比增长12.44%,增速比上月提高1.44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11.18亿元,较年初增加28.47亿元。 2016-02-22/yunnan/2016/0222/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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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内地对香港的贷款数据包含在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内吗? 答: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所定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状况的统计报表。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我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因此,我国对外贷款项目含对香港的贷款数据。 2. 我国的境内机构包括我国银行的国外分行支行吗? 答:境内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包括我国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为当地居民。我国银行国外分支行属于我国的非居民,我国机构与其进行的交易和对其资产负债记录在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中。 3.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中的贷款数据指的是短期贷款还是长期贷款? 答: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对贷款的统计既包括短期贷款也包含长期贷款,公布数据未做区分。 4.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中的贷款数据是贷款总额(gross loan)数据还是贷款净额(net loan)数据? 答: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中资产负债均为余额概念,贷款总额和贷款净额适用于流量统计。 2015-07-31/yunnan/2015/0731/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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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第四期) 2015-08-19/yunnan/2015/0819/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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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5年12月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6-02-22/yunnan/2016/0222/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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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5年12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6-02-22/yunnan/2016/0222/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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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2015-11-18/yunnan/2015/1118/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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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 2015-08-05/yunnan/2015/0805/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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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请各分局遵照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总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113;68402448;68402381;68402383 附件: 跨国公司 外汇 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8月5日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15-09-06/yunnan/2015/0906/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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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2015-11-11/yunnan/2015/1111/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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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10]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中补录入考核信息的通知》(汇综发[2010]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周期的通知》(汇发[2014]42号)废止。2015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办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348(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7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2015-06-23/yunnan/2015/0623/2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