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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报送管理原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报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采集、汇总辖内银行的统计数据,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衍生品业务报表和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实行总行报送制度、属地管理原则,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主报告行)汇总境内各分支机构的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中,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以及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管理。 外汇分局可根据业务监管需要,要求辖内银行的分支机构报送衍生品业务报表。 2023-12-14/henan/2023/1214/1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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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九条有关关联关系中的“重大影响关系”?例如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是否可视为关联公司、进出口交易双方能不能算具有“重大影响关系”? “重大影响关系”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进出口交易双方没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不能视为“重大影响关系”。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关定义,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可视为关联公司。 2023-12-14/henan/2023/1214/1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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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照什么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九条,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2023-12-14/henan/2023/1214/1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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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如何审核单证?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相关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应按照14号文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 2023-12-14/henan/2023/1214/1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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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非美元货币折算的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银行在上述统计中,涉及非美元货币折算为美元的,应按照审慎、合理的原则自行确定折算原则,但不得简单地按月取统一折算价,如将所有结售汇交易通过人民币金额统一折算为美元。 2023-11-20/henan/2023/1120/1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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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关于购售人民币业务的统计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境内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应视为对客户结售汇交易,纳入上述相关统计。其中,境内银行从境外客户买入人民币,应视为售汇交易;境内银行向境外客户卖出人民币,应视为结汇交易。 2023-11-06/henan/2023/1106/1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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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小数点后取整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上述统计数据中金额以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为单位。不足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的,应取整统计,不保留小数点。银行应按照谨慎、合理的原则自行确定取整方式。 2023-11-20/henan/2023/1120/1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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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中关于采集银行数据的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本制度采集银行在境内办理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产生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交易数据,不包括外汇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交易数据。 2023-12-14/henan/2023/1214/1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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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统计时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银行在上述统计中,涉及到期日(履约日或行权日)与交割日(起息日)不同的,应按照审慎、合理的原则自行确定计入统计数据的时间。 2023-11-20/henan/2023/1120/1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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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1645亿元,同比增长5%。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0065亿元,进口16488亿元,顺差3577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89亿元,进口3204亿元,逆差1315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89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315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54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1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3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069亿美元,进口2752亿美元,顺差31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3年11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262 316 贷方 21954 3069 借方 -19692 -2752 1.货物贸易差额 3577 500 贷方 20065 2805 借方 -16488 -2305 2.服务贸易差额 -1315 -184 贷方 1889 264 借方 -3204 -448 2.1加工服务差额 78 11 贷方 84 12 借方 -6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7 2 贷方 57 8 借方 -40 -6 2.3运输差额 -508 -71 贷方 540 76 借方 -1049 -147 2.4旅行差额 -1104 -154 贷方 106 15 借方 -1209 -169 2.5建设差额 64 9 贷方 113 16 借方 -49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8 -7 贷方 0 0 借方 -48 -7 2.7金融服务差额 -3 0 贷方 19 3 借方 -22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37 -19 贷方 43 6 借方 -180 -25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36 19 贷方 325 45 借方 -188 -2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12 30 贷方 583 82 借方 -371 -52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3 -3 贷方 8 1 借方 -31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 0 贷方 11 1 借方 -9 -1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3-12-29/henan/2023/1229/16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