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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币代兑业务机构名单(截至2016年06月30日) 2016-06-30/ningxia/2016/0630/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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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币代兑业务机构名单(截至2016年09月30日) 2016-09-30/ningxia/2016/0930/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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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外汇业务操作,完善个人外汇交易主体分类监管,结合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上线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个人结汇、购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 二、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一)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见附件1)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二)外汇局对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见附件2)予以告知。 (三)“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三、银行应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及相关机构的核查,并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推送相关信息之日起的20天内,反馈个人结汇资金去向、购汇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信息。 四、外汇局、银行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 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外汇局 业务网 http://100.1.48.51:9101/asone/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banksvc.safe(主登录入口) http://asone.safe:9101/asone/ (备用登录入口) 外汇局、银行应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负责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出现全国性系统故障时,外汇局、银行应当按照《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3)启动应急措施,保证个人外汇业务顺利、及时办理。 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汇款业务项下的结售汇业务、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等办理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外汇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77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特许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673(银行业务) 010-68402295(特许机构业务) 技术咨询电话:010-68402674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 2.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 3.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1: 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 附件2: 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 附件3: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 2016-01-05/ningxia/2016/0105/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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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拟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外汇系统)。为确保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通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顺利衔接,总局决定于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银行和特许机构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使用个人外汇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外汇局 业务网 http://100.1.48.51:9101/asone/ 银行、 特许机构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banksvc.safe (主登录入口) http://asone.safe:9101/asone/ (备用登录入口)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做好个人外汇系统(外汇局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各分支局应于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组织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外汇局版)访问设置手册》。 (二)自2015年10月26日起,各分支局可使用业务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pmisba,初始密码从上级局获取)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创建个人外汇系统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相应权限;对已存在的业务操作员用户,直接分配权限。 (三)各分局应于2015年11月2日前将辖内已取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支付机构信息录入到个人外汇系统。 三、各银行、特许机构均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个人外汇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截至2015年10月25日在应用服务平台中已开通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特许机构网点,业务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ba)将自动获得个人外汇系统角色分配权限,业务操作员将自动获得个人外汇系统相应角色。 (二)各银行、特许机构应于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组织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核对维护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三)2015年10月26日以后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网点、特许机构网点,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个人外汇系统。 (四)各银行、特许机构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须经外汇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总局负责全国性银行总行的验收,各分局负责辖内地方性商业银行总行、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和特许机构验收工作。联机接口的验收工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联机接口接入管理要求》开展。 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须于2016年1月1日前通过外汇局验收并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方可继续开展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已获得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资格的特许机构须于2016年1月1日前通过外汇局验收并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方可继续开展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 四、各分局、银行、特许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工作: (一)2015年11月2日至11月28日,广东、上海、四川、河北、浙江、福建、北京、重庆、宁波9家分局(外汇管理部)选择部分银行网点,天津、上海、北京3家分局(外汇管理部)选择部分特许机构网点开展个人外汇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工作。上述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将参与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的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向总局报备。同时,试运行期间上述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关注个人外汇系统操作使用、数据准确和优化改进等方面问题,于每周二报送上周个人外汇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发现的问题。 (二)2015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并经外汇局验收通过的银行,可选择柜台渠道或电子银行渠道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工作。 (三)2015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所有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须通过页面登录模式或联机接口模式将柜台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报送个人外汇系统。各分支局应做好个人外汇系统操作的指导,促使银行和特许机构通过个人外汇系统规范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四)试运行期间,参与试运行的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仍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将个人结售汇业务信息通过页面登录模式或联机接口模式报送个人外汇系统。 五、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参照对全国性银行总行的要求执行。 六、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特许机构,公布本分局业务和技术咨询电话,组织做好辖内地区的业务和技术支持工作。 在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如遇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银行和特许机构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各分局应及时向总局报告。 总局技术联系电话: 010-68402674 总局业务联系电话(银行): 010-68402673 总局业务联系电话(特许机构): 010-6840229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10月10日 2015-10-27/ningxia/2015/1027/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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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便利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优化个人外汇业务的统计监测,降低银行的合规经营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将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现就新系统上线准备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利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新系统提供页面登录和联机接口两种使用模式。银行可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也可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实现银行业务系统与外汇局新系统的直接对接,对个人结售汇业务实现一次录入。 二、新系统正式上线后,各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通过联机接口模式与外汇局新系统对接;柜台个人结售汇业务可选择联机接口模式或者页面登录模式。届时接口程序未经外汇局验收通过的银行,不得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三、新系统试运行分为页面登录模式及联机接口模式两个阶段。2015年9月至10月,外汇局选择部分银行开展新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试运行阶段采取新旧系统并行模式,银行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11月至12月,开展新系统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采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并经外汇局验收通过。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阶段,银行仍需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四、系统验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总局负责全国性银行总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验收,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准予接入新系统。验收标准规范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五、申请使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根据《银行联机接口技术方案》、《银行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为便于银行开展接口开发联调工作,外汇局将于2015年6月开始对银行提供新系统接口联调测试环境。 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上线准备工作,参照对全国性银行总行的要求执行。 七、各银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妥善安排新系统接口程序开发、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上线准备工作,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见附件)。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并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辖内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汇总报送外汇局总局。 业务联系电话: 010-68402673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674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5月18日 附件1: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2015-06-01/ningxia/2015/0601/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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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满足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的实际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1: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2015-12-28/ningxia/2015/1228/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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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现印发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依据《指导意见》,选择有实际需求、经营合规且业务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对于试点业务的开办,各分局应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审核,视情通过事前征询、事后告知等方式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沟通,提高审核质量。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政策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月20日 附件1: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2015-04-29/ningxia/2015/0429/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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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张掖市中心支局积极行动,主动作为,以“简、扶、谋”三字为抓手,创新管理模式,落实简政放权,积极出谋划策,充分发挥基层外汇局对地方涉外经济发展的促进、推动和保驾护航作用。 一、立足“简”字,促进便利政策落地 (一)加大支持货物贸易发展力度。强化对新开展跨境交易业务企业的培育指导和风险提示。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为A类的企业实施无障碍通道服务。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照实需原则和真实性背景放开B类企业的业务限制,适当调低货物流、资金流不匹配的监测容忍度。对于遵章守法、运营势头良好且有望晋级A类的B类企业可在一定范围内享受A类企业便利化待遇。 (二)落实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允许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优先选择辖内龙头企业、重点民营企业开展。让中资、外资企业境外融资的享受一样的国民待遇,统一中资、外资企业的跨境融资政策,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将外债签约登记、开户核准、提款登记、结汇核准、还本付息核准五个环节压缩为签约登记一个环节。 (三)进一步改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在外保内贷领域,允许中资、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实现中资、外资企业统一待遇。 二、紧抓“扶”字,提升窗口指导效能 (一)结合实际加强“窗口指导”。为抓好兰州中支《关于深化金融支持甘肃对外经济发展工作的通知》的贯彻落实,今年年初即研究确定“促便利,找抓手,筑平台,求突破,善引导”的工作思路。5月份,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关于金融支持张掖对外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报市政府拟批转,会同人民银行出台《关于2017年张掖市银行业信贷增长指导意见》《张掖市推进普惠金融工程实施方案》。 (二)深入涉汇主体开展调研培训。由局领导带队先后深入9家银行、15家涉外企业实地走访,就金融支持、市政府对出口企业的扶持情况、出口国的消费习惯及法制环境、企业融资环境、企业发展遇到的瓶颈、中西亚国家的商业环境、人员培训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并宣讲相关外汇政策,主动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共听取意见25条,解决难题20余个。 5月 11日 ,由甘肃省商务厅主办的河西片区2017年外贸政策及实务操作培训班在张掖市开班。来自河西五地市80多家外贸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共100人参加了培训。省分局指派我中心支局干部对参会人员进行政策讲解和实务操作的培训,受到了好评。 (三)开展“一带一路”建设主题宣传。建立“张掖外汇宣传”微信公众平台、微信群和“QQ”群,及时推送最新政策,接受业务咨询和办理,不分工作日和休息日,不分上班下班,满足了客户随时随地的业务咨询和诉求。针对辖内银行、企业的业务诉求,联合商务局、自行组织培训班2期,重点对货物贸易、外债宏观审慎、跨境人民币、国际收支申报等政策进行了深入解读,累计共200人次参加,受到企业和银行的好评。利用重大赛事、重要节日,通过散发宣传折页、摆放展板、悬挂标语等方式开展集中宣传。组织人员实地走访涉外企业15家,上门宣传外汇政策,主动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通过银行业务网点投放户外宣传标语25条,累计78天。组织人员赴河西学院医学院向在校学生重点宣讲个人外汇、国际收支申报政策以及出借出租身份证的危害,加深大学生对外汇政策的理解,提高了防范诈骗的意识。 三、把握“谋”字,发挥服务决策作用 (一)充分发挥决策参谋作用。今年以来,我中心支局深入分析辖内外汇收支形势,挖掘其深层次经济基本面的原因,撰写《对制约张掖市农产品出口因素的思考》《张掖市金融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典型实例简析及相关建议》《对张掖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调查》、《欠发达地区小微企业落入境外融资的陷阱有待关注》等调研,为政府及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二)提升外汇形势分析水平。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市场变化、主要发达国家政策取向、英国脱欧等可能对国内经济金融走势、跨境资金流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将定量与定性分析方法相结合,多角度总结全市外汇收支和跨境人民币业务情况及特点,研判国际市场和汇率变化对辖区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2017-07-14/gansu/2017/0714/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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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临夏州食品生产和民族用品加工业的发展迎来了难得的机遇。在州第十二次党代会上,提出了“坚持不懈发展壮大特色产业,构建形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现代化产业新体系,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富民强州提供持久动力。到2020年,旅游业综合收入、食品生产和民族用品加工业产值、劳务创收分别达到100亿元以上”的发展目标。 临夏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和民族用品加工业发展,抢抓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机遇,以临夏经济开发区、临夏国家农业科技园为重点,高标准推进园区路、水、电、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提高园区吸附力和承载力,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良好环境,促进了全州食品生产和民族用品加工业健康快速发展。据统计,2016年全州食品加工业完成产值33亿元,同比增长10%,民族用品加工业完成产值4亿元,同比增长9%。数字也许无声,但它给了我们一个答案。临夏州食品生产和民族用品加工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蒙牛集团、燎原集团等海内外知名企业相继落户临夏。华安干酪素、华龙酪蛋白、兴强地毯等名优产品远销欧洲、美国、中东、中非及东南亚地区。临夏州华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甘肃八坊清河源公司等10多家从事食品生产和民族用品加工业的外贸出口企业,年出口额接近2000万美元。所有这些成就,无不浸透着临夏人民的心血,闪耀着创业者的风采。 临夏州地处内陆,经济发展滞后,但在食品生产和民族用品加工业有着优越的区位优势,打造食品生产和民族用品加工百亿产业的目标,为今天在华夏大地打响叫亮立下了庄严承诺。放眼全球市场,全州食品生产和民族用品加工业的前景诱人、潜力巨大。目前,临夏州委托兰州大学正在编制食品生产和民族用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扶持发展食品生产、民族用品加工企业2000多家,初步形成牛羊肉、乳制品、饮品、农产品、副食品产加销一体化格局。 今年2月,临夏经济开发区产业集群重点项目——蒙牛集团临夏壹清食品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冰激凌生产线建成投产。蒙牛集团有关人士介绍,壹清食品依托蒙牛集团资源、销售、研发等优势,在临夏建立全国规模最大、智能化与数字化水平最高的乳品基地,产品和服务不仅将面向广阔的国内市场,而且将辐射国际食品市场。今年5月20日,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美丽临夏、走进厦门”2017甘肃临夏特色产品厦门展销会,3天时间签订供销协议17项,签约资金1.5亿元。为全州更加有力地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布局,进一步推进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地区的经济贸易合作搭建了广阔的舞台。 2017-07-07/gansu/2017/0707/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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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水市7家外汇指定严格按照天水市中心支局2016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通报的要求,全部完成了整改工作。 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行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对照考核结果和扣分明细分析原因,查找自身不足,全面系统彻查和整改。此次整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数据质量。为了确保外汇业务办理和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各行进一步加强了业务人员外汇管理政策的学习,建立了数据报送质量惩处机制,强化了对新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外汇从业人员了解并执行好新的外汇管理政策。二是业务合规。各行普遍加强了对员工合规经营意识的教育,建立健全了信息备案定期更新制度,使外汇业务管理与内部绩效考核挂钩机制。三是内控制度。各行立足于本行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明确规定内部控制的内涵、组织机构、传播、评估及活动机制,建立了分级授权制度,严格执行“展业三原则”,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通过此次整改,各外汇指定银行表示,本次整改进一步加强了自身队伍建设、合规经营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整改效果明显。今后努力做到在外汇业务办理时,心中有红线,手中有尺度,依法合规办理,强化风险意识,推动银行外汇业务健康合规发展。各行将继续严格遵照执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积极落实自律展业规范,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依法合规办理业务。今后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外汇管理政策、自律展业规范的学习和执行力;二是建立完善外汇内控机制和管理政策体系;三是加强外汇业务培训,推动外汇政策普及;四是注重日常指导,抓好尽职监督和整改工作。 2017-07-14/gansu/2017/0714/2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