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8月30日挂牌以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重点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领域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等方面,探索沿边地区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等先行先试的政策,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11月13日,云南省政协在昆明举办了2019年“云南辐射中心建设大家谈”活动,各方聚焦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进展与探索,为下一步更好推进相关工作积极建言献策。 云南自贸试验区涵盖昆明、红河、德宏三个片区。昆明经开区党工委书记赵学锋介绍,昆明片区出台了相关招商引资政策,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积极谋划“南亚东南亚金融机构走进昆明片区大型招商推介活动”,借助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签订了一批招商引资中介协议。截至11月12日,昆明片区新增注册企业981户,注册资本合计106.29亿元人民币;外资企业新增7户,投资总额合计约1.46亿美元,注册资本合计约8105万美元。 红河州副州长鞠云昆介绍,红河片区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企业办事“只进一扇门、只上一张网、最多跑一次”的目标。目前,进驻综合服务中心事项655项,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489项;已累计办理政务服务事项13.37万件,办结率达100%。 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党工委副书记、瑞丽市委书记龚云尊介绍,德宏片区加快跨境电商基础设施建设,中缅跨境电商产业园开园运营,瑞丽口岸跨境电商监管场站建设完成,瑞丽口岸跨境综合服务平台、姐告第三国商品进销存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有序推进。 云南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说,随着云南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完善,未来企业投资将更加便利,进出口贸易将更加顺畅。同时,通过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政府部门将会给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而广大百姓除了能在自贸试验区内买到实惠的进口商品外,还能享受更多高水平的教育、医疗、培训等服务。 云南省社科院东南亚研究所所长马勇说,设立自贸试验区给云南搭建了高水平的开放平台,机遇前所未有,建议对标对表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聚焦制度创新,加快完善互联互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要素自由流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对外开放与产业发展良性互动。 2019-11-22/yunnan/2019/1122/672.html
-
随着中老双边边民往来、贸易及投资的快速发展,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双版纳州中心支局不断加强与老挝央行沟通协调,推动双边金融合作不断向宽领域、深层次、高水平推进,取得六方面成效。 一是中老双边本币现钞陆路调运取得历史突破。2018年5月,中老首条双边本币现钞陆路调运通道在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正式建立。截至2019年9月末,富滇银行西双版纳磨憨支行累计向老中银行磨丁分行调出人民币现钞1.96亿元、调入老挝基普现钞5亿元。 二是实现人民币与基普挂牌交易。2011年6月,富滇银行首家推出基普挂牌交易。2015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泛亚业务中心磨憨分中心正式成立,开展包括基普在内的泛亚区域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对人民币柜台挂牌兑换。 三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NRA账户)办理现金业务取得突破。2015年3月率先在勐腊(磨憨)国家重点开发试验区试行云南省首笔NRA现金业务。截至2019年9月末,西双版纳州共计19户老挝企业NRA账户获批办理现金业务。有效促进中老边境贸易、投资结算资金便利化。 四是跨境结算方式实现新创新。支持指导辖区富滇银行开展跨境结算业务创新,成功研发富滇银行与老中银行结算新系统,促成富滇银行总行于2019年1月正式完成“跨境通”支付创新业务报备。截至2019年9月末,依托“跨境通”系统办理中老跨境人民币结算206笔,金额1.02亿元。 五是采取“一站式服务”促进边民互市银行结算便利化。富滇银行通过采取“一站式服务”、简化审核手续(“一单一证”)、批量打包处理等方式,拓展中老边民互市贸易结算渠道,促进边民互市贸易结算便利化。自2017年3月成功办理西双版纳州首笔边民互市贸易结算业务以来,截至2019年9月末,全州金融机构办理边民互市贸易结算规模累计达人民币2.18亿元。 六是跨境金融宣传构建合作新局面。一方面,健全金融宣传工作机制。2017年9月、2018年11月“跨境反假货币工作西双版纳分中心”“跨境反假货币工作勐腊工作站”相继挂牌成立。另一方面,开展跨境金融宣传与培训活动。2013年以来分别对老挝磨丁特区商场财务人员、老挝北部五省医疗团成员、中老缅泰四国湄公河联合执法人员、老挝银行从业人员开展人民币反假知识等一揽子金融培训。推动金融宣传活动向境外延伸。 2019-11-22/yunnan/2019/1122/669.html
-
一是初步建立了中缅双边银行定期会晤合作机制。建立了“中国·德宏州——缅甸·木姐州”和“中国·瑞丽——缅甸·木姐”两个层级的银行间定期会晤机制,截至目前,已成功举办了13次会晤,两国银行间沟通交流合作实现常态化。 二是搭建了跨境反假货币工作平台。共与缅甸边境地区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协商、反假培训、协同工作、宣传合作四项机制。截至2019年6月末,已建成跨境反假货币工作德宏州分中心,陇川、瑞丽、盈江3个跨境反假货币工作站;开展外籍人员反假币宣传23场次,发放中缅双语反假知识宣传册页7200份,粘贴宣传海报240张,受益外籍人员近万人。 三是金融标准与反假货币合作建设不断加强。2019年9月20日,人民银行德宏州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组织召开“中国德宏——缅甸木姐银行交流座谈会”,中缅银行在推进双方银行网点国家标准建设和中缅边境银行反假货币合作方面再次取得突破。一方面,向缅方全面介绍了国家标准《银行营业网点服务基本要求》《银行营业网点服务评价准则》,并向缅甸银行机构提供了两项国家标准翻译制作标准缅文版材料和图文简约版宣传册,为金融标准走出国门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双方达成共识,下一步将继续组织跨境反假知识培训,持续推进跨境反假币深入合作,共同维护边境经济金融和银行业的安全,继续依托“德宏——木姐银行定期会晤机制”,共同深入研究双标建设和跨境反假工作,完善双方金融标准和跨境反假交流合作机制。四是外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优化。自2014年德宏与木姐建立了中缅银行定期会晤机制以来,通过实践摸索和经验积累,在中缅银行共同努力下,建立了外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站。截至2019年6月末,累计有51674名外籍人员到工作站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问题咨询,外籍人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夯实。 2019-11-22/yunnan/2019/1122/668.html
-
11月13日昆明海关通报,2019年1月至10月,云南外贸进出口1863.9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同期增长17.6%。其中出口826.4亿元,增长24.4%;进口1037.5亿元,增长12.7%。 昆明海关分析,今年前10个月,全省外贸进出口保持稳中有升的发展态势。总体看,出口整体保持增长,除6月小幅下降1.9%外,其余9个月均同比增长,前10个月全省出口增幅高于全国19.5个百分点;进口保持高位运行,自5月起保持连续6个月同比增长,前10个月的进口增幅高于全国13.1个百分点。从贸易方式看,一般贸易增长稳定,增长25.1%,边境小额贸易和加工贸易实现止降回升,分别增长1.4%、0.9%。 与主要市场的贸易呈现平稳增长。1月至10月,全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额1314.7亿元,增长15.2%,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占全省外贸额比重的70.5%。与东盟的贸易额达920.9亿元,增长25.6%;与拉丁美洲、欧盟的贸易额也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分别增长35.5%、11.7%。 从出口商品看,农产品、机电产品出口快速增长。1月至10月全省出口农产品259.9亿元,增长28%;出口机电产品239.6亿元,增长35.4%。进口方面,天然气、铜矿砂增长较快,农产品增势稳定。天然气和金属矿砂进口额分别增长65%、19.1%;农产品进口达90.8亿元,增长23.7%,其中进口水果36.5亿元,增长1倍。 从数据还可以看出,全省企业外贸活力不断增强。前10个月全省民营企业进出口861.9亿元,增长20.6%;国有企业进出口741.7亿元,增长16.4%;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39.3亿元,增长31.1%。 2019-11-15/yunnan/2019/1115/666.html
-
问题一:外币现钞账户撤销后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应如何管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相关规定,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以下简称外币现钞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境内机构不再通过外币现钞账户办理提钞和存钞业务,外币现钞收付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56号)中相关规定办理。银行外币现钞数据报送要求不变,对于特殊情况的外币现钞存取业务,各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问题二: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有关规定,银行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包括:一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将机构外币现钞结汇和将机构外币现钞存入账户的数据;二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先购汇再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和从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的数据。此外,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在银行发生的存取外币现钞数据也需向外汇局报送。 2019-11-22/yunnan/2019/1122/673.html
-
为进一步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在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山市中心市局的指导下,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成功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缅甸承建的保山—曼德勒缪达经济贸易合作区发放了589万美元的国内外汇贷款,该笔贷款是保山市首笔外汇融资业务,通过产品创新首次实现对保山市辖区企业在境外项目的中长期信贷融资服务。该笔贷款的发放,是辖区金融机构积极为涉外企业“走出去”提供优质、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的重要体现,有效助推保山市“一线两园”建设,对保山市融入“一带一路”、中缅经济走廊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19-11-22/yunnan/2019/1122/667.html
-
截至2019年6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为3.03万亿元人民币,比年初新增1686亿元,同比多增376亿元,同比增长11.49%。其中:新增贷款主要投向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2.09万亿元),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和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是贷款发放主力(两者新增贷款额合计约占全省新增额的74.1%)。近年来,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破万亿元的时间不断缩短,破2万亿元用时近五年(2010年7月-2015年6月),破3万亿元用时仅四年(2015年6月-2019年6月)。 2019-11-22/yunnan/2019/1122/670.html
-
2019年三季度云南省金融运行情况 2019-11-22/yunnan/2019/1122/671.html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以及未依法作为受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金融营销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置。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其他规定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省(区、市)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2020-01-17/yunnan/2020/0117/688.html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经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研究决定,自2019年度年报起实施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送要求 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详见附件1年报文书),新增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本通知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企业报送的相关年报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推送共享。201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截至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确保过渡衔接 2020年是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第一年,要做好年报的衔接工作,确保年报工作平稳过渡。 (一)改造公示系统。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改造公示系统,确保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能够按调整后的事项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相关技术方案(附件2)、数据规范(附件3)、网页原型(附件4)和数据汇总结构(附件5)请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综合业务系统(172.16.1.48/saicport)下载查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补报2018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填报,按原规定的渠道报送。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2019年度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事项的报送渠道、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的宣传,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年报。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直接负责年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明确政策要求,熟知填报规范,统一答复口径,推动年报工作落实落地。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名单管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规则抓取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并做好公示系统年报功能调整工作。对无法匹配的企业名单,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确保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能够顺利参加年报。 (二)信息共享机制。年报工作期间,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示系统要求,及时将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信息通过数据中心汇总归集到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在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提交年报信息后48小时内共享至商务部。年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总局于一个月内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含多层次投资)共享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商务部。企业(机构)补报年报的,市场监管总局在企业(机构)提交信息后48小时内共享至商务部。 (三)应急处理机制。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反映公示系统未将其列入“多报合一”范围,年报填报内容不含相关新增事项的,企业注册地商务部门应当核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类型、注册时间等信息,确认属于需要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由各省商务部门统一汇总,于每周一中午12:00前报送商务部。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问题类型,按职责分工分别予以解决。 (四)答复咨询机制。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的政策指导和咨询答复工作,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确保“多报合一”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年报技术问题等咨询工作;各地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年报事项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无法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等咨询工作。各省(区、市)商务部门咨询电话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抽查检查机制。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的监管需要和工作部署对年报信息进行抽查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报送的相关新增事项,不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内容。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积极推进对企业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可以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降低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协作配合 2020年是落实《外商投资法》、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的第一年,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要求推进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落实工作,确保良好开局。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 为建立通畅的联系工作机制,请各省(区、市)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于2019年12月20日前将“多报合一”工作联系人分别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商务部外资司和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商务部外资司和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 2019年12月16日 2020-01-17/yunnan/2020/0117/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