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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总局综合司举办2018年第二期依法行政视频培训会议,西藏分局积极组织分局及辖内各地市(口岸)中心支局全体在岗人员参加了培训。 此次培训全面介绍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执法过程全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法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的涵义、背景、意义、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使基层外汇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知识和相关要求有更深入的理解,进一步增强了外汇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对提升外汇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会后,外汇局西藏分局对全辖外汇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从思想上增强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要严格做到依法行政,注重探索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过程中业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切实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三要要政策执行过程中,准确把握尺度,做好公众服务:四廉洁从政,严禁执法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 下一步,外汇局西藏分局将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深入贯彻总局综合司依法行政各项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汇管理政务服务 严格外汇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具体要求,不断提高外汇管理政务服务水平。 2018-10-23/xizang/2018/1023/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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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符合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根据套期保值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二、银行为客户办理差额交割远期结售汇业务,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三、银行应提高业务创新和管理水平,积极支持客户做好外汇风险管理,同时完善客户风险教育,引导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合理、审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2018-05-11/xizang/2018/0511/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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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2019-05-06/xizang/2019/0506/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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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向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参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发布“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18年版(以下简称《概览》)。 从2018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进行编译和梳理。此次更新了原有68个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同时将范围扩大至与我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123个国家(国家名单来源于中国一带一路网www.yidaiyilu.gov.cn)。《概览》在综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2017)》与相关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资料的基础上,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个人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等方面对“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进行了编译和梳理。 《概览》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带一路”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批示要求,为参与“一带一路”贸易投资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更丰富的参考信息,促进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发展。 《概览》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文翻译授权,但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官方中文翻译。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以后每年对《概览》进行更新。(完) 2019-04-22/xizang/2019/0508/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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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购汇汇给境外留学生人员,购汇用途怎么选?是否任何境内个人都可以给境外留学生汇款如果留学生实际发生的学费和生活费超过年购汇额度(5万美元),超出部分该如何办理购汇? 答:购汇提供给留学生,购汇用途可选择“境外留学”;境外留学费用应由具有赡养关系的父母或他人支付;超额度的学费和生活费购汇需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办理,如学费通知书、生活费通知书、房租证明等。 2019-04-10/xizang/2019/0410/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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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进口信用证开证前购汇存保证金后因信用证撤销、单位不符拒付等原因,信用证付款义务消失,则该保证金应该立即结汇还是可以留存账户? 答:建议立即结汇。进口信用证开证前需要存入保证金,如无外币资金,则可以人民币保证金形势存款,无须人民币购汇后再以外币形势存入保证金,避免出现问题中的情况。 2019-04-29/xizang/2019/0527/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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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汇管理改革开放四十年暨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之际,为广泛宣传外汇管理改革开放40年以来外汇管理工作取得的辉煌成就,4月19日,西藏分局组织开展“国家外汇管理改革开发四十年暨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主题宣传系列活动。 2019-04-19/xizang/2019/0419/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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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可以购汇后向外籍员工境外个人账户支付工资吗? 答:境内企业购汇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应理解为境内企业向外籍员工发放人民币工资,并带外籍员工办理购汇支付手续。因此,应按照境外个人在境内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所得购汇汇出办理,需审核雇佣合同、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 2019-04-15/xizang/2019/0415/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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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境内居民可否通过境外微商代购商品?个人购汇申请表怎样填写? 答:可以通过境外微商代购商品。代购自用物品发生的购汇,在个人购汇申请书中,购汇用途填报为“货物贸易”。 2019-04-23/xizang/2019/0423/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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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B类企业货物出口到保税区,货款由境外汇入,是否出具进入保税区的报关单即可? 答:出报关单外,还要按照银行要求补充路径不一致的说明。 2019-04-18/xizang/2019/0418/2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