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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4年存量权益抽样调查样本企业名单 2015-06-10/shanghai/2015/061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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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便利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优化个人外汇业务的统计监测,降低银行的合规经营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将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现就新系统上线准备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利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新系统提供页面登录和联机接口两种使用模式。银行可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也可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实现银行业务系统与外汇局新系统的直接对接,对个人结售汇业务实现一次录入。 二、新系统正式上线后,各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通过联机接口模式与外汇局新系统对接;柜台个人结售汇业务可选择联机接口模式或者页面登录模式。届时接口程序未经外汇局验收通过的银行,不得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三、新系统试运行分为页面登录模式及联机接口模式两个阶段。2015年9月至10月,外汇局选择部分银行开展新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试运行阶段采取新旧系统并行模式,银行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11月至12月,开展新系统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采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并经外汇局验收通过。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阶段,银行仍需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四、系统验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总局负责全国性银行总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验收,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准予接入新系统。验收标准规范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五、申请使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根据《银行联机接口技术方案》、《银行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为便于银行开展接口开发联调工作,外汇局将于2015年6月开始对银行提供新系统接口联调测试环境。 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上线准备工作,参照对全国性银行总行的要求执行。 七、各银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妥善安排新系统接口程序开发、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上线准备工作,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见附件)。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并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辖内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汇总报送外汇局总局。 业务联系电话: 010-68402673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674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5月18日 附件1: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2015-06-05/shanghai/2015/06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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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2015-06-10/shanghai/2015/06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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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银行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新开办的支行如何在系统中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 答:金融机构代码通常是指由外汇局赋予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四位代码。也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唯一标识的代码,该外汇指定银行所有分支行的金融机构代码与其总行一致。金融机构标识码通常是12位代码,由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顺序号(2位)组成,它是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编码规则赋予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的唯一的标识码。 若银行要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后,由外汇局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其开通。 2017-10-20/shanghai/2017/1020/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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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2015-06-10/shanghai/2015/061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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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 邮编:200120 联系电话:021-58845950 传真: 021-58845955 2015-05-21/shanghai/2015/05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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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 2015-05-26/shanghai/2015/05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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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二) 2015-05-26/shanghai/2015/05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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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三) 2015-05-26/shanghai/2015/05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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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上海地区报送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现时间已过去三分之一,为有序推进该项工作,保障企业外汇业务正常开展,请尚未登记企业按照附件要求尽快完成登记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直接投资项下存量权益登记操作规程》 咨询电话:(021) 58845424 58845425 58845938 58845199 58845470 5884526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16年3月22日 附件1: 附件:直接投资项下存量权益登记操作规程 附件2: 附表三:2015年存量权益抽样调查样本企业名单 2016-03-25/shanghai/2016/0325/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