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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天津农村商业银行向我分局提出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联机接口接入管理的申请。根据总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联机接口接入管理要求》中的相关管理规定,我分局经常项目处立即安排人员对其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及系统操作规范进行审核,在其符合接入管理的验收条件后,对其进行了现场验收。验收过程中,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按照操作案例要求,逐项演示了个人外汇监测系统的数据录入、修改、撤销、补录等操作,基本符合接入管理的验收要求。经常项目处对其做出验收通过决定。 下一步,我分局将督促天津农村商业银行继续完成生产环境开通和测试工作,实现办理结售汇业务从网页录入模式到联机接口录入模式的转化。 2016-09-14/tianjin/2016/0914/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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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积极开展特色活动,将职工廉政教育、党支部建设与“党风党纪行风行纪”专题教育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了廉政教育警示片《失德之害---领导干部从政道德警示录》。 警示片选取了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失德失范、逐渐走向沉沦的典型案例,从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方面做了深刻的剖析,深刻警醒和教育广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修德的重要性和失德的危害性,应持续加强对自身的政治道德建设,注重培养为民务实清廉的为政之德。 观影结束后,干部职工纷纷表示将从以下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一是要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二是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对从政道德、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和党性修养,提升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切实增强廉洁自律的思想意识。三是严于律己,扎实做好本职工作。要时刻将“廉”字记心间,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坚决抵御住各种诱惑,坚持原则,踏实做好岗位工作,做到尽职尽责。 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继续深入开展特色活动,推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风党纪行风行纪”专题教育活动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道德意识与廉政意识,提升外汇廉政工作与履职水平。 2015-06-25/tianjin/2015/062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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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日,总局综合司下发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新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汇综便函〔2015〕301号),继2014年 3月天津市5家企业获得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资格后,我市又有9家企业获批试点资格。已获批的14家跨国公司试点资格企业中,主办企业注册在自贸区内共有4家。 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框架下,试点企业可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在规定的额度内,实现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实行意愿结汇。有利于试点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统筹资金使用、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高效配置资源。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近日我分局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的9家企业专门召开了培训会,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政策要点进行了详细讲解,对企业在开户银行的选取和备案手续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并就企业电子管理系统验收、备案材料等问题进行解答。 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分局对参会企业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要求企业认真学习文件,学好用好试点政策。二是派专人负责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工作。三是加强与外汇局相关业务人员沟通交流。四是积极推进试点工作,争取尽快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015-07-02/tianjin/2015/070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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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外汇局与义务监督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义务监督员服务监督、信息反馈和桥梁纽带职能,切实提升外汇管理与服务水平,同时宣传解读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简政放权措施,支持滨海新区经济发展和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直接投资简政放权政策解读会暨2015年第一次义务监督员座谈会。 会上,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向各单位通报了2014-2015年直接投资简政放权等外汇管理政策变化、天津自贸区新政及2015年重点外汇管理工作,并就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在外汇管理与服务履职中的党风党纪行风行纪执行情况以及管理与服务质量等方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来自政府、银行和企业的25位义务监督员代表踊跃发言:一是充分肯定了外汇局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服务滨海新区经济发展中做出的贡献;二是充分肯定了外汇局严格执行党风党纪行风行纪、“三严三实”要求的工作作风;三是结合外汇管理与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和天津自贸区建设等主题,谈感想、诉需求、提建议。 张利勇副局长在总结发言中强调,感谢各单位多年来对外汇局和外汇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外汇局将根据各义务监督员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的给予答复和解决,深入研究相关课题,同时希望各单位进一步加强交流协作,合力推动滨海新区涉外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为天津自贸区和京津冀一体化建设添砖加瓦。 2015-07-01/tianjin/2015/070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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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首批民营银行的获批开业,金城银行作为天津地区第一家民营银行,天津市分局领导高度重视,针对该行成立初期需要开展的各项外汇业务,以科技支撑为切入点,为其后续各项外汇业务的顺利开展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以优质服务树立外汇局良好的对外形象。 一是及时受理该行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审核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要求及流程办理。同时为该行国际业务部门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进一步了解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过程、机构编码规则等有关内容;二是协助该银行加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及银行间同业拆借等系统,对其如何申请本外币会员资格、首席交易员培训、SDH交易线路建设等工作给予指导;三是对该行如何正确开展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工作进行培训,提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接口规范》等相关文档,以便加强对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和质量管理,便利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四是针对该行自身业务需要,对其如何使用相关外汇业务系统进行初步讲解,包括银行管理员操作、信息交互功能使用、业务权限开通等相关内容。 2015-07-07/tianjin/2015/070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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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核查工作效率,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意识,近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创新工作模式,组织召开2015年一季度核查期货物贸易现场核查企业通告会,辖内33家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相关人员介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框架及现场核查的重要意义,对现场核查要求进行了要点提示,就企业提出的外汇业务问题进行了解答,并听取了企业关于自贸区建设的政策建议。现场核查企业通告会是滨海新区中心支局落实外汇管理“五个转变”及“创新年”工作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是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由逐个企业通知的形式转变为所有企业统一通告的形式,实现现场核查由“点”至“面”的工作模式创新。二是加强沟通联系,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意识。通过现场核查企业通告会的形式与企业面对面沟通交流,宣传外汇政策,提升企业对外汇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为后续现场核查工作开展奠定坚实基础。三是挖掘企业政策需求,为自贸区建设献计献策。积极了解关于自贸区建设的意见建议,为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做好需求积累和政策储备。 2015-07-14/tianjin/2015/071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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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视频培训会。会上,首先由王小奕副局长简要介绍了《办法》修订背景,并对外汇局分支局及银行提出工作要求。随后,国际收支司介绍了《办法》修订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详细讲解了考核要求、具体指标变化,考核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天津市分局各处室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天津辖内59家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近10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通过此次培训,外汇局分支局及银行及时了解了《办法》修订情况与有关考核最新要求,引起银行高度重视,起到了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作用,为下一步顺利开展银行考核工作奠定了基础。 2015-06-29/tianjin/2015/062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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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两加强、两遏制”监管,结合跨境资金流动的形势,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我分局近期将组织开展融资租赁类公司外汇业务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总局时间要求,我分局向包括总局下发线索所涉及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内的24家融资租赁公司下发了自查通知,要求其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自查任务,自查工作将于 2015年 7月 1日前 完成。 下一步我分局将根据融资租赁类公司自查情况,结合辖区实际,进行非现场检查分析,确定最终现场检查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 2015-07-03/tianjin/2015/070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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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银行外汇业务专项检查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5〕63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组织自 6月 15日 开始开展了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等7家银行外汇业务回访检查工作。回访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各家银行对自查及检查发现外汇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二是各家银行对检查发现的跨市场、跨行业及跨境套利(简称“三跨”)行为的整改情况。三是各家银行对内部管控与展业原则执行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目前回访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开展过程中,本周对中行、工行和建行进行了回访检查。 2015-06-26/tianjin/2015/062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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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5月至7月,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5048.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5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2: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236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87万元人民币。 案例3: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篡改海运提单,构造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0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海运提单,对外付汇1923.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79.3万元人民币。 案例5: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伪造提单,对外付汇489.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62.27万元人民币。 案例6: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舟山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5月至7月,中国银行舟山分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不具有转口贸易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6个月。 案例8: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4.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8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0: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及2016年9月期间,华侨永亨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合同、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7.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1: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及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企业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在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提单受益人与贸易买卖方不一致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5年10月,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褚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9月至10月,褚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3000万元人民币分3次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加拿大账户,金额合计591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山东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2月至8月,刘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通过本人账户将1355.1万元人民币分7次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由其亲属在澳大利亚从地下钱庄收取非法兑换所得256.45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江西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月至5月,钟某将115.33万美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本人境内账户,违规金额合计757.7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3.03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澳门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郑某利用本人在境内个人账户支付或收取人民币,同时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交易共计33笔,违规金额合计6501.5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2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江苏籍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4月至5月,臧某在澳门货币兑换店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人民币资金方式兑换港币现钞,违规金额合计1174.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3.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内蒙古籍宋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宋某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其亲属、朋友共计54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出国留学费、就医、境外旅游等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349.2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8.3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河南籍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月至4月,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借用55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以个人自费旅游的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26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97万元人民币。(完) 2017-12-08/shanghai/2017/1208/6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