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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焦作市分局积极拓展“便利化+”工作机制,大力引导辖区银行延伸外汇业务链条,面向便利化试点企业推出“便利化+减费让利”“便利化+线上服务”“便利化+汇率避险”等多项服务,推动便利化政策扩容增效,助力辖区外贸企业更好发展。 “便利化+减费让利”,不弃微末降成本。外汇局焦作市分局在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过程中,指导辖区各外汇银行通过点差优惠、费用减免等形式减费让利,提升企业获得感。龙佰集团是辖内一家大型上市公司,也是便利化试点企业。工商银行焦作分行在为其办理同名划转业务时,主动为其申请减免手续费,帮助企业节省手续费2万元。农业银行焦作分行、交通银行焦作分行为便利化试点企业申请到30至180BP不等的点差优惠;中国银行焦作分行通过分层计息帮助优质企业提高外汇存款收益。今年以来,焦作市分局指导辖区外汇银行通过结售汇点差优惠、上调外汇存款利率、发放对公权益额度、费用减免等形式,为28家便利化试点企业减费让利616.88万元人民币,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便利化+线上服务”,优化流程增便利。积极推动各外汇银行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开展产品创新,提升线上服务占比,降低涉外企业业务办理的脚底成本。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是辖区一家两头在外的重点外贸企业,进出口金额大、笔数多。中国银行焦作分行通过网银汇款、网银开证、电子审单等服务,为企业线上办理业务117笔,金额1562.24万美元,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中信银行焦作分行今年上线了海运费自动汇出业务,并推出“拍立汇”手机银行功能,累计为2户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实现海运费自动汇出33笔,金额52万美元,提高了海运费支付效率,有效解决了当前外贸出口企业支付海运费金额小、笔数多、支付对象分散等痛点难点问题。 “便利化+汇率避险”,发展不忘防风险。外汇局焦作市分局将便利化推广与汇率避险工作有机结合,督导各外汇银行在推介便利化服务同时关注客户汇率避险工作,全面提升客户服务水平。焦作飞鸿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特种玻璃的特色企业,产品行销全球,但长期忽视汇率管理,无形中承担了大量汇兑风险。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根据该企业外贸订单等实际情况为其量身定制了适合的衍生产品方案,为该企业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总计130万欧元,帮助企业锁定汇率、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潜在损失。对成本敏感的中小优质企业,农业银行焦作分行推出了期权一元购政策,为小微客户提供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办理渠道,有效降低企业资金成本负担。 2024-09-20/henan/2024/0920/1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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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发行人向其GDR持有人进行分红时,应当如何操作? 答:发行GDR的境内企业应参照现行普通A股境内发行人红利划付流程,将已发行上市GDR所对应境内基础证券的应付人民币红利划入其境外存托人在其境内托管行开立的境外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专用账户。然后,由境外存托人的境内托管行按照真实性原则进行购汇汇出或人民币汇出操作。 2024-04-10/henan/2024/0410/1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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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若境外转换机构在尚未汇入资金的情况下,开展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跨境转换的首笔业务为兑回GDR,因此产生的资金汇出如何影响登记金额? 答:境外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的跨境证券交易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登记的规模。因此,境外转换机构进行GDR跨境转换的每笔业务,产生的每笔资金汇出入,均应参与净汇入资金规模计算。 2024-04-10/henan/2024/0410/1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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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将其QFII/RQFII 托管账户内资金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时,是否需要区分本金及收益,收益部分是否需要提交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 答:QFII/RQFII 托管账户内资金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时,需要区分本金及收益。资金划转前根据QFII/RQFII相关规定,收益部分需完税并提供完税承诺函,无需提交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 2024-04-10/henan/2024/0410/1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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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现行法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在各投资渠道下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需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当不同渠道下债券账户中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时,两个账户下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是否需相应调整? 答:债券非交易过户后,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下的原有外汇衍生品头寸自然到期后,再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调整。 2024-04-10/henan/2024/0410/1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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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存托凭证境外存托人在境内托管行开立的境外存托凭证业务专用账户可否接收从境外汇入的资金,用于缴纳境内相关税费或手续费? 答:可以。境外存托凭证业务专用账户可以接收从境外汇入的资金,也可以接收从境外转换机构的境内NRA账户、境外转换机构在境内托管人处开立的境外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专用账户划入的资金,用于支付境内股票非交易过户相关税费等。 2024-04-10/henan/2024/0410/1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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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7号文要求跨国公司提供的对主办企业《授权书》、《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等是否可由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签署? 答:可以。 2024-03-13/henan/2024/0313/1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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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024-04-18/henan/2024/0418/1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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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同时以人民币和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是否有本外币汇出入比例要求? 答:为便利相关业务开展,对于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同时以人民币和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不设本外币汇出入比例要求,但办理资金收付和汇兑应基于跨境转换业务实际需要,不得从事跨币种套利。 2024-04-10/henan/2024/0410/1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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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可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名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2024-03-13/henan/2024/0313/17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