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5-30/shenzhen/2022/0530/118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1家机构的28条意见建议,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经吸收采纳。意见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建议支持银行将特殊掉期产生的外币敞口纳入综合头寸。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通知》发文中明确:“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近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以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二、建议适当降低申请参与合作掉期业务的条件。 采纳情况:已采纳。将《通知》发文相关条款修改为“申请合作掉期业务......且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规模在最近2年均达到即期结售汇业务规模的5%”。 三、建议明确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具备资格银行开展业务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将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在《通知》发文相关条款中明确。 四、建议明确银行可办理自身外汇衍生品的业务范围。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通知》发文中明确“银行自身项下的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不含政策性注资)、直接投资等形成的外汇敞口,可按照实需原则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套期保值......” 五、建议明确亚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是否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评优办法。 采纳情况:已采纳。后续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做好相关评优办法的修订工作。 六、建议将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境外平盘交易形成汇率敞口纳入自身结售汇范围。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通知》发文中明确“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的黄金和白银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在境外市场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而形成的外汇敞口,可自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交易平盘。” 七、建议进一步丰富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类型,如障碍期权、数字期权等。 采纳情况:未采纳。目前我国外汇市场尚不具备开展复杂衍生品交易的条件,外汇局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推出符合市场需求、风险可控的产品。 八、建议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纳入银行合作办理衍生品业务范围。 采纳情况:未采纳。外汇期权业务的专业性较强,对于银行产品开发、客户对接、存续期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各方面要求相对较高,基于中小银行的现实条件,合作办理衍生品业务目前暂不拓展至人民币对外汇期权。 九、建议财务公司可以参与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采纳情况:未采纳。目前财务公司成员企业可通过银行开展汇率避险。财务公司作为合作机构参与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业务模式需要进一步研究。 其他意见主要涉及文字表述,我们已充分吸收。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通知》发布实施及相关配套工作,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支持市场主体外汇风险管理。 2022-05-23/shenzhen/2022/0523/1176.html
-
序号 报备银行名称 内地业务网点范围 业务类型 香港合作行 澳门合作行 1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 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澳门) 有限公司 2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暂无 3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中国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澳门分行 4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5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交通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江门、珠海 南向通 星展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暂无 7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 南向通 北向通 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招商永隆银行 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8 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 南向通 北向通 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花旗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香港分行 暂无 11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 南向通 北向通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暂无 12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暂无 13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暂无 14 渣打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 南向通 北向通 渣打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暂无 15 东亚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暂无 16 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有限公司 暂无 17 恒生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 南向通 北向通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暂无 18 澳门国际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珠海(横琴)、东莞、佛山、惠州 南向通 北向通 暂无 澳门国际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19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 南向通 北向通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暂无 20 星展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 南向通 星展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暂无 21 大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佛山 南向通 大新银行有限公司 暂无 22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珠海、东莞、佛山、中山、惠州、肇庆、江门 北向通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暂无 23 创兴银行有限 公司广州分行 广州、珠海、东莞、佛山 南向通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 暂无 24 厦门国际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 南向通 北向通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 暂无 25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深圳、珠海 北向通 暂无 华侨永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6 富邦华一银行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 南向通 富邦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暂无 27 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南向通 北向通 上海商业银行 有限公司 暂无 28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南向通 星展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暂无 2022-05-09/shenzhen/2022/0509/1180.html
-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指导辖内银行开展业务试点报备工作。截至2021年10月18日,以下银行已完成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报备工作,现予以公布。 序号 银行名称 业务类型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1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14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 15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总行营业部、深圳前海支行) 南向通 16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17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18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19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 20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2021-10-19/shenzhen/2021/1019/1178.html
-
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与开放,更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充分响应企业对外汇服务的需求。二是丰富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类型,新增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三是完善银企服务平台,提升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四是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外汇风险管理。五是支持银行完善自身外汇风险管理,允许银行基于实需原则办理自身项下汇率敞口套保。 《通知》于2021年11月公开征求意见,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经吸收采纳,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见《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22-05-23/shenzhen/2022/0523/1177.html
-
近日,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完成辖内部分银行业务试点报备审核工作,现将通过审核的银行名单予以公布。 序号 银行名称 业务类型 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2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北向通 3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 2022-03-31/shenzhen/2022/0128/1179.html
-
近日,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完成辖内部分银行业务试点报备审核工作,现将通过审核的银行名单予以公布。 序号 银行名称 业务类型 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向通 2022-05-09/shenzhen/2022/0509/1181.html
-
附件: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通知 2022-05-27/shenzhen/2022/0527/1183.html
-
截至2022年5月4日24时,跨境理财通南向通净流出16172.35万元,已用额度16172.35万元(0.11%),剩余额度14983827.65万元。 截至2022年5月4日24时,跨境理财通北向通净流入25536.15万元,已用额度25536.15万元(0.17%),剩余额度14974463.85万元。 2022-05-06/shenzhen/2022/0506/1182.html
-
2022年5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7570亿元,同比增长14%。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8662亿元,进口14640亿元,顺差4022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80亿元,进口2388亿元,逆差508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782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720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585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2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5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063亿美元,进口2539亿美元,顺差52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5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3514 524 贷方 20542 3063 借方 -17028 -2539 1.货物贸易差额 4022 600 贷方 18662 2782 借方 -14640 -2183 2.服务贸易差额 -508 -76 贷方 1880 280 借方 -2388 -356 2.1加工服务差额 69 10 贷方 73 11 借方 -4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4 4 贷方 41 6 借方 -17 -3 2.3运输差额 -119 -18 贷方 831 124 借方 -950 -142 2.4旅行差额 -492 -73 贷方 47 7 借方 -539 -80 2.5建设差额 24 4 贷方 47 7 借方 -23 -3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82 -12 贷方 9 1 借方 -91 -14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19 3 借方 -25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94 -29 贷方 31 5 借方 -225 -3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93 14 贷方 311 46 借方 -218 -33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92 29 贷方 456 68 借方 -264 -39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5 -1 贷方 7 1 借方 -12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8 1 借方 -19 -3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 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 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 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 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 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 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 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 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 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07-01/shenzhen/2022/0701/12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