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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际收支处组织全体职工深入学习徐加爱讲话精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贯彻落实两个条例为契机,深入领会警示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会后要继续自学讲话内容并深刻领悟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条例的重大意义、政治性、针对性和规范性。二是坚持贯彻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三是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首要任务,着眼提升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注重培养复合型领导干部。四是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开展廉政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梳理工作中存在的岗位风险点,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2018-12-05/neimenggu/2018/1205/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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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0月,银行结汇10751亿元人民币(等值1552亿美元),售汇10953亿元人民币(等值1581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03亿元人民币(等值2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862亿元人民币,售汇1010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41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888亿元人民币,售汇85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3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644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45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191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379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070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90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1442亿元人民币。 2018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03045亿元人民币(等值15715亿美元),累计售汇105216亿元人民币(等值1602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2171亿元人民币(等值310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9691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620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70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613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01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88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218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4973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788亿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8879亿元人民币(等值2726亿美元),对外付款19393亿元人民币(等值280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514亿元人民币(等值74亿美元)。 2018年1-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87320亿元人民币(等值28575亿美元),对外付款191599亿元人民币(等值2921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4279亿元人民币(等值639亿美元)。 2018-11-16/neimenggu/2018/1116/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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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外汇局内蒙古分局积极引导有条件企业运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利用国际市场资金缓解区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累计流入资金17.8亿美元。为中小企业跨境融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外汇局内蒙古分局在全区开展系列跨境融资诈骗风险警示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政策推介+案例呈现”。组织召开“内蒙古自治区跨境融资政策推介暨银企对接会”,以政策宣传与诈骗风险典型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形式,多维度穿透跨境融资业务流程,解读政策要点。二是“多部门联动+点对点指导”。联合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企业跨境融资工作协调会商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发现的诈骗案例,形成共同净化跨境融资市场的管理体系。三是“督促银行尽责+规范中介执业”。通过培训、考核和调研督查等方式,强化银行对客户业务咨询中给予融资诈骗风险提示的责任意识。 2018-11-21/neimenggu/2018/1121/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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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是内蒙古涉外经济发展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区5000多家外贸进出口企业中,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占九成。一个时期以来,外汇局内蒙古分局深入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积极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多措并举支持涉外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健康发展,2018年前9个月,全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跨境收支同比增长,发展活力初步显现。一是拓展地方法人银行远期结售汇资格,丰富汇率避险渠道。二是地方法人机构与毗邻俄蒙跨境融资健康发展,“走出去”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一定改善。三是坚持差异化监管原则,促进口岸个体工商户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四是发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桥梁纽带作用,畅通政策传导。 2018-11-16/neimenggu/2018/1116/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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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是完善外汇市场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深入推进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建设,有效落实自律行为评估办法,促进外汇市场有序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在外汇局内蒙古分局指导下,内蒙古自律机制开创性地开展了成员自律行为沙盘评估。各成员行从沙盘模拟案例出发,通过模拟学习、应用学习和共享学习三个环节解读自律展业规范与执行情况,外汇局通过评估各行“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展业规范落实与传导”、“三反管理与执行外汇政策”以及“人民币汇率预期引导与塑造”等维度表现,了解判断其各项自律规范落实执行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考核,尝试建立外汇市场自律约束和激励机制,督促成员单位自觉遵守和落实各项自律要求。 2018-11-14/neimenggu/2018/1113/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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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普及社会公众用汇基础知识,增强公众合法换汇、用汇和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的意识,赤峰市中心支局着力调整外汇宣传模式,强化宣传效果,通过广播节目开展“金融小课堂,外汇知识进万家”个人外汇知识宣传活动。由工作人员在赤峰调频广播“动听958”节目中介绍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出国留学、旅游过程中如何购汇、付汇、如何境外汇款、境外用钞、刷卡等问题,强调了不得出借个人购汇额度、租借个人银行卡及银行账户等事项,并明确了《个人购汇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对个人外汇政策及知识进行了宣传和解读。此次宣传活动,内容针对性强,为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外汇相关知识,构建和谐的外汇金融服务与发展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8-11-15/neimenggu/2018/1115/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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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8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18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5183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3080亿美元,债券类投资2103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1670亿美元、1472亿美元、397亿美元、338亿美元和180亿美元。(完) 2018-12-07/neimenggu/2018/1207/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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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083亿元,支出14769亿元,顺差1314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4782亿元,支出12039亿元,顺差2742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302亿元,支出2730亿元,逆差142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322亿美元,支出2132亿美元,顺差19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134亿美元,支出1738亿美元,顺差396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8亿美元,支出394亿美元,逆差206亿美元。(完) 2018-12-10/neimenggu/2018/1210/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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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728亿元,支出14610亿元,顺差2118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5342亿元,支出11837亿元,顺差3505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386亿元,支出2773亿元,逆差138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412亿美元,支出2107亿美元,顺差30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212亿美元,支出1707亿美元,顺差505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00亿美元,支出400亿美元,逆差200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11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118 305 16,728 2,412 -14,610 -2,107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505 505 15,342 2,212 -11,837 -1,707 2.服务贸易差额 -1,387 -200 贷方 1,386 200 借方 -2,773 -400 2.1加工服务差额 105 15 贷方 107 15 借方 -2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48 7 贷方 62 9 借方 -14 -2 2.3运输差额 -339 -49 贷方 280 40 借方 -619 -89 2.4旅行差额 -1,132 -163 贷方 228 33 借方 -1,360 -196 2.5建设差额 42 6 贷方 88 13 借方 -45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9 -7 贷方 26 4 借方 -76 -11 2.7金融服务差额 5 1 贷方 16 2 借方 -11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51 -22 贷方 30 4 借方 -181 -26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24 3 贷方 170 24 借方 -146 -21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83 12 贷方 363 52 借方 -280 -40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2 -3 贷方 5 1 借方 -28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 0 贷方 9 1 借方 -10 -1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12-27/neimenggu/2018/1227/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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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等违规行为,遏制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平安银行厦门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平安银行厦门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光大银行海口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光大银行海口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东亚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办理预付货款案 2016年2月至5月,东亚银行广州分行未尽审核职责,在企业进口合同和货物发票存在多处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07.3万元人民币。 案例5:稷山县康盛达蜜饯食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稷山县康盛达蜜饯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出口未收汇,金额合计466.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08.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宁波明辉矿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3月,宁波明辉矿业有限公司使用无效单证,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73.7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2.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宁波诗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9月,宁波诗顶进出口有限公司伪造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388.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27.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江苏五洋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9月,江苏五洋集团有限公司构造进口合同,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5.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香港籍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周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1401.21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1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购买美元,违规金额合计453.0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71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江苏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徐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265.9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辽宁籍冯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冯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1081.79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上海籍周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1月至12月,周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4.9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上海籍沈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7月,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4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1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吉林籍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17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05.65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0.9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18-12-11/neimenggu/2018/1211/4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