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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8/content_69688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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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8/content_69690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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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规定》有助于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8-19/hebei/2024/0819/2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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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塔斯社报道,今年1-6月中俄贸易额较2023年同期增长1.8%,达到1169亿美元。其中,俄罗斯对中国的出口达到652亿美元,增长3.9%,而中国对俄罗斯的出口517亿美元,下降0.8%。(文章来源:塔斯社) 2024-08-19/heilongjiang/2024/0819/2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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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资本项目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4) 2024-08-14/jiangxi/2024/0814/2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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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经常项目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4) 2024-08-19/jiangxi/2024/0819/2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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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工作会议暨辽宁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8月6日在沈阳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2024年下半年工作会议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工作交流会部署,总结年初以来工作,分析当前形势,安排做好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为做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人民银行系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和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重大原则、重大举措、根本保证,按照总行党委要求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关于上半年工作,会议指出,年初以来,全省人民银行系统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胸怀“国之大者”,坚持党建引领,统筹发展和安全,抓落实、强履职、推改革、激活力,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省分行机关获评“2021-2023年度辽宁省文明单位标兵”称号,全省人民银行系统共有全国级、总行级、省级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标兵10个,干部职工展现出了干事创业的良好精神风貌。 党的领导进一步强化。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强化政策理论学习,对标对表抓好工作落实。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上下功夫。持续抓好巡视和审计整改,健全整改长效机制。 支持打好打赢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攻坚之战。认真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融资总量稳定增长、融资结构进一步优化、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牵头出台《奋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促进辽宁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持续健全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积极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积极成果。积极支持地方中小银行改革化险和农信系统改革。用好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工具箱。加强流动性管理,筑牢流动性风险防线。稳妥推进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 支付便利性有效提升。认真落实国办《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和辽宁省政府出台的《辽宁省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扩大外卡刷卡受理覆盖面,优化人民币现金支付环境和外币兑换服务,推动金融机构投放“零钱包”有效满足社会公众现金需求,高质量推进支付服务示范区建设。 金融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做好金融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推进涉诈“资金链”精准治理。深化实施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全面保障中小面额现金供应。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电子缴税等国库服务创新。发挥“辽信通”省级征信平台的信息枢纽和以信促融作用。依法坚决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联合省、市团组织积极推进“辽兴青创贷”项目。持续深化重点领域金融研究。 外汇管理和服务再上新台阶。构建“外汇局志愿者+银行专业顾问”多层次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机制。持续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提质扩面。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依法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稳慎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 内部管理服务更加规范高效。持续扩大新闻宣传影响力。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扎实开展内部审计、事后监督工作。深入推进平安央行建设。加强对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关爱。不断提高后勤服务保障水平。 会议部署了下半年工作,全省人民银行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总行党委领导下,主动作为,扎实履职,为夺取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新胜利贡献金融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 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落实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扎实开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培训。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持续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向深入。不折不扣落实巡视、审计整改任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精准监督执纪问责。 精准有效落实货币信贷政策。综合运用政策工具,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全国性银行发挥信贷投放稳盘压舱作用,推动地方法人银行信贷合理增长,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强化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深入开展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中小微企业、乡村振兴等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落地生效,有效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持续推进城商行和农信系统改革化险,进一步夯实改革成果。扎实做好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持续完善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 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与管理。深入推进法治央行建设。扎实做好金融统计。完善多层次支付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信息科技工作效能。做好货币金银服务管理。持续提升经理国库水平。全面深化征信体系建设。依法强化反洗钱监管。认真做好重点课题研究。 持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水平。多措并举完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高标准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提质扩面,优化政策覆盖结构。深入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高压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完善“实质真实、方式多元、尽职免责、安全高效”的跨境交易管理机制。持续优化境外来华人员外币兑换服务。 不断加强内部规范化管理。主动开展新闻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压紧压实保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密切关注汛情,强化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完善应急准备,确保金融服务平稳运行、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稳定。把调查研究摆在突出位置,贯穿各项工作始终,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实效。 2024-08-14/liaoning/2024/0814/2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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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分局针对辖区某公司在境外发行美元债券相关事宜,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巧念“三字诀”,助推企业在香港顺利发行1.4亿美元债券。 (一)以“谋”为先,全过程参与强支持,跑好惠企“接力赛”。一是加强政策宣导,深入解读早宣传。市分局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详细解读境外发债政策,进行外汇政策宣传指导和风险提示,指导企业做好发债前期准备工作。二是加强沟通交流,上下联动早汇报。积极向省分局沟通汇报请示,争取省分局工作支持。建立与企业的高效沟通机制,通过电话、微信和现场会议等方式及时沟通交流,全程跟踪服务,推动工作进程。三是加强协作配合,齐心共推早介入。市分局局长和分管领导多次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汇报最新外债管理政策,参加市政府专题研究该企业境外发债工作会议,与市财政局、国资委共同组成调研组,对资本市场境外发债行情进行调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多次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对外债资金锁汇避险、外债资金安全及风险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二)以“做”为本,全流程服务高效率,答好助企“必答题”。一是严格审核资料,前期准备“一丝不苟”。市分局组织团队力量对基础资料开展了严格细致的审查,确定其内容要素等信息是否齐全,对企业缺少的部分材料和印章等,现场要求进行补充。二是严谨系统登记,高效协作“有条不紊”。有序开展系统登记处理,录入主体基本信息、政务服务网上行政许可受理、外债额度管理、外债登记信息录入复核、行政许可发布,整个过程顺利有序,高效完成了登记工作。三是严密查漏补缺,流程合规“滴水不漏”。登记前明确人员分工,梳理工作流程和系统录入细节,完成内部审批;登记时双人复核、多人紧盯,确保每一环节规范有序;登记完成后整理完善档案资料,深入排查潜在问题,有效提升了整体工作的严谨性与合规性。 (三)以“管”为要,全链条监管防风险,交出援企“满意卷”。一是强化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积极开展部门间合作,形成常态化债务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部门间信息畅通、协作顺畅,形成监督管理合力,共同推进外债风险防控工作。二是强化监测分析,掌握动态情况。及时做好数据信息统计分析研判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跟踪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付等情况,拉长境外发债外汇政策监管指导链条。三是强化形势判断,加强风险防控。加强政策传导和风险预警,对可能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或风险隐患,做到早预警、早报告、早应对,增强风险防范的敏锐性,认真研究企业相关外汇政策诉求,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2024-08-19/sichuan/2024/0819/2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