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2月12日,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总局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7年工作,部署2018年工作。 会议指出,2017年,在总局和郑州中心支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河南省分局稳中求进,主动担当,全省外汇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严格防范了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严厉打击了辖内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增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作风建设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进一步强化,人才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 会议指出,2018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推进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外汇市场微观监管,规范辖内外汇市场秩序;强化新形势下作风建设,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深入学习领会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持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2018-02-13/henan/2018/0213/254.html
-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辖区涉外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地保障,2018年3月15日,外汇局开封市中心支局在河南大学举办了以“权利·责任·风险”为主题的大型集中宣传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开封市中心支局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筹备,通过制作展板、发放宣传单、设立业务咨询台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现场受理咨询,为广大师生和金融消费者答疑解惑,并特别就个人外汇管理业务中的境内银行外币现钞存取、境外留学费用、境外旅游费用,以及银行卡境外消费、提现业务等贴近校园生活的外汇业务及相关知识进行着重讲解,充分结合师生实际需求,有针对性的宣讲了外汇管理政策。宣传活动氛围热烈,现场共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解答公众咨询50余人次。 2018-03-28/henan/2018/0328/256.html
-
近年来,随着跨境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个人从事跨境电商业务成为新的业态,为了掌握新乡市个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更加便利化的外汇服务,外汇局新乡市中心支局于2018年4月3日召集部分银行和跨境电商个人从业者进行了座谈,进一步加强了沟通交流,对制约个人跨境电商发展因素进行了深入探讨。 座谈上,针对目前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规定实际业务中难以操作的情况,各方都积极发表了自身的看法和建议,让个人结算账户发挥有效作用,使银行成为结算的主要方式,有效打通外汇资金的合规流入渠道。下一步,外汇局新乡市中心支局要继续研究制约个人跨境电商发展的因素,针对实地调研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促进辖区个人跨境电商业务更好发展。 2018-04-04/henan/2018/0404/257.html
-
3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召开2018年河南省外汇管理工作通报会,朱培玉副行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各外汇指定银行主管行长和国际业务负责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通报了2017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并对A级行进行了颁奖。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分别介绍了当前重点外汇管理政策,传达了2018年河南省主要外汇管理工作。 朱培玉副局长结合我省的情况和当前经济金融形势,肯定了2017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成效,并对2018年工作提出要求:一是高度重视银行考核工作,二是依法合规经营外汇业务,三是准确传导外汇政策,四是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五是加强外汇业务能力建设。 2018-03-02/henan/2018/0302/255.html
-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国际收支申报统计数据质量,3月16日外汇局安阳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举办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培训会。培训会上,外汇局安阳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围绕《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和国际收支申报政策改革的申报重点、难点、疑点等内容进行讲解,对贸易融资、境内非居民、直接投资等重点交易项目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讲解,对货物贸易项下申报原则的把握、非居民身份认定疑问等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了业务测试,确保培训成效。整个培训紧张有序,培训内容全面,针对性强,得到了银行从业人员的一致好评。 2018-04-04/henan/2018/0404/258.html
-
2018年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968亿元人民币,支出13813亿元人民币,顺差155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659亿元人民币,支出11100亿元人民币,顺差1559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309亿元人民币,支出2713亿元人民币,逆差1404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8年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170亿美元,支出2146亿美元,顺差2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967亿美元,支出1725亿美元,顺差242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03亿美元,支出422亿美元,逆差218亿美元。 2018-03-07/henan/2018/0307/261.html
-
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1月末下降270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345亿美元,较1月末下降270亿美元,降幅为0.85%。 2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境内外主体交易行为总体平稳,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格局。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上升,汇率及资产价格出现调整,主要非美元货币相对美元下跌和资产价格回调等因素共同作用,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下降。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经济运行呈现出增长与质量、结构、效益相得益彰的良好局面。我国跨境资金双向流动、总体平衡的发展趋势已初步形成。 展望未来,我国经济有条件有能力延续稳中向好发展态势。在基本面因素的推动下,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将成为常态,为中长期我国跨境资金双向流动、总体平衡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预计全球经济将延续复苏态势,主要央行逐步收紧货币政策,金融市场不确定性上升。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有望保持总体稳定。 2018-03-14/henan/2018/0314/263.html
-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托管机构: 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加强境外融资业务监管,防范境外融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保险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通过其所属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或资产抵(质)押方式。采用资产抵(质)押方式的,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水平和未来变化趋势、融资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审慎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五、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获准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且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境外融资管理人员,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 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保险机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A类监管类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担负第一还款人责任,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具备较强的偿还能力。 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情况科学、合理地控制融资杠杆比例,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净资产应当为集团本级净资产。 九、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且符合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该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境外投资的规定。 十、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属于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履行核准程序,其他项目投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在具体投资项目核准、报告中将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予以说明,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要求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 十一、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确定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的大类资产类别,并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将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合并计算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 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保证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避免发生产权纠纷。在境外投资项目交易过程中,相关交易文件均应明确要求交易对手在必要环节完成相关资产的登记备案手续,并在资产交割时提供相关资产证明及确认文件,确保保险机构真实、合法、有效地获得相关资产所有权。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文件存档制度,将所有交易文件及时存档、妥善保管,如若出现任何对于资产权利的争议或纠纷,保险机构应当参照相关法律及具体合同条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三、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及时通知境外投资托管人,并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和投资项目纳入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的收支活动应当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 境外投资托管人应遵循穿透原则,对保险机构及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相关数据、报表等。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境外投资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境外投资托管人提供与托管履职相关的信息。 十四、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选择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科学设计特殊目的公司资本结构,合理安排融入资金的币种、金额、成本和期限,提前做好还款安排或再融资安排,有效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 十五、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定期监测境外相关市场动态发展情况,评估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和质量,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运营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境外银行临时抽贷或特殊目的公司破产清算等导致的突发偿债风险和经营风险。 十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能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首先通过处置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或者通过境外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等市场化方式化解担保履约风险,避免担保履约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 十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规定,规范融资行为,加强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风险责任人应当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十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 (二)为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三)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四)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或境外投资政策; (五)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 (六)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 (七)虚构业务背景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 (八)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九、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业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安排、合作银行和特殊目的公司信息、融资要素信息、融资相关文件、提供担保和反担保措施等情况。 如发生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应当在签订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及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原因、展期要素信息和展期相关文件等。 如发生可能导致担保履约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如在采用本通知第十六条所述履约风险化解措施后仍无法解决,最终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自担保履约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由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十、已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内保外贷业务,确保公司内保外贷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二十一、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与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测和风险预警,防范境外投资风险的跨市场、跨行业、跨币种传递。 二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该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或境外投资业务等监管措施。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日 2018-03-12/henan/2018/0312/268.html
-
各申报主体: 近期,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和外汇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商资函〔2018〕92号)。现就做好2018年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一)报送方式。从2018年4月1日起,FDI存量权益登记工作并入六部门联合年报,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http://www.lhnb.gov.cn)报送2017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格式见附件:2018年联合年报报告书及说明文档)。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再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上报相关数据。 (二)报送时间。2018年FDI存量权益登记起止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报送主体。F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接受外国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外国投资的银行暂时无需参加。 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各境外直接投资主体仍按原操作模式,在6月30日前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上报2017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参加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各申报主体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反馈。咨询电话:0371-69089329;69089333。 附件:2018年联合年报报告书及说明文档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18年3月29日 附件1: 附件:2018年联合年报报告书及说明文档 2018-03-29/henan/2018/0329/265.html
-
Q:企业和个人能否以人民币进行跨境服务贸易结算? A: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企业和个人开展服务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对于个人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如果银行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Q:企业如何以人民币对外支付国际运输费用? A:对于无相关违规记录、未进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且银行认为可信的企业,可将《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以及运输发票、运输单据和运输清单三者之一,交银行审核后直接办理资金汇出。 对于过往有相关违规记录或银行认为需要关注的企业,应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运输发票及运输合同(协议);如为海运代理企业,需提供海运提单,空运代理企业需提供空运单据,邮政及其他运输方式需提供邮寄单据或其他相关运输单据材料;此外,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时,银行还可视情况要求此类企业提供相关税务证明材料(按规定不需纳税或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税务证明材料的除外)。 Q:企业如何办理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A: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首先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符合企业自身的经营范围。对于无相关违规记录、未进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银行认为可信的企业,可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以及合同(协议)或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经银行审核后直接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 对于过往有相关违规记录或银行认为需要关注的企业,应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合同(协议)、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同时,对外劳务承包项下收付还需提供注明身份证号码的劳务人员名单表,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收付需提供包含承包方式、工程规模、工程进度和完工期限,以及工程款项的划拨和使用情况等关键要素的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此外,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的支出,银行还可视情况要求此类企业提供相关税务证明材料(按规定不需纳税或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税务证明材料的除外)。 Q:企业如何办理技术进出口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A:技术进出口指企业从境外引入或向境外转移技术,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企业从事技术进出口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首先其业务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对于无相关违规记录、未进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银行认为可信的企业,可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以及合同(协议)或发票(付款通知);属于国家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的,还需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对于过往有相关违规记录或银行认为需要关注的企业,应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合同(协议)、发票(付款通知)、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技术进出口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的支出,银行还可视情况要求此类企业提供相关税务证明材料(按规定不需纳税或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税务证明材料的除外)。如果技术转让使用费支付是按照销售提成的,企业还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或包含相关销售额的年度审计报告。 Q:企业在对外经贸往来中能否以人民币对外支付或收取国际赔偿款(指与保险赔付无关的赔偿,如进出口中涉及的退货、经济纠纷等赔偿)? A:可以。对于无相关违规记录、未进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银行认为可信的企业,可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原始交易合同和赔偿协议(赔偿条款),经银行审核后直接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 对于过往有相关违规记录或银行认为需要关注的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如有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银行可在审核后直接办理;如无上述文件,则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的支出,银行还可视情况要求此类企业提供相关税务证明材料(按规定不需纳税或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税务证明材料的除外)。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23期 作者:严仕锋 编辑:靖立坤 2018-03-20/henan/2018/0320/2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