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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要闻
关于恢复接待群众来访的公告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整体态势,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已恢复接待群众来访。 一、严格疫情防控。来访群众进入接待场所,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保持安全距离,全程正确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核查。有体温异常等症状的,请及时就医,不要进入接待场所。 二、就地反映诉求。如通过走访反映诉求,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在当地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提出。 三、依法理性信访。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其他人员不要到接待场所聚集。群众走访反映问题后,不要在接待场所周边滞留,尽快离京返乡。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访办 2020年8月10日
2020-08-10
/safe/2020/0810/16871.html
习近平听取军队参与防汛救灾情况汇报并发表重要讲话
2020-08-21
http://www.gov.cn/xinwen/2020-08/20/content_5536216.htm
习近平同巴勒斯坦国总统阿巴斯通电话
2020-07-21
http://www.gov.cn/xinwen/2020-07/20/content_5528456.htm
习近平回信勉励中国戏曲学院师生
2020-10-26
http://www.gov.cn/xinwen/2020-10/25/content_5554017.htm
习近平: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
2020-07-22
http://www.gov.cn/xinwen/2020-07/21/content_5528791.htm
优化营商环境,这30条好消息必看!
2020-08-03
http://www.gov.cn/xinwen/2020-08/03/content_5532040.htm
习近平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
2021-03-08
http://www.gov.cn/xinwen/2021-03/07/content_5591271.htm
(已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一百零二条中的“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附件《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2020-08-31
/safe/2020/0831/17002.html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mi@pb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 010-6601642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
2020-09-02
/safe/2020/0902/17020.html
习近平同列支敦士登摄政王储阿洛伊斯就中列建交70周年互致贺电
2020-09-15
http://www.gov.cn/xinwen/2020-09/14/content_55433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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