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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5/content_70236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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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2704亿元,同比增长6%。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1277亿元,进口15243亿元,顺差6034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393亿元,进口3791亿元,逆差1398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51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26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05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700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299亿美元,进口2653亿美元,顺差64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5年3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4635 646 贷方 23669 3299 借方 -19034 -2653 1.货物贸易差额 6034 841 贷方 21277 2966 借方 -15243 -2125 2.服务贸易差额 -1398 -195 贷方 2393 334 借方 -3791 -528 2.1加工服务差额 65 9 贷方 73 10 借方 -7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1 4 贷方 80 11 借方 -49 -7 2.3运输差额 -315 -44 贷方 655 91 借方 -970 -135 2.4旅行差额 -1153 -161 贷方 299 42 借方 -1452 -202 2.5建设差额 55 8 贷方 97 14 借方 -42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29 -32 贷方 18 3 借方 -248 -35 2.7金融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32 5 借方 -21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85 -40 贷方 37 5 借方 -322 -45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95 27 贷方 447 62 借方 -253 -3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46 34 贷方 625 87 借方 -380 -5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1 -1 贷方 18 2 借方 -28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9 -1 贷方 9 1 借方 -18 -3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5-05-15/jilin/2025/0515/2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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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的基本职能是:负责贵州省辖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负责贵州省辖内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负责贵州省辖内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依法检查贵州省辖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行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议和依据。贵州省分局内设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2个职能处室,下辖8个市州分局:六盘水市分局、遵义市分局、安顺市分局、毕节市分局、铜仁市分局、黔南州分局、黔西南州分局、黔东南州分局。 2025-05-15/guizhou/2017/073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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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817亿美元,较3月末上升410亿美元,升幅为1.27%。 2025年4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政策、经济增长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呈现向好态势,经济发展韧性强、活力足,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05-15/jilin/2025/0515/2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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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6.9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7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3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3.2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5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2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4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4万亿美元)。 2025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1.2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93万亿美元)。 2025-05-15/heilongjiang/2025/0515/2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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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双方就香港经济金融形势、两地金融合作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徐志斌陪同会见。 2025-05-15/jilin/2025/0515/2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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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5/content_70237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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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6.9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7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3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3.2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5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2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4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4万亿美元)。 2025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1.2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93万亿美元)。 2025-05-15/jilin/2025/0515/2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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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项目 项目子项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常用表格 00017110700Y.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 000171107002.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境外上市登记表 000171107003.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 服务指南 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000171107004.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000171107005.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00017110700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000171107007.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500Y.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000171105001.外国投资者境内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服务指南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00017110500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400Y.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00017110400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服务指南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000171104005.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服务指南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000171114002.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0800Y.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000171108001.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08002.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 服务指南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000171108003.内保外贷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8004.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8009.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新办及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900Y.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 000171109001.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注销 服务指南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000171109002.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9003.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9006.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新办及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1100Y.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000171111001.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11002.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服务指南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000171111003.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备案 服务指南 000171111004.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备案 服务指南 000171111005.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服务指南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00017111000Y.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000171110001.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10005.金融机构外债结汇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Y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保险机构终止外汇业务备案申请表 000171113002.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000171112014.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4.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5.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6.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分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7.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支行(含农村信用社)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8.银行总行合作办理远期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22.银行总行合作办理掉期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3.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注册地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进入筹备期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17.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注册地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辖内开办个人兑换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18.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个人兑换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19.境内非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开办个人兑换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400Y.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 000171114002.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14001.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0600Y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000171106004.银行跨境调运外币现钞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06011.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申请经营批发调钞业务核准 服务指南 机构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服务指南 个人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 服务指南 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0300Y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服务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0200Y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C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超过收、付汇额度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企业特定贸易新业态经常项目收支业务登记 服务指南 企业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100Y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银行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支付机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注:其他未尽行政审批项目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或通过青岛市分局咨询电话咨询。 2025-05-14/qingdao/2019/0325/1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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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持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地满足宏观分析和最新国际标准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对照表见附件2)。 一、明确申报主体类别及报送表格要求 在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中增加“申报主体类别”要素,包括金融机构、综合调查主体、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和其他7个类别,并按申报主体类别列示需要报送的表格。 二、新增、完善专项统计 (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原贸易信贷调查主体作为专项调查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具体包括:一是沿用原贸易信贷调查报表的平衡关系,将D04表(应收款及预付款)、D08表(应付款及预收款)中货物贸易应收/预付、应付/预收款要素调整至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与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一同填报。新的D04表、D08表中填报除货物贸易和应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应收应付款。二是增加E01-3表(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采集商品类别和收付款账期等信息,仅需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填报。 (二)完善国际运输调查统计报表。将原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拆分为四张统计表,向境内、境外承运人采集涉及我国的国际运输收入和支出,向油气类企业采集进口运费支出。E03系列报表仅需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填报。 (三)新增E09表(国际贸易集中申报报表),采集通过境内交易所等集约申报主体集中开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贸易模式下发生的涉外交易业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采集要素。一是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了关于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的要素。二是在E02表中新增采集项目业主所在国家/地区的要素。三是在H01表(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采集QFII/RQFII机构许可证号。四是扩大D09表(对非居民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涵盖范围,并新增采集对方国家(地区)要素。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和指标解释。如,A01表“出资日期”调整为“投资/撤资日期”,D09表风险分类中在五级分类法外新增选项“⑥不适用”,与非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要求相符。 (三)其他调整。一是更新部分附录。包括附录(二)国家和地区代码表、附录(三)币种代码表等。二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四、其他说明 《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5年9月报告期数据,申报主体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附件2: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2025-05-13/qinghai/2025/0513/18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