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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2016年外汇管理各项工作,深入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和国际收支形势,研究部署2017年外汇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作工作报告,各副局长,各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局机关各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2016年,外汇管理部门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在人民银行党委的指导下,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统筹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的关系,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一步开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实施;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强化管理和执行,有效发挥部门联合监管,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严厉打击外汇违规违法行为,着力维护外汇市场的基本稳定;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完善多元化运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会议强调,2017年是“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外汇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在人民银行党委指导下,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勇于担当,措施有力,切实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规违法活动,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会议部署了2017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和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二是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加大对外汇违规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和惩处强度,保持对地下钱庄、逃汇骗购汇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提升跨境资金流动非现场监测能力和分析预警水平,完善宏观审慎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框架;四是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五是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继续加强党建、党风廉政、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完) 2017-01-12/zhejiang/2017/0112/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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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支持杭州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支持中国建设银行将总行级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中心设在杭州。中国建设银行是首家实现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直连,实现数据直通、自动收汇的银行机构。该中心的设立,有助于全面对接跨境电商的金融服务需求,开拓业务模式、增强服务功能。 为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今年以来,外汇局浙江省分局研究制订外汇局与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企业名录与分类监管信息对接方案,实现专线互联、数据互通,这是跨境电商主体实现出口收结汇便利化的物理基础。以此为基础,指导银行、跨境支付机构与综试区“单一窗口”互联互通,截至2016年11月末,已有46家支付机构与“单一窗口”对接,10家银行制定了与“单一窗口”平台业务对接方案。 2016-12-26/zhejiang/2016/1226/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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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派遣外汇检查处工作人员参加总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检查工作研讨会。当前,外汇管理简政放权改革取得很大进展。在此背景下,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就需要将银行挺在前面,要求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加强业务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核。本次研讨会,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有助于提升各分局外汇检查工作人员发现可疑线索实现精准打击的能力。 2016-12-26/zhejiang/2016/1226/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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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派遣外汇检查处工作人员参加总局依法行政和案件信息系统培训会。在外汇管理简政放权改革取得较大进展的当下,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成为守住改革成果的重要抓手。另外,通过对案件信息系统使用的培训,有助于提升外汇管理检查人员发现违法违规外汇交易线索的能力。 2016-12-26/zhejiang/2016/1226/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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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派遣外汇检查处工作人员参加总局内审内控培训班,这次培训学习有助于外汇局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提升内部审计的工作能力。 2016-12-26/zhejiang/2016/1226/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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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派员参加总局2016年优秀外汇检查案例编选工作。 2016-12-26/zhejiang/2016/1226/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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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外汇检查全流程监管绩效审计案例 2017-02-20/zhejiang/2017/0220/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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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这项税收优惠的前提是真实的贸易出口。但个别企业为获得出口退税,采用伪造报关单、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黑市购汇冒充出口货款收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近日,一起由外汇局、国税、海关等部门多方协作查处的虚假出口骗税案尘埃落定:该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8人逮捕,已查实企业虚假出口贸易金额2594万美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2603万元人民币。 一、案情 风飞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制造、加工、销售服装、皮革、鞋帽、箱包等,由三名个人股东组成,法定代表人:徐某某。2007年4月,风飞公司旗下的风飞进出口有限公司变更为高利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主营货物进出口,由风飞公司实际控制。 2013年4月,外汇局在对某一特大案件的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时发现:境内部分企业及个人频繁将外汇资金集中汇往香港的一些公司账户,而后,这些关联的香港公司又将大额外汇资金以资本金、投资款、贸易款项等名义分散汇到国内众多中资企业。 在这一排查过程中,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浮出了水面: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3年1月间,风飞公司收到从香港11家公司汇入的外汇资金2417万美元;汇给高利公司306万美元,外汇局通过外围调查,初步判断这11家香港公司应为空壳公司,这些资金的汇出、流入基本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涉嫌虚假出口,目的可能是为出口退税。为此,外汇局及时启动合作机制,将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的相关交易信息资料移交给公安部门。 在外汇局的紧密配合下,公安机关查实了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如下犯罪事实: (一)伪造报关单虚假报关。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风飞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高利公司通过公司单证员向金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总经理,长彩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业务员等购买出口货物信息,伪造报关单和海运提单,并由上述两家货代公司办理货物报关手续。风飞公司及高利公司虚假报关出口2594万美元,骗取出口退税2603万元人民币。 (二)从黑市购汇冒充出口货物收入。为完成骗取出口退税的相关手续,风飞公司通过公司财务、财务经理,以及高利公司总经理兼会计等人向“黄牛”非法购买外汇1343万美元,并冒充出口货款,通过香港空壳公司汇入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账户,据此办理退税手续。 (三)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的虚假出口贸易,造成进项发票严重不足,为弥补这一缺陷,两公司就从业务联系单位购买增值税发票。仅2012年至2013年间,该两家公司就以5%-11%的手续费向国内部分省份的80余家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数亿多元人民币。其中,仅风飞公司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向本地企业购买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四千余万元人民币,税额677万元人民币;高利公司也采用同样手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七千余万元人民币,税额1066万元人民币。 二、定性 根据相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向黑市购买外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均由徐某某具体操控,且上述行为的所有款项支付均由徐某某审核同意。因此,犯罪嫌疑单位风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以及经办一干人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点评 (一)跨境监测分析系统已成发现违法违规交易的利器。为实现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外汇局按照主体监管的理念,整合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国际收支等交易信息,建立了功能强大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为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和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提供了利器。对于套取利差、汇差,虚假贸易,虚假外资,分拆结售汇,收付汇等行为,将成为系统监测分析的重点目标对象。因此,各涉汇主体切莫动违法违规的歪脑子,踩了违规的红线,碰了违法犯罪的高压线。 (二)银行真实性审核需尽职。银行作为外汇业务的主要审核、操作部门,在认真审核表面真实性的同时,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对异常资金交易要及时掌握,耐心劝导、监督客户严格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业务,受理大额外汇收支和人民币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莫无意中成为企业个人外汇违法犯罪的帮手,一旦发现客户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属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三)协同犯罪教训深刻。本案中,参与出口骗税操作的,涉及单证员、业务员、财务经理、报关员等等,这些人中,有些一味听从老板的工作安排,从未考虑是否违法犯罪或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后果;有些是业务单位,为拉业务,讨好客户,贪图小利而被动为之;而以收取手续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则是明知故犯。这些犯罪主体中,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根本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因此,作为外汇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外汇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坚决抵制违法犯罪行为,不要成为协同犯罪的牺牲品。 2015-08-17/zhejiang/2015/0817/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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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改革以后,外汇局对贸易企业实行总量核查、分类管理的政策,不再采用逐笔核销的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规定承担起“合理审查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的职责。但是,外汇局在今年开展的银行转口贸易专项检查中发现,由于银行经营目标与外汇监管目标的差异,个别银行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不到位,个别银行甚至突破底线,使贸易虚假交易得以通行,将自己外汇政策执行者错位成事实上企业违规的协助者,受到外汇局的严厉处罚。 案情:2014年4月,外汇局对银行转口贸易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辖内万新公司的转口贸易量在所辖地占比达到70%,相关境外单证在核实过程中虽然疑点重重,但一时无法确认其虚假。由于万新公司90%的业务量在南方支行办理,外汇局决定对南方支行转口贸易业务进行专项检查。 南方支行的业务资料显示,其检查期内的大部分转口业务为万新公司所做,该公司的境外交易对手集中且关联性强,成立时间短,注册地为除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外,其他三家公司均注册在香港。此外,该公司转口贸易量呈爆发式增长,在短短两年多的时间内发生40多亿美元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与关联公司的转口贸易量占万新公司收付汇总额的97.5%。 从南方支行提供的资料分析,万新公司的关联企业尽管关系错综复杂,但种种迹象表明,这些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就是万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交易资料及与银行业务人员的交流中发现,银行对全额保证金、所谓的低风险转口贸易真实性审核流于形式,对高收益客户业务扩张过程的需求基本有求必应。 从银行留存的转口贸易合同、贸易收付汇凭证以及贸易融资等相关资料也发现了诸多纰漏:其一,该支行为万新公司办理转口贸易项下5笔付汇业务,金额3900万美元,留存的转口贸易发票上的单价与当日LME A级铜价偏离度达30%以上,最高达43.08%;其二,为万新公司办理的转口贸易项下一笔T/T付汇业务,金额607万美元审核留存的进口合同显示的目的口岸为“HAMBURG”(汉堡),而出口合同显示的目的口岸为“ROTTERDAM”(鹿特丹),两者明显不一致;其三,为万新公司办理转口贸易资金来源于进口T/T融资的付汇业务1笔,金额311万美元,审核留存的提单签发时间为JAN .13,2011,装船时间为JAN .03,2012,提单签发时间早于装船时间近1年,早于进出口合同签订时间 2011年 12月 3日 达11个月之久。上述这些交易单证,经外汇局延伸核验,证明单证全部是无对应转口贸易背景的无效单证(企业另案处理)。 外汇局从非现场和其他银行的延伸检查发现:企业为延长融资期限,最大化利用银行资金进行周转,为规避银行对转口贸易单证的审核,刻意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申报为一般贸易进口(另案处理),将转口收汇在他行,同时又为避免外汇局的总量核查出现问题,该公司按进度在20%的监管范围内,办理部分贸易进口,从而满足外汇局对A类企业的核查要求。 定性:该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的”,外汇局对该银行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银行经营目标与外汇监管目标的差异是导致银行在贸易真实性审核缺失的根本原因。外汇监管的目标是防范异常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风险,引导合理的资金流向,防止银行资金“脱实向虚”;而银行的经营目标则是利润最大化,追求存贷款规模、结算量以及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完成上级行的绩效考核任务。 银行作为外汇政策的执行者,应把控制政策风险与防范资金风险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决遏制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纯粹以套利为目的的虚假转口贸易,防止资金“脱实向虚”。银行应坚持“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 一是严格履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义务,不能为业绩考核放松政策执行,更不能授意企业违规操作。二是银行必须把好内控监督关口,建立完善的贸易真实性审核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完善,进一步梳理、规范贸易真实性审核流程、审核内容、业务权限、审批制度等风险点,加大制度贯彻执行的力度。三是银行必须要审慎创新贸易融资产品,并做好风险把控,在业务创新中始终绷紧“合规经营”这根弦,做到防范“政策风险”与“资金风险”双轮驱动,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015-11-10/zhejiang/2015/1110/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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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经过两年多侦破,一起通过在境内外收购残损硬币,加工及包装后非法出售的非法买卖外汇系列案由人民法院宣判,4起案件中的7名被告人均被判犯非法经营罪。案件的审判对有效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 该系列案涉案总金额近2亿元人民币。4起案件的犯罪方式和性质相似,均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境内废旧金属渠道收购残损外币,经过清洗、挑选、拼凑、敲打等加工手段,使外国废旧硬币成为可流通、可兑换的硬币后,将加工后的大部分硬币出口到德国、比利时、英国、美国、丹麦、瑞士、瑞典、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日本等国的银行及国家造币厂兑换,少部分在国内买卖。在国外兑换后所得外汇收入或通过个人贸易渠道汇回国内、或以在境外替其他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在境内收回代付款项的方式,将违法所得转移至国内。2011年12月,公安部门对该4起案件进行统一收网,7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定性 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清洗、敲打、拼凑等手段,使其重新进入流通市场,数额巨大,犯罪嫌疑人虽有对部分货币进行修补、敲打的行为,但实质上尚未改变货币的形态,使货币面值增大或数量增多,综观整个犯罪行为全过程,是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且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该案件重新定性为非法经营案。经人民法院一审宣判,4起案件中的7名被告人均被判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六百万元不等,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该系列案有以下特点:一是残损外币进出口多以货物贸易为幌子避开监管。此类案件中,残损外币混在废旧金属中,以废旧金属名义进出口,按重量计价,难以通过货物贸易监测发现。同时,为使违规行为更加隐秘,残损外币的报关进出口多在异地进行,使外汇局核查难度更大。二是存在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嫌疑。此类案件中,处理过的外币在境外兑换所得的超额部分滞留在境外,多用于为境内个人在境外开立的公司代付款项,而境内个人将折价后的货款以人民币支付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相当于虚拟了一个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三是境内外关联方较多。此类案件在境内残损货币收购、残损货币加工清理、残损货币出口、境外货币兑换、兑换所得外汇汇回、兑换所得外汇境外代支付、境内人民币折价收回等各环节中,涉及到的关联方众多,系多方共同犯罪案件,交易环节相对独立。 点评 该系列案件具有违法手段新颖、犯案过程隐蔽、涉案金额大、地域广和调查取证难度大等一系列新特点,虽然对当前的外汇监管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但在部门合作下终于成功突破。 一是加强外汇法规宣传。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就此案是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解较多。外汇管理法规专业性较强,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加大外汇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典型案件查处结果的公开力度,从而提高外汇管理法规的威慑力,进而增强公民的主动守法意识。 二是增强涉汇主体的法规意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其业务属于回收处理废旧垃圾的过程,从未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因此,但凡涉及外汇业务或外国货币,涉汇主体要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咨询,不能贪图一时之利,盲目经营,以免触犯法律,酿成严重后果。 2015-11-10/zhejiang/2015/1110/4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