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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分局联合三明海关、市税务局于近期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共同提升外汇管理等金融监管效能。一是加强信息交流,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外汇交易行为。二是加强联合研判,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三是加强联合调查,立足各自监管职责,对存在异常外汇交易行为的企业开展联合调查。四是提升监管能力,强化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有效识别异常交易和潜在风险。 2024-03-13/fujian/2024/0206/2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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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泉州市分局组织全辖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普及外汇领域政策法规,共同构筑外汇诚信经营环境。此次活动采取“线上+线下”宣传双联动,“网点宣传+实地走访”齐发力,开展“行长一线听心声 现场宣讲外汇政策”“借力民俗等活动 创新开展外汇宣传”等宣传活动,让金融外汇知识走进千家万户,有效提升经营主体合规用汇意识。 2024-03-29/fujian/2024/0329/2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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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贡市分局以如何甄别购付汇分拆为主题开展“贡汇先锋 共汇共享”个人外汇业务工作培训会(第三期),自贡市分局及辖内8家外汇银行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约30人参训。 参观个人外汇示范网点。参训人员在会前集中参观了农行自贡分行个人外汇业务示范网点,各行就优化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流程、疑难业务处置、创新便民小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分享。 开展个人分拆专题讲座。农行自贡分行业务骨干就个人外汇业务中涉及分拆的外汇管理制度及具体分析案例进行了细致讲解,对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交流分享。自贡市分局外汇管理科负责人对个人分拆数据特征、业务背景审核、事中事后监测核查等进行了强调。 部署个人外汇后续工作。市分局在会上通报了1季度个人外汇业务业务亲办和暗访情况,组织参会人员对“境外来川人员用汇便利化服务”工作开展广泛讨论,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便利化意见建议,并对后续个人外汇条线工作特别是境外来川人员用汇便利化服务提升行动进行了安排部署。 2024-04-23/sichuan/2024/0425/2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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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对于跨境线下购物等消费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线下扫码服务的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对于跨境线下购物等消费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线下扫码服务的涉外收付款,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在与境外机构进行资金集中清算时进行间接申报,应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线下扫码支付”字样。 2024-04-25/tianjin/2024/0403/2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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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外汇管理局副局长一行到资阳市分局调研党建工作。 在听取资阳市分局近年来党建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后,省分局副局长对资阳市分局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就下一步做好市分局党建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聚焦“五大建设”,深化市分局党建工作。按照总局党建工作部署和省分局《2024年外汇党建工作意见》总体要求,在市分行党委的统筹下,突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侓建设,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找准着力点、切入点,系统推进,确保“五大建设”取得实效。二是结合辖区实际,扎实开展“党员先锋岗”和外汇特色党建品牌创建。市分局党员干部要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五个过硬”,立足本职争当党性先锋、敬业先锋、服务先锋、廉洁先锋“四大先锋”。协同发力,加快市分局特色党建品牌创建工作。三是立足当地实际,深入开展“局长跑流程,服务群众办实事”活动。坚持“金融为民”理念,找准工作落脚点、着力点,持续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进一步优化企业及个人外汇服务与管理工作,把实事、好事办好,有力服务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4-25/sichuan/2024/0425/2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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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4.6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7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3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0.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7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6.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0万亿美元)。 2024-02-28/fujian/2024/0228/2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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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4/content_69473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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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4/content_69471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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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4/content_69472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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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2024-04-26/tianjin/2024/0320/24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