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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上午,2022年下半年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工作会议暨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召开。会议传达学习2022年下半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和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吉林省人民银行系统主要工作,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安排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朱兆文作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年初以来,在总行党委坚强领导下,全省人民银行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全力推动金融支持经济稳增长,辖区金融风险防化稳妥有序,金融服务效能不断提升,金融改革创新扎实推进,内部管理工作务实规范,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发展。 会议强调,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坚持“稳”字当头,把稳增长作为当前工作重中之重,把稳预期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守底线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把保安全贯彻到履职各方面;坚持“精”字立足,进一步树牢精细化管理理念,推动管理水平与履职效能全面提升;坚持“协”字推进,运用系统观念和方法,全面统筹、协调推进总行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强化政策协同,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坚持“进”字导向,进一步增强组织战斗力,提升队伍精气神,开创履职发展新局面。 会议要求,下半年,全省人民银行系统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总行党委、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经济“止跌、回升、增长”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用足用好稳健货币政策,全力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加快推进区域金融改革,着力优化金融服务,持续强化系统管理,全面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是全力推进金融支持稳经济促增长。保持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增强货币政策工具在总量和结构上的牵引撬动功能,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稳企纾困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助推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是守牢全省金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底线。认真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工作部署,推进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建设,持续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协同推动重点领域风险化解,继续加大存款保险宣传力度。 三是持续推进金融服务与管理规范发展。加快金融改革步伐。统筹做好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扎实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强化金融研究和金融科技应用与管理。推动国库工作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货币金银、支付服务、反洗钱工作水平。 四是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持续推进中央巡视整改为契机,全面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常态化、长效化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持续深化模范机关创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政治监督,增强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持续推进廉政文化品牌建设。 2022-08-08/jilin/2022/0810/1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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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支持企业管理好汇率风险,近日,外汇局白山市中心支局联合辖内商业银行开展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传活动。此次活动走访了3家重点涉外企业,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现场为企业宣讲汇率风险管理知识,解答企业疑难问题,介绍汇率避险工具的种类、使用方法及具体操作流程等。 通过此次活动,银企间已建立初步对接,增强了企业对于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认同感,企业明确表示会积极尝试使用外汇衍生产品进行汇率避险。下一步,白山市中心支局将继续走访其他重点企业,持续推进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外汇金融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 2022-07-28/jilin/2022/0728/1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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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2022-05-23/jilin/2022/0526/1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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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四平市中心支局联合当地银行深入辖内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以及汇率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并与企业深入探讨汇率避险方式、渠道以及远期结售汇优惠政策等内容,帮助企业进一步了解汇率避险工具的原理及应用。 下一步,四平市中心支局将联合当地银行持续开展此项活动,将汇率风险管理知识送入更多涉外企业,不断提升宣传覆盖面,让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2022-07-15/jilin/2022/0715/1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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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吉林省分局组织开展2022年依法行政系列(视频)培训,分局、各市(州)中心支局、支局共7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本次系列培训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新旧对比及外汇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对行政执法的相关流程进行了重点解读。此次培训增强了全省外汇管理系统干部职工的法治思维,强化了干部职工行政执法的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了干部职工依法履职,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外汇管理执法能力水平奠定了法治基础。 2022-06-17/jilin/2022/0617/1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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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松原市中心支局举办外汇便利化政策宣讲会,辖内11家规模较大的进出口企业和1家银行受邀参会。会上,松原市中心支局介绍了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听取涉汇企业的意见,解答了企业在进出口收付汇方面的疑问。参会银行详细讲解了汇率风险中性知识,并结合与会企业的汇率避险需求介绍汇率避险金融产品。 下一步,松原市中心支局将联合当地银行持续开展此项活动,引导企业进一步树立风险中性理念,促进辖内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地施行。 2022-07-20/jilin/2022/0720/1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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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通化市中心支局联合当地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走访辖内企业,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今后的发展方向以及外汇政策诉求,向企业讲解了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普及了汇率避险知识。 下一步,通化市中心支局将继续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交流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汇率避险知识,提升企业汇率避险意识及水平,持续优化辖内营商环境,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迈上新台阶。 2022-07-19/jilin/2022/0719/1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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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白城市中心支局走访辖内企业,了解企业外汇业务中的困难和政策需求、针对汇率波动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向企业讲解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普及汇率避险专业知识,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下一步,白城市中心支局将持续开展此项活动,引导企业牢固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保证企业充分享受便利化政策措施,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向好发展。 2022-07-18/jilin/2022/0718/1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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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社会群众对涉汇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近日,外汇局辽源市中心支局联合当地人民银行开展“远离外汇黑市防被骗 依法买卖外汇保平安”主题宣传活动,为公众讲解网络炒汇、跨境赌博违法行为特点和社会危害性。 此次宣传活动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依法用汇意识,提高了社会公众对外汇领域知识的关注度。下一步,辽源市中心支局将积极拓展宣传方式,扩大宣传受众,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法治思维,促进辖内外汇领域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2022-06-27/jilin/2022/0627/1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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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9/jilin/2021/1109/15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