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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新修订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简称“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并于2025年10月正式实施。为加强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宣传,确保广大申报主体充分熟悉和理解新制度的内容,自2025年9月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将不定期发布新版直接申报制度“一问一答”系列,对新版直接申报制度修订情况进行介绍,并针对申报主体在数据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疑问逐一解答,确保申报主体准确报送新数据,推动新版直接申报制度顺利落地实施。 问题15:在新版直接申报制度中,贸易信贷调查主体申报数据范围是什么? 答: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必须申报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非金融资产交易,包括货物进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 货物进出口是指中国境内对外贸易经营者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以转移货物所有权为目的的交易,包括离岸转手买卖,但不包括不转移货物所有权而以获取工缴费为目的的来料/出料加工,也不包括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主体与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体之间进行的货物交易,即申报主体与注册在境内保税区、自贸区内的企业进行的本外币交易均不需要申报。 贸易信贷指中国境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与非居民(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进行货物贸易时,由于货物的资金收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应收/预付款和应付/预收款。 问题16: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对贸易信贷统计调查有什么影响?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实施后,贸易信贷调查主体需要报送哪些报表? 答: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对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的影响请参见往期问题2;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实施后,贸易信贷调查主体需要报送的报表请参见往期问题4。 问题17: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实施后,原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下的出口重点企业如果有进口业务,是否需要申报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以及原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下的进口重点企业如果有出口业务,是否需要申报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 答:需要的。无论之前是出口重点企业还是进口重点企业,在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实施后,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需要同时报送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和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 (1)贸易信贷调查主体(无论之前是出口重点企业还是进口重点企业)若本月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需要填报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 a.本月与非居民之间存在货物贸易出口(会计账记录“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依据权责发生制记录)。 b.本月从非居民处收取货物贸易出口的货款。 c.对非居民的货物贸易应收款/预收款,上月末或本月末仍存在余额。即,如果上月末没有余额但是本月末有余额,则本月需要申报;上月末余额且本月末也有余额,则本月需要申报;若上月末有余额,但是本月末没有余额,则本月仍需要申报。 (2)贸易信贷调查主体(无论之前是出口重点企业还是进口重点企业)若本月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需要填报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 a.本月与非居民之间存在货物贸易进口(会计账记录“存货成本”等科目,依据权责发生制记录)。 b.本月向非居民支付货物贸易进口的货款。 c.对非居民的货物贸易应付款/预付款,上月末或本月末仍存在余额。即,如果上月末没有余额但是本月末有余额,则本月需要申报;上月末余额且本月末也有余额,则本月需要申报;若上月末有余额,但是本月末没有余额,则本月仍需要申报。 问题18:对原来仅参加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的企业,新版直接申报制度下的E01系列报表(货物进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与原贸易信贷统计调查报表相比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对于原来仅参加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的企业(即贸易信贷调查主体)来说,新版直接申报制度的E01表(货物进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中的E01-1表和E01-2表增加了交易代码、国别、对方部门、原始币种的采集要求。申报主体既可以逐笔申报,也可以对同一交易代码、同一国别、同一部门和同一币种的交易进行汇总申报。例如,有两笔交易的交易代码均为120003,国别均为新西兰,对方部门均为非金融企业,原始币种均为澳大利亚元,则可以合并为一笔进行申报。 综合调查主体在申报相同报表时也应当注意前述的申报要求。 建议申报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建立客户信息维护表,对客户信息(包括交易代码、交易对方国家/地区、对方部门等要素)进行日常维护,以便准确填报E01表(货物进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中的E01-1表和E01-2表中交易代码、交易对方国别/地区、对方部门等信息要素。 问题19: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在填报E01-3表(商品类别调查)和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平均周期)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申报主体:无论是同时参加原直接申报和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的企业(即综合调查主体和贸易信贷调查主体),还是仅参加贸易信贷企业(即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均要填报这两个报表。 (2)报送频度:这两个报表为年度报表,即在每年1月份报送上年12月报告期的时候填报,申报的数据为全年数据。 (3)E01-3表(货物贸易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主要用于了解申报主体主营业务情况,若进出口商品类别太多,填写前五类商品类别即可。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主要用于了解申报主体应收账款或者应付账款的回收或支付周期,若明细数据提取困难,可填写合理估算值。 2025-11-12/fujian/2025/1112/2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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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新修订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简称“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并于2025年10月正式实施。为加强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宣传,确保广大申报主体充分熟悉和理解新制度的内容,自2025年9月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将不定期发布新版直接申报制度“一问一答”系列,对新版直接申报制度修订情况进行介绍,并针对申报主体在数据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疑问逐一解答,确保申报主体准确报送新数据,推动新版直接申报制度顺利落地实施。 问题13: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实施后,国际运输调查统计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实施后,国际运输调查统计在报送报表、报送频度、报送方式、采集要素、数据指标解释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具体如下: 报送报表: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实施后,辖内国际运输调查主体除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报送E03表(国际运输统计表)外,还需根据制度规定报送Z系列报表,即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包括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Z02表(业务概览及联系方式)和Z03表【投资关系(组织架构)】。 报送频度:原国际运输调查统计报表是年度报表,新制度实施后,除了E03-3表(外资承运人国际运输服务统计表)外,其他报表均按月度报送,国际运输调查主体需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报告期的数据。 报送方式:往年国际运输调查统计是通过发送Excel模板的方式让申报主体进行填报。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实施后,申报主体将通过离线填报小工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ASOne)报送。关于离线填报小工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ASOne)使用说明可以参考往期一问一答系列及相关使用说明。 采集要素: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在E03系列报表均新增了“记账币种”要素,申报主体可按本机构主要记账币种填报。其他要素和之前报表保持一致。 数据指标解释: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关于国际运输统计报表的指标解释和旧制度保持了大体一致,只调整了两项指标解释。一是E03-1表中的E0302非居民旅客所属国家/地区,明确了如果无法区分乘客国籍,可进行合理估计。二是E03-1表中的E0309货物重量单位根据三种主流船型进一步细化了货物重量单位。 问题14: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实施后,国际运输调查主体的首次报送有何特殊安排? 答:根据总局工作安排,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应于2025年10月开始正式报送2025年9月报告期的数据,9月报告期数据应报送1-9月累计数据。其他月份正常报送上个报告期的单月数据,如2025年11月报送2025年10月报告期的当月数据。 2025-11-05/fujian/2025/1105/2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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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9月,银行结汇18809亿元人民币,售汇15183亿元人民币。2025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3274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2826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9月,银行结汇2647亿美元,售汇2136亿美元。2025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8533亿美元,累计售汇17901亿美元。 2025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8409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8629亿元人民币。2025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2062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1202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812亿美元,对外付款6843亿美元。2025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870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7508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10-23/fujian/2025/1023/2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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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推动便利化政策优化扩围。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化扩围,在现有试点地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覆盖更多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拓宽试点企业经常项下资金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支持货款与货物贸易相关运输、仓储、维修、赔偿等服务费用之间的轧差净额结算,降低资金结算费用。进一步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支持银行按展业原则为其便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更好释放外汇便利化政策集成效能。支持银行根据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材料,核定薪酬结购汇金额,为企业涉外员工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支持贸易新业态等创新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优质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推荐增信作用,推动银行将更多贸易新业态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范围,适用更加便利的贸易资金结算政策。引导银行转变传统审单方式,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的订单、物流等线上生成的电子交易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批量审核,为贸易新业态主体便捷办理收付汇。督导银行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高效办理经常项下个性化、复杂化的创新外汇业务。 三是提升服务贸易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明确境内企业与交易对手方间代收代付货物运输、仓储、维修等费用,可直接在银行便利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支持承包工程企业跨国家、跨地区集中调配使用资金,有效盘活海外工程项目的“沉淀”资金,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收支,不断提升跨境资金结算质效,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0-31/fujian/2025/1031/2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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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力引导国有企业积极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市场环境,牢固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有效提升企业主动管理汇率风险能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稳健发展,2025年10月31日,福建省分局联合福建省国资委举办全省国资国企汇率风险管理宣讲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副局长林勃作专题授课。 本次宣讲会以“现场+视频”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在福建省国资委设主会场,各区市国资委设分会场,各区市国资委、70余家重点国有企业以及相关银行代表共40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详细解读了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分析展望当前金融外汇市场形势,并结合国有企业在进出口贸易、海外融资等业务中遇到的难点痛点问题,深入讲解和分享汇率避险产品、汇率风险管理实务案例。 下一步,福建省分局与省国资委将继续强化协同联动,依托汇率风险管理常态化沟通合作机制,持续加大对国有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力度,推动银企对接,优化金融服务,共同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汇率风险管理环境,支持企业行稳致远,为福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2025-11-05/fujian/2025/1105/2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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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宁德市分局联合商务局在福安举办跨境电商业务交流会。会议通过政策宣导与现场交流的方式,凝聚发展共识,提振企业信心。一是精准解读政策,优化营商环境。系统介绍跨境电商外汇便利化政策,涵盖小微跨境电商主体免登记、出口轧差结算、费用代垫等内容,助力企业稳健经营,激发市场活力。二是深化银企对接,提升服务效能。依托外汇政策直联机制,开展多样化政策推介,推动贸易便利化政策扩面增效,让“越诚信、越便利”导向在跨境电商领域落地生根。三是汇聚部门合力,共促业态发展。强化外汇局、商务部等部门协同,通过面对面交流,精准回应企业诉求,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为新业态发展营造稳定、透明、便捷的政策环境。 2025-11-17/fujian/2025/1117/2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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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6.8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7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4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2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2.4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8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9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0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9万亿美元)。 2025年1-9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30.1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11万亿美元)。 2025-11-03/fujian/2025/1103/2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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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建立和形成了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统计框架。为优化制度体系,现决定废止以下2件国际收支统计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等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3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2025-11-03/fujian/2025/1103/2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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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修订了《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尽快释放政策红利,便利经营主体尽早享受政策相关措施,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7个工作日。公众可于2026年3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bxm1001@sina.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信封上注明“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591-88010667。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6年3月12日 2026-03-12/fujian/2026/0318/2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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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2月,银行结汇14338亿元人民币,售汇11362亿元人民币。2026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3438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581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2月,银行结汇2064亿美元,售汇1636亿美元。2026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4927亿美元,累计售汇3701亿美元。 2026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1684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9211亿元人民币。2026年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9640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8818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001亿美元,对外付款5645亿美元。2026年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3817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2640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 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3-19/fujian/2026/0319/26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