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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湘潭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湘潭市“出口潭信融”产品发布暨外汇政策与实务培训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湖南分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湘潭市中心支局、湘潭市商务局以及湘潭担保公司相关负责人,17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国际业务的行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全市涉汇企业财务负责人参加此次会议。 “出口潭信融”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湘潭市中心支局牵头组织,通过与湘潭市商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湘潭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及全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协调,共同指导推出的一款专属贷款产品。外贸出口企业可以依托出口订单,购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后,将保险权益转让给银行,以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湘潭市中心支局副局长王一凡从“出口潭信融”产品设计推出的初衷和意义出发,重点阐述该产品的要点和用途,支持外贸出口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服务实体经济,降低外向型出口企业贷款的准入门槛和贷款利率,并可享受保费扶持、利息补贴、风险补偿和担保费率补助等优惠政策,使在场的银行机构对今后的出口企业贷款工作有了更加清晰、更针对性的思路,也让与会的企业代表更全面的了解新型信用贷款产品,释放心中的疑虑。 湘潭市中心支局业务骨干分别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货物贸易政策以及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等方面的知识、操作实务及问题案例,向银行和企业进行讲解和分享,围绕外汇管理的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国际收支等三个主要方面,内容基本覆盖当前外汇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操作实务。 2020-09-07/hunan/2020/0902/1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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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外资政策,提升我市外资水平,9月4日下午,全市利用外资工作推进暨业务培训会召开,欧阳斌副市长出席会议,商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参会,全市16家主要外资企业主管参加此次培训。红网对本次培训会进行了报导。 会上,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围绕外资统计实务、利用外资工作政策、外资登记管理进行了授课。我中心支局有关负责人对资本项目投融资政策进行了梳理,对外商直接投资和跨境融资的外汇管理规定进行了讲解,重点对新出台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进行了宣讲,深入浅出,并为企业答疑解惑,实实在在的解决了企业目前存在的有关问题,达到了让政策红利落地的效果。 本次培训企业反响较好,培训效果突出,既体现了《涉外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具体落实,也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六稳”“六保”工作。 2020-09-08/hunan/2020/0908/1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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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0.05 2020-07-24/neimenggu/2020/0724/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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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http://www.gov.cn/xinwen/2020-09/08/content_55417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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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http://www.gov.cn/xinwen/2020-09/08/content_55414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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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http://www.gov.cn/xinwen/2020-09/08/content_55414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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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http://www.gov.cn/xinwen/2020-09/08/content_55414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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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8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646亿美元,较7月末上升102亿美元,升幅为0.3%。 8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平稳,外汇供求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非美元货币相对美元总体上涨,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有所上升。 当前,全球疫情尚未得到全面控制,国际经济金融领域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但我国经济稳定恢复、向好态势持续发展,继续推动更深层次改革,实行更高水平开放,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 2020-09-07/xizang/2020/0909/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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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可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名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2020-09-09/tianjin/2020/0909/1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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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为境外主体提供外汇结算服务时,应如何审核?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的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为境内的境外主体提供外汇结算服务时,应对其身份进行分类标识,相关外汇业务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如,支付机构为境外个人办理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用于网络购物等消费支付,应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 2020-09-08/xizang/2020/0909/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