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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写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事业新篇章”专题报道之五 记者 周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国家外汇局先后推出了多项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逐渐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项目开放之路。 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支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是资本市场开放的重要出发点和立足点。1992年,中央成立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指导小组,挑选9家不同行业类型的境内企业作为第一批上市试点企业,中国企业开始逐步进入国际投资者视野。此后,越来越多境内企业开展境外上市业务,特别是到香港市场融资,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跨越式发展。截至2018年10月末,共有1120家内地企业在港上市(含H股和大、小红筹),其总市值占香港市场的67.3%。 改革开放以来,外汇局推进多轮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融资。2016年,为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部署,降低企业杠杆水平,增加外汇有效供给,外汇局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创新,推出基石投资绿色通道的创新制度安排,便利境内机构以基石投资者身份参与境内企业境外IPO,不仅有利于境内公司顺利完成境外上市,也方便了境内机构参与境外证券投资。截至2018年10月底,已有15家企业借助基石投资者制度顺利在香港联交所完成上市发行。 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 资本市场迎来双向开放 在推进资本市场开放方面,外汇局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开放原则,实施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在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上同步推进。2002年,外汇局会同证监会等部门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核定投资额度内,进入我国资本市场进行证券投资。2006年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一定额度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实现了资本市场“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新局面。2011年,为配合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使用跨境人民币在境内证券市场投资。RQFII在投资总额和试点地区双向扩容,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选择。 2013年8月,外汇局对QDII外汇管理进行改革,淡化资格管理要求,同时取消除投资额度外所有审批手续,大幅简化资金汇出入流程。2018年4月,外汇局围绕投资额度进行新一轮改革,QDII额度发放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目前,QDII总额度为1800亿美元;截至2018年10月末,共有152家机构获批额度,累计批准额度1032.33亿美元。 2018年6月,外汇局对QFII和RQFII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新一轮改革,取消QFII资金汇出比例限制和QFII、RQFII有关锁定期要求,允许QFII、RQFII开展外汇套期保值。QFII和RQFII管理原则逐渐趋于统一,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资本市场提供了更多便利,有助于吸引长期资本进入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目前,QFII总额度已提高至1500亿美元,RQFII总额度已提高至194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8年10月末,共有286家QFII机构获批1002.56亿美元额度,共有203家RQFII机构获批6401.72亿元人民币额度。发展至今,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已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开放最重要、也是最成熟的渠道。 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融合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便利境内外资金跨境投资A股和港股,2014年11月17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正式启动,实现了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2016年12月5日,进一步开通“深港通”,同时取消了双向总额度限制,扩大每日交易限额。“沪港通”和“深港通”均采用人民币交收和结算,对单家机构没有额度限制。通过特定的技术和跨境结算安排,内地投资者、香港投资者可以直接买卖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香港联合交易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0月末,“沪港通”项下“沪股通”累计净买入3306.35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累计净买入6232.26亿港币;“深港通”项下“深股通”累计净买入2480.57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累计净买入1878.40亿港币。 2015年7月1日正式推出的基金互认机制,是“沪港通”之后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融合的另一制度创新,标志着集体投资类证券项下“居民在境外发行”以及“非居民在境内发行”两个子项实现了由“不可兑换”到“部分可兑换”的新突破。在外汇管理方面,不设单家机构、单只产品额度,相关登记及资金汇兑等可直接在银行办理。通过两地基金互认,两地居民可参与跨境证券投资,为两地居民进行跨境资产配置提供合理渠道。截至2018年10月末,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累计净汇出93.11亿元人民币,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净汇入5.10亿元人民币。 加快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 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始于2010年允许境外央行、境外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三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2016年,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范围。外汇局积极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对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采取便利化的管理方式,不设行政许可和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无需核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不设锁定期、汇出比例和额度限制,充分便利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据债券通有限公司统计,截至2018年10月末,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余额16890亿元人民币。 2017年7月,在香港回归20周年之际,内地与香港在“沪(深)港通”的基础上增加债市互联互通,即“债券通”。境外投资者可通过两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局对“债券通”未设行政许可,也不要求办理外汇登记,投资没有额度限制,“债券通”相关投资资金可以自由汇出入。截至2018年10月末,“债券通”累计净买入成交近3183.02亿元人民币。 拓宽境外投资范围 自2013年起,外汇局分别在上海和深圳推出QDLP/QDIE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经批准后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投资境外投资标的,支持有能力的境内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对外投资。境内投资者可通过QDLP/QDIE渠道,配置境外证券类及股权类资产。2018年4月,上海、深圳两地试点额度分别增加至50亿美元,更好地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此外,2015年,配合国家原油等特定品种期货对外开放战略,外汇局制定便利化配套政策,对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不设投资额度限制,资金汇出入自由便利,境外投资者可以汇入人民币或外币资金作为保证金进行投资。2018年原油及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投资者以来,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程度显著提升,期货价格的国际影响力也不断增强,相关产业受益明显。境外投资者积极参与我国原油和铁矿石期货市场,累计净汇入资金超过两亿美元。 展望未来,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外汇局表示,将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把国际经验和中国特色有机结合,推动形成全方位、高水平的开放格局,构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新局面。 (来源:金融时报) 2018-12-14/safe/2018/1214/10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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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写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事业新篇章”专题报道之五 记者 周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国家外汇局先后推出了多项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逐渐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项目开放之路。 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支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是资本市场开放的重要出发点和立足点。1992年,中央成立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指导小组,挑选9家不同行业类型的境内企业作为第一批上市试点企业,中国企业开始逐步进入国际投资者视野。此后,越来越多境内企业开展境外上市业务,特别是到香港市场融资,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跨越式发展。截至2018年10月末,共有1120家内地企业在港上市(含H股和大、小红筹),其总市值占香港市场的67.3%。 改革开放以来,外汇局推进多轮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融资。2016年,为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部署,降低企业杠杆水平,增加外汇有效供给,外汇局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创新,推出基石投资绿色通道的创新制度安排,便利境内机构以基石投资者身份参与境内企业境外IPO,不仅有利于境内公司顺利完成境外上市,也方便了境内机构参与境外证券投资。截至2018年10月底,已有15家企业借助基石投资者制度顺利在香港联交所完成上市发行。 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 资本市场迎来双向开放 在推进资本市场开放方面,外汇局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开放原则,实施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在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上同步推进。2002年,外汇局会同证监会等部门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核定投资额度内,进入我国资本市场进行证券投资。2006年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一定额度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实现了资本市场“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新局面。2011年,为配合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使用跨境人民币在境内证券市场投资。RQFII在投资总额和试点地区双向扩容,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选择。 2013年8月,外汇局对QDII外汇管理进行改革,淡化资格管理要求,同时取消除投资额度外所有审批手续,大幅简化资金汇出入流程。2018年4月,外汇局围绕投资额度进行新一轮改革,QDII额度发放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目前,QDII总额度为1800亿美元;截至2018年10月末,共有152家机构获批额度,累计批准额度1032.33亿美元。 2018年6月,外汇局对QFII和RQFII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新一轮改革,取消QFII资金汇出比例限制和QFII、RQFII有关锁定期要求,允许QFII、RQFII开展外汇套期保值。QFII和RQFII管理原则逐渐趋于统一,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资本市场提供了更多便利,有助于吸引长期资本进入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目前,QFII总额度已提高至1500亿美元,RQFII总额度已提高至194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8年10月末,共有286家QFII机构获批1002.56亿美元额度,共有203家RQFII机构获批6401.72亿元人民币额度。发展至今,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已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开放最重要、也是最成熟的渠道。 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融合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便利境内外资金跨境投资A股和港股,2014年11月17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正式启动,实现了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2016年12月5日,进一步开通“深港通”,同时取消了双向总额度限制,扩大每日交易限额。“沪港通”和“深港通”均采用人民币交收和结算,对单家机构没有额度限制。通过特定的技术和跨境结算安排,内地投资者、香港投资者可以直接买卖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香港联合交易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0月末,“沪港通”项下“沪股通”累计净买入3306.35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累计净买入6232.26亿港币;“深港通”项下“深股通”累计净买入2480.57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累计净买入1878.40亿港币。 2015年7月1日正式推出的基金互认机制,是“沪港通”之后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融合的另一制度创新,标志着集体投资类证券项下“居民在境外发行”以及“非居民在境内发行”两个子项实现了由“不可兑换”到“部分可兑换”的新突破。在外汇管理方面,不设单家机构、单只产品额度,相关登记及资金汇兑等可直接在银行办理。通过两地基金互认,两地居民可参与跨境证券投资,为两地居民进行跨境资产配置提供合理渠道。截至2018年10月末,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累计净汇出93.11亿元人民币,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净汇入5.10亿元人民币。 加快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 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始于2010年允许境外央行、境外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三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2016年,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范围。外汇局积极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对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采取便利化的管理方式,不设行政许可和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无需核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不设锁定期、汇出比例和额度限制,充分便利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据债券通有限公司统计,截至2018年10月末,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余额16890亿元人民币。 2017年7月,在香港回归20周年之际,内地与香港在“沪(深)港通”的基础上增加债市互联互通,即“债券通”。境外投资者可通过两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局对“债券通”未设行政许可,也不要求办理外汇登记,投资没有额度限制,“债券通”相关投资资金可以自由汇出入。截至2018年10月末,“债券通”累计净买入成交近3183.02亿元人民币。 拓宽境外投资范围 自2013年起,外汇局分别在上海和深圳推出QDLP/QDIE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经批准后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投资境外投资标的,支持有能力的境内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对外投资。境内投资者可通过QDLP/QDIE渠道,配置境外证券类及股权类资产。2018年4月,上海、深圳两地试点额度分别增加至50亿美元,更好地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此外,2015年,配合国家原油等特定品种期货对外开放战略,外汇局制定便利化配套政策,对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不设投资额度限制,资金汇出入自由便利,境外投资者可以汇入人民币或外币资金作为保证金进行投资。2018年原油及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投资者以来,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程度显著提升,期货价格的国际影响力也不断增强,相关产业受益明显。境外投资者积极参与我国原油和铁矿石期货市场,累计净汇入资金超过两亿美元。 展望未来,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外汇局表示,将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把国际经验和中国特色有机结合,推动形成全方位、高水平的开放格局,构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新局面。 (来源:金融时报) 2018-12-14/safe/2018/1214/10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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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写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事业新篇章”专题报道之五 记者 周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国家外汇局先后推出了多项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逐渐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项目开放之路。 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支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是资本市场开放的重要出发点和立足点。1992年,中央成立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指导小组,挑选9家不同行业类型的境内企业作为第一批上市试点企业,中国企业开始逐步进入国际投资者视野。此后,越来越多境内企业开展境外上市业务,特别是到香港市场融资,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跨越式发展。截至2018年10月末,共有1120家内地企业在港上市(含H股和大、小红筹),其总市值占香港市场的67.3%。 改革开放以来,外汇局推进多轮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融资。2016年,为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部署,降低企业杠杆水平,增加外汇有效供给,外汇局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创新,推出基石投资绿色通道的创新制度安排,便利境内机构以基石投资者身份参与境内企业境外IPO,不仅有利于境内公司顺利完成境外上市,也方便了境内机构参与境外证券投资。截至2018年10月底,已有15家企业借助基石投资者制度顺利在香港联交所完成上市发行。 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 资本市场迎来双向开放 在推进资本市场开放方面,外汇局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开放原则,实施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在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上同步推进。2002年,外汇局会同证监会等部门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核定投资额度内,进入我国资本市场进行证券投资。2006年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一定额度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实现了资本市场“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新局面。2011年,为配合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使用跨境人民币在境内证券市场投资。RQFII在投资总额和试点地区双向扩容,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选择。 2013年8月,外汇局对QDII外汇管理进行改革,淡化资格管理要求,同时取消除投资额度外所有审批手续,大幅简化资金汇出入流程。2018年4月,外汇局围绕投资额度进行新一轮改革,QDII额度发放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目前,QDII总额度为1800亿美元;截至2018年10月末,共有152家机构获批额度,累计批准额度1032.33亿美元。 2018年6月,外汇局对QFII和RQFII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新一轮改革,取消QFII资金汇出比例限制和QFII、RQFII有关锁定期要求,允许QFII、RQFII开展外汇套期保值。QFII和RQFII管理原则逐渐趋于统一,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资本市场提供了更多便利,有助于吸引长期资本进入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目前,QFII总额度已提高至1500亿美元,RQFII总额度已提高至194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8年10月末,共有286家QFII机构获批1002.56亿美元额度,共有203家RQFII机构获批6401.72亿元人民币额度。发展至今,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已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开放最重要、也是最成熟的渠道。 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融合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便利境内外资金跨境投资A股和港股,2014年11月17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正式启动,实现了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2016年12月5日,进一步开通“深港通”,同时取消了双向总额度限制,扩大每日交易限额。“沪港通”和“深港通”均采用人民币交收和结算,对单家机构没有额度限制。通过特定的技术和跨境结算安排,内地投资者、香港投资者可以直接买卖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香港联合交易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0月末,“沪港通”项下“沪股通”累计净买入3306.35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累计净买入6232.26亿港币;“深港通”项下“深股通”累计净买入2480.57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累计净买入1878.40亿港币。 2015年7月1日正式推出的基金互认机制,是“沪港通”之后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融合的另一制度创新,标志着集体投资类证券项下“居民在境外发行”以及“非居民在境内发行”两个子项实现了由“不可兑换”到“部分可兑换”的新突破。在外汇管理方面,不设单家机构、单只产品额度,相关登记及资金汇兑等可直接在银行办理。通过两地基金互认,两地居民可参与跨境证券投资,为两地居民进行跨境资产配置提供合理渠道。截至2018年10月末,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累计净汇出93.11亿元人民币,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净汇入5.10亿元人民币。 加快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 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始于2010年允许境外央行、境外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三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2016年,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范围。外汇局积极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对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采取便利化的管理方式,不设行政许可和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无需核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不设锁定期、汇出比例和额度限制,充分便利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据债券通有限公司统计,截至2018年10月末,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余额16890亿元人民币。 2017年7月,在香港回归20周年之际,内地与香港在“沪(深)港通”的基础上增加债市互联互通,即“债券通”。境外投资者可通过两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局对“债券通”未设行政许可,也不要求办理外汇登记,投资没有额度限制,“债券通”相关投资资金可以自由汇出入。截至2018年10月末,“债券通”累计净买入成交近3183.02亿元人民币。 拓宽境外投资范围 自2013年起,外汇局分别在上海和深圳推出QDLP/QDIE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经批准后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投资境外投资标的,支持有能力的境内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对外投资。境内投资者可通过QDLP/QDIE渠道,配置境外证券类及股权类资产。2018年4月,上海、深圳两地试点额度分别增加至50亿美元,更好地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此外,2015年,配合国家原油等特定品种期货对外开放战略,外汇局制定便利化配套政策,对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不设投资额度限制,资金汇出入自由便利,境外投资者可以汇入人民币或外币资金作为保证金进行投资。2018年原油及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投资者以来,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程度显著提升,期货价格的国际影响力也不断增强,相关产业受益明显。境外投资者积极参与我国原油和铁矿石期货市场,累计净汇入资金超过两亿美元。 展望未来,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外汇局表示,将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把国际经验和中国特色有机结合,推动形成全方位、高水平的开放格局,构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新局面。 (来源:金融时报) 2018-12-14/safe/2018/1214/10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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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http://www.gov.cn/premier/2018-12/12/content_53481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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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http://www.gov.cn/xinwen/2018-12/13/content_53485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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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http://www.gov.cn/xinwen/2018-12/13/content_53485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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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http://www.gov.cn/xinwen/2018-12/12/content_53481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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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http://www.gov.cn/premier/2018-12/13/content_53485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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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1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1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如何看待1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 答:11月份,境内外汇市场供求呈现基本平衡。我国外汇市场的供求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银行结售汇差额。二是境内银行、境外清算行等市场主体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的外汇买卖。如11月份客户的远期结售汇变化使得银行向市场增加了112亿美元外汇供给,与银行结售汇逆差实现了供需基本平衡。在境内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汇率折算以及资产价格变动等因素综合作用下,2018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0617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86亿美元。 当前外汇市场预期总体稳定。首先,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11月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总体升值,市场主体的汇率预期合理分化,使得11月银行远期结售汇签约连续第3个月保持顺差,推动银行部门向市场增加外汇供给。其次,企业利用外资、对外投资、跨境融资、内保外贷等保持基本稳定;个人购汇继续呈现稳中有降态势,10月和11月个人购汇规模均处于今年较低水平,11月同比下降9%。 近一段时期,国际环境错综复杂,外部压力持续存在,但我国外汇市场总体呈现双向波动、基本稳定的格局,没有出现趋势性的变化。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经济平稳运行的根本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说明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更趋理性,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不断提升。未来,我国将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夯实我国外汇市场稳定的基础。 2018-12-20/safe/2018/1220/11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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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1月,银行结汇10709亿元人民币(等值1544亿美元),售汇11950亿元人民币(等值1723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241亿元人民币(等值17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751亿元人民币,售汇1114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394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958亿元人民币,售汇80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53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730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411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319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354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64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10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1471亿元人民币。 2018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13754亿元人民币(等值17259亿美元),累计售汇117166亿元人民币(等值17748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3412亿元人民币(等值48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0666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735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68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708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814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727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291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538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469亿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354亿元人民币(等值2935亿美元),对外付款21894亿元人民币(等值3157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540亿元人民币(等值222亿美元)。 2018年1-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7673亿元人民币(等值31510亿美元),对外付款213492亿元人民币(等值32371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5819亿元人民币(等值861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 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8-12-20/safe/2018/1220/110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