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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的通知) 2.关于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意见 3.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进一步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5.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6.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2024-04-24/henan/2024/0424/1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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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持续优化外汇管理,以优质的金融服务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深入摸排河南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挑战,以外汇普惠供给和精准特色服务助力全省企业找准定位、发挥优势,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共建。 在“便”字上下功夫。“成为河南省贸易收支便利化首批优质试点企业后,单笔收汇、付汇业务办理时长分别低于3分钟、10分钟,‘一带一路’跨境结算办理时间明显缩短。”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持续推动贸易收支便利化政策落地落实,及时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扩大便利化业务范围,优化银行准入条件,放宽银企合作年限,取消银行固定频率抽查,为试点业务扩面提质增效提供了制度支撑。为进一步提高政策执行效果,该局动态更新企业后备库,重点推荐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一带一路”等优质企业参加试点,试点企业贸易资金实现了“秒申请、分钟办”,大大提高了结算效率。近5年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共为192家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发生贸易往来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累计办理业务28127笔、金额共计84.70亿美元。 在“新”字上求突破。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紧紧围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要求,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宗旨,积极持续推进跨境区块链金融服务平台应用,以“区块链+跨境金融服务”为着力点,陆续推动“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和“出口信保保单融资”等5个应用场景上线,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跨境结算便利化,实现科技、绿色、普惠和数字金融充分融合,促进涉外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科技动能。截至目前,通过跨境区块链金融服务平台为参与“一带一路”共建的93家企业办理融资业务454笔,累计金额为2.28亿美元。其中,中小微企业占比超过90%,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 在“防”字上见实效。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联合河南省商务厅推动《河南省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落地见效,对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奖补政策,联合商务、海关等部门“包区入县”开展宣讲,对结售汇规模50万美元以上企业汇率避险宣讲全覆盖,对结售汇规模600万美元以上企业汇率避险一对一实地走访。同时,该局指导银行自律机制在全省各地开展“融汇豫企避险守益”汇率风险中性巡回宣讲活动,推动“一带一路”共建企业对汇率避险中性理念认可,提升企业运用外汇衍生品防范汇率波动风险的意愿。安钢集团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超聚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等一批风险敞口较大的企业转化为汇率避险“常办户”。近五年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共指导银行为1275家参与“一带一路”共建的企业办理22279笔外汇衍生品业务,签约金额超174亿美元。 在“需”字上做文章。“共建‘一带一路’为企业发展带来新机遇。我公司主要生产汽车龙骨,通过深挖‘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客户需求,设计新款式、研发新磨具,2023年出口订单同比上涨近50%,盈利增长10%。”河南省锐时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坚持问题导向,以涉外企业客观需要为外汇服务出发点。优化外汇局与银企联动机制,通过河南省外汇形势分析座谈会、问卷调研和现场走访等渠道,加强与银企间的交流互动,及时掌握银行与企业的真实诉求,梳理企业在外贸物流、资金结算、营商环境、国际不确定因素冲击等方面问题,并结合企业实际需要提出20项针对性帮扶措施。该局近期对河南省365家“一带一路”共建企业调研时,逾九成企业认为“一带一路”共建提振了企业发展预期,为河南省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新发展机遇。2019年至2023年,河南省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进出口规模由279.72亿美元攀升至439.85亿美元,年均增速达11.98%,高出全国同期外贸平均增速4.69个百分点。 2024-04-26/henan/2024/0426/1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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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召开全系统警示教育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集体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对全系统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主持会议并作全面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就外汇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提出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曲吉山通报系统内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并就持续深化纪律建设提出要求。在京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外汇局党组成员出席会议。中央金融工委、中央金融纪检监察工委有关同志到会指导。 潘功胜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指明了前进方向,为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他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记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不折不扣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二是全力支持配合做好中央巡视工作。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政治体检”和政治监督。持续加强中央巡视和审计整改。三是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指导,扎扎实实抓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推进以案促改促治。四是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刻汲取身边人身边事案件教训,牢固树立“越往后越严”的意识,持续正风肃纪反腐,推动全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朱鹤新要求,国家外汇局系统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把外汇领域每个环节的自我革命抓具体、抓深入,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不能腐”的约束、“不想腐”的自觉。一是“全周期”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依法行政、依规用权,确保外汇管理职权规范运行。二是“常态化”抓好教育管理监督。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构建全覆盖的日常管理制度,不断强化用制度规范行为、靠制度管人的理念。三是“全链条”压紧管党治党责任。外汇局机关要带头强化党建引领的工作导向,发挥党建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机关党建走在前、作表率。 曲吉山要求,全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保持清醒认识,对腐败问题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保持清醒认识,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一是持续深化纪律建设。深入学习党规党纪,把纪律、规矩、制度学懂学透,把模糊的、错误的认识纠正过来。二是严格精准执纪。坚持实事求是、纪法情理贯通,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来。三是持续强化案件查办。继续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坚决惩治不收敛不收手的增量问题、有力有效清除存量问题。四是深化以案促改。聚焦制度建设薄弱点、权力运行风险点、监督管理空白点,建机制、堵漏洞。 本次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国家外汇局各部门、各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副处级以上干部及青年党员代表,各所属单位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中国人民银行党校干部进修班、培训班学员等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会议。 2024-06-07/henan/2024/0607/1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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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河南省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境外来豫人员外币兑换服务,着力完善包容性、多层次、多元化的外币兑换服务体系,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河南高水平对外开放。 外汇局河南省分局通过实地调研、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等方式,摸清辖内外币兑换需求与兑换服务现状。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王深德率队实地走访了郑州新郑国际机场银行网点、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自动取款机布设及经营情况,与河南机场集团开展座谈,了解机场外币兑换服务的现状和问题,宣讲解读优化境外来华人员服务有关政策。同时,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积极与河南省文旅厅、郑州海关等有关部门沟通,了解河南省境外人员旅游人次、国际航班恢复情况,有的放矢在机场口岸等重点区域推动外币兑换服务布设,推进外币兑换服务全覆盖。 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加大外币兑换服务宣传力度,以使服务信息有效触达境外来豫人员。该局指导全省银行机构规范推广外币兑换标识,统一全省本外币兑换机构服务标识,帮助境外来华人员快速识别可提供外币兑换服务的机构;梳理河南省外币兑换渠道、机构分布情况等,制作《河南省本外币兑换服务指南》政策图解,便于境内外人士按需查询并获取服务。同时,该局着手印制中英双语版《河南省境外来华人员外币兑换服务手册》,计划放置于机场、国际航班等,便于境外人员提前了解省内多元外币兑换渠道,提升来豫旅行生活便捷度和体验感。 外汇局河南省分局持续推动辖内外币兑换服务多元化,构建形成银行、外币代兑机构、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自助取款机等多层次、多元化服务体系,提升外币兑换服务水平与便捷性。自2023年以来,该局累计推动银行新增个人结售汇业务网点53家,新准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4家。为进一步丰富外币兑换币种,该局指导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增设兑换币种阿联酋迪拉姆;为解决纸质水单效率低、使用不便等问题,支持其上线电子水单系统,提升境外来豫人员兑换服务体验感。该局还选取外汇业务量大、涉外服务专业性强的中行河南省分行作为全省优化境外来华人员外币兑换服务示范性银行,下发《关于建立河南省优化境外来华人员外币兑换服务示范性银行指导意见》,指导并要求中行河南省分行丰富外币兑换渠道及币种、提升兑换服务质量、加强业务宣传,力争形成示范带动作用,一体提升全省银行业外币兑换服务水平。截至今年2月末,河南省辖内共有可办理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的银行网点2000余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4家、外币代兑机构14家、可提供外币卡人民币取现服务的自助取款机9500余台。 2024-04-16/henan/2024/0416/1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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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加强投资促进与保护及外汇管理现行政策等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促进河南省涉外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汇发〔2017〕28号)的内容已被调整取代,现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促进河南省涉外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废止) 2024-04-24/henan/2024/0424/1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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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3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3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0984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226亿美元,债券类投资4758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187亿美元、2567亿美元、959亿美元、763亿美元和358亿美元。2023年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金融部门,投资金额分别为6208亿美元、3532亿美元和1243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57%、32%和11%。(完) 2024-05-31/henan/2024/0531/1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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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启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的公告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及辖内各市分局启用印章名称 2024-05-24/henan/2024/0524/1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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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320亿美元,较4月末上升312亿美元,升幅为0.98%。 2024年5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内生动能持续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不断巩固,将为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4-06-07/henan/2024/0607/1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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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巴西财政部副部长罗熙丹(Tatiana Rosito)。双方就促进双边投资合作、中巴产能合作事宜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4-06-07/henan/2024/0607/1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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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11-06/henan/2024/1105/18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