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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局长 2017-07-31/xizang/2017/0731/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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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企业业务) 2025-02-14/tianjin/2025/0214/2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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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银行业务) 2025-02-14/tianjin/2025/0214/2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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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企业业务) 2025-08-13/tianjin/2025/0813/2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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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银行业务) 2025-08-13/tianjin/2025/0813/2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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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个人业务) 2025-02-14/tianjin/2025/0214/2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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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个人业务) 2025-08-13/tianjin/2025/0813/2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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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机构代码赋码 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需开办外汇业务的境内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赋码。 需提交的材料:《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等材料复印件或上述材料电子版文件。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3〕21号)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外汇检查处 办公地点: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在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办理,其他区县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二)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 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需开办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赋码。 需提交的材料:《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维护表》、《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等材料复印件或上述材料电子版文件。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3〕21号)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外汇检查处 办公地点: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在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办理,其他区县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023-67677395 (三)特殊机构代码赋码 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需办理涉外收支、外汇账户开立、涉外业务审批等业务,但又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企业,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赋码。 需提交的材料: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3〕21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外汇检查处 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023-67677395 附件1: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维护表 附件2: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 附件3: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 2023-10-20/chongqing/2017/1228/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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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办理;其它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应工商部门要求,为外国机构驻华代表处出具未办理外汇业务证明或相关外汇业务已办理完结证明。 办理流程:外国机构驻华代表处先办理完结相关外汇业务(如曾在银行开立过外汇账户的,需先关闭外汇账户),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未办理过外汇业务的,提交《xx代表处关于出具未办理外汇业务证明的申请》;相关外汇业务已经办理完结的,提交《xx代表处关于出具相关外汇业务已办理完结证明的申请》。申请内容包含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局编号、注销原因、出具证明的原因、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要素并加盖单位公章。(模板详见附件1、附件2) 设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外汇检查处 咨询电话:023-67677203 附件1:关于出具未办理外汇业务证明的申请 附件2:关于出具相关外汇业务已办理完结证明的申请 2023-10-27/chongqing/2017/1228/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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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召开2025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外汇管理处张园园处长出席发布会,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并回答记者提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2025年7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联合五部门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请问主要内容有哪几个方面? 张园园处长:感谢您的提问,《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总体框架下,聚焦如何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贸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主要内容涉及哪些境外投资者可以投、可以投资哪些产品、用什么账户投资、资金如何进出、如何防控风险及如何落实境外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跨境资管试点面向全球的境外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投资者。 二是投资产品范围广。涵盖风险等级在R1-R4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是投资账户较灵活。境外投资者可在海南自贸港内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NRA账户)及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等,通过这些账户可以购买试点资管产品。同时鼓励以人民币计价及结算,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四是试点规模稳妥有序。人民银行设定初始试点总规模,即境外投资者购买的试点资管产品资金净流入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人民币,可根据海南自贸港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国际收支形势、市场实际需求等,动态调整规模上限。 2025-07-31/hainan/2025/0731/22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