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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召集辖区16家涉外重点企业,就如何更好地开展外汇局与涉外重点企业对接服务工作进行了座谈。会议介绍了宁夏分局近年来贯彻落实总局各项改革政策、为支持地方涉外经济发展创新管理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对宁夏分局构建“宁夏涉外重点企业对接服务管理平台”的背景、意义、思路及主要内涵进行详细介绍,针对企业办理外汇业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讲解;七家参会企业分别就外汇业务经营状况以及涉外经营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与困难进行交流发言,并对现行外汇管理方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最后外汇局与参会企业签订《涉外重点企业服务对接表》。 此次座谈会主旨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参会企业范围广、代表性强。宁夏分局通过 “三次分类法”,按照企业生产类型、行业属性、生产规模、涉外资金流量等指标确定了16家参会企业,其中8家为2014年宁夏工业龙头企业。二是关注重点,注重长效。座谈会以“五个转变”为统领,以主体监管为主线,紧紧围绕宁夏“两区”建设,就创新外汇服务模式,构建宁夏涉外重点企业对接服务管理平台与企业共同探讨,使外汇政策、服务宗旨深入人心,真正做到“放得开、说得清、管得住、服务好”。三是形式新颖,效果显著。座谈会采取圆桌会议,通过案例分析,一问一答的方式,尝试外汇管理“个案化”服务;通过现场发放调查问卷,及时摸清企业政策需求,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实现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通过签订《涉外重点企业服务对接表》,实现专管员与企业联系人一对一对接,保持沟通顺畅,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 此次会议是宁夏分局践行“五个转变”理念,提升履职水平和服务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了外汇管理人员加快工作转型、提升履职能力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了涉外企业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理解,有助于创新工作的全面推进,为切实增强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力促进我区涉外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保证。 2014-09-05/ningxia/2014/09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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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结合地区实际情况,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对监测分析的支撑作用,不断提高科技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是深化数据管理与服务。以数据管理为核心,通过分支局上下联动,积极探索银行报送数据质量核查办法和管理机制;强化技术支持,努力为外汇非现场、现场监管提供有效数据支持,发挥防范外汇风险的“防火墙”作用。 二是进一步规范代码标准化管理。指导辖内金融机构有序开展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提高金融机构信息的准确性。做好特殊机构赋码工作,规范赋码流程,进一步服务企业,便利银行。 三是强化信息安全建设与管理。不断完善宁夏分局辖内外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梳理信息安全制度,加强用户授权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无事故。 四是做好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推广工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规划,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切实了解企业需求,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申报、个人外汇业务管理等业务领域,积极向辖区企业宣传、推广联机接口服务,并做好接口程序的测试联调等技术准备工作。 五是做好辖内外汇管理应用系统推广及运行维护管理。认真做好辖内各项系统的推广运行和技术支持工作;加强对网络和基础软硬件设备的巡检,提高运维效率。 六是积极开展信息安全培训工作。通过安全检查、现场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科技和业务人员信息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安全防范水平和安全可控能力。 2015-05-06/ningxia/2015/05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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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6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的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农产品流通“手牵手”扶贫救助试点项目落户宁夏固原市,吸引宁夏得一投资公司、“京东商城”与固原市农产品电商企业签订1亿元投资协议和合作意向。以实施中央扶贫项目为契机,固原市21家农产品生产及外贸企业发起组建了固原市六盘山生态农产品联盟,积极利用“六盘山”地标品牌和知名电商平台等优势,提升对外贸易竞争力。 为促进六盘山品牌农产品更好地走出去,国家外汇管理局固原市中心支局结合全市外贸发展现状,为农产品外贸企业量身定制了多项扶持措施。一是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升外汇服务工作水平。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提升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的工作效率。围绕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简化跨境投资外汇登记流程,支持六盘山薯业有限公司在沙特和阿联酋设立营销网点。二是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支持地方涉外经济发展。强化对外汇银行的窗口指导,支持农行固原分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鼓励外汇银行开展信用证、押汇、保理、福费廷等贸易融资业务,拓宽对外贸易融资渠道。三是疏通监管信息共享渠道,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主动与商务、海关、税务、工商等涉外经济管理部门对接,加强部门沟通,促进相关领域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营造诚信营商的市场环境。 2015-05-28/ningxia/2015/052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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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局长高波同志为宁夏分局全体党员干部做了专题党课辅导,并对分局“三严三实”教育进行动员部署。 高波局长的专题党课从把握“三个一脉相承”方面,对“三严三实”的时代精神和价值取向进行了解读。他指出“三严三实”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一脉相承,是对中华文化从政修养精华的创造性继承和创新性发展;“三严三实”与我们党的优良作风一脉相承,是继承和发扬了我们党作风建设的优良传统,体现了我们党的核心价值,是对党员干部本真要求的回归;“三严三实”与时代价值一脉相承,从价值层面对作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为政之道、成事之要、做人准则。他强调,“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是中央全面分析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高波局长要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争当“三个表率”,即严以修身,作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的表率;履职尽责,作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的表率;为人处世,作心中有戒、个人干净的表率,始终把“三严三实”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准则和目标追求,作为检验党性修养和言行举止的一把尺子、一面镜子,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做“三严三实”的自觉践行者。 2015-05-26/ningxia/2015/05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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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宁夏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指导企业充分利用政策节约经营成本、提升总部资产管理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点带面逐步优化我区涉外经济环境。2015年5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到辖区内重点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政策(以下简称“集中运营政策”)宣传。 宁夏分局重点介绍了集中运营政策的重要意义、全国试点情况和西门子等国际大型跨国公司当前资金管理模式,讲解了集中运营政策中资金池管理,在岸归集、有限连通和主体监管理念,国际、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意愿结汇等相关概念。同时,结合试点地区实例,比较了外汇与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的区别和优缺点,介绍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净额轧差结算的操作模式和全国部分试点企业成效,对企业申报和拟定实施方案进行了辅导。并建议企业放宽视野、把握改革时机、规划财务运作,增强贸易和投资竞争力,为我区“走出去”企业起示范带头作用。 2015-05-26/ningxia/2015/05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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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加大外汇政策宣传力度,宁夏分局积极改进工作方式,精心编印《宁夏地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办理指南》),全面指导企业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随着国家向西开放、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及宁夏“两区”建设深入推进,宁夏涉外经济加快发展,企业涉及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种类及政策需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由于企业业务人员变动频繁,对外汇政策理解不到位,直接影响了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工作效率。为此,宁夏分局编印了《办理指南》,对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资本项目各类业务办理进行说明、列明需提交的资料及应注意事项,以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对企业业务办理时限、方式、内容等进行明示,使企业对所办业务需提交的资料和办理时限及应注意的问题一目了然,大大提高企业到外汇局办事效率。 下一步,宁夏分局将结合资本项目政策改革调整,及时更新《办理指南》,充分发挥外汇管理便利涉外企业窗口服务作用。 2014-12-02/ningxia/2014/12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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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等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政策调整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石嘴山市中心支局”)采取多项举措宣传直接投资新政,进一步简政放权,便利跨境直接投资和相关资金运营。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向辖内企业发送宣传材料。直接投资政策发布第二日,石嘴山市中心支局便整理相关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向辖内60多家中外资企业,发送了宣传资料,提示企业积极学习直接投资新政策。 二是对辖内外汇银行开展新政业务培训。组织召开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政策解读及操作实务培训会,辖区7家外汇银行业务主管和业务人员都参加了培训。会议详细解读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并对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相关业务流程进行了讲解。 三是组织辖内银行开展政策宣传工作。辖内各外汇银行积极通过纸质宣传页和户外电子屏,将直接投资新政内容进行介绍和宣传,认真贯彻落实新政策,促进银行自身业务健康发展。 2015-06-03/ningxia/2015/060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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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服务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增强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合力,2015年 5 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座谈交流,并达成一致意见,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为共同推动自治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一是宁夏分局及时提供最新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为商务厅招商引资提供决策参考。商务部门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涉外重点项目的批复和进展情况,以便宁夏分局根据项目需求及时跟进服务和政策解读。二是对重点项目,必要时双方可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是强化联合调研,提升双方对涉外经济发展情况了解的深度和广度。四是双方在日常监测、管理中,及时沟通和交流对涉外经济领域的风险点和议长情况,保障自治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2015-05-29/ningxia/2015/052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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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好总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化,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效率,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各项新政策在宁夏辖区顺利推广实施。 一是及时召开改革新政座谈会,全面解读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新政。《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印发后,宁夏分局及时组织辖区外汇局、银行召开座谈会,逐条解读政策,全面部署政策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要求银行要高度重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工作,切实做好学习政策、制定内控制度及参加业务培训等工作,积极推进改革新政实施。 二是积极组织辖区中心支局、支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参加郑州培训学院举办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培训班”,使参训业务人员准确理解改革政策精神,全面掌握直接投资登记下放银行实务操作,为政策如期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编印《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温馨提示》宣传彩页,就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及在银行办理的直接投资登记业务进行了简要解释和分项明示,公布了咨询电话,并将宣传彩页分送到金融办、商务厅、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外汇指定银行,切实提高改革新政的知晓度,避免企业因不了解新政策而影响办事效率。 四是由分管局长带队赴商务厅宣传解读改革新政,认真回答了商务厅业务人员对新政策的咨询,听取了推动政策顺利实施的意见建议,并就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进行了热烈讨论,取得了商务厅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了良好的政策实施环境。 五是督促指导外汇指定银行模拟业务登记,并要求银行指定一名联络人员全面负责本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业务的咨询指导工作。针对宁夏辖区直接投资业务量小的实际,宁夏分局采取对联络人员实施“一对一”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培训实效,切实规范银行相关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和系统数据质量。 六是正在加快制作《直接投资业务办理零基础操作电子书》,结合宁夏辖区实际,对直接投资登记发生频率高的业务,以电子书的形式手把手指导银行业务人员审核业务资料、系统登记操作及注意事项等,直观详细指导银行办理直接投资登记业务,努力铺平改革新政实施道路,确保政策在宁夏辖区顺利推广实施。 下一步,宁夏分局将继续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督促指导,确保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达到预期目标。一是及时收集汇总银行执行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择期召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座谈会,全面总结改革新政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值得推广的经验,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务操作再培训,认真答疑解惑,及时解决银行在落实改革新政中遇到的问题,扎实推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实施。二是将各银行执行政策情况纳入宁夏分局数据质量年活动,对银行登记业务效率和差错情况按季通报,提高银行执行政策的重视度,确保改革新政实施效果。 2015-06-08/ningxia/2015/060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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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资本金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申请主体应按规定如实向银行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使用(包括外汇资本金直接支付使用)时填写《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 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 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银行)登记后或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七、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按相关程序暂停其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取消其意愿结汇资格,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3月30日 附件1: 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015-04-29/ningxia/2015/0429/2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