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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私人老板卖货,对方付了5万美元现钞,该私人老板去银行存钱,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答:首先,进出口贸易一般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只有在汇路不畅等特殊情况下,才使用外币现钞结算。其次,当日存入外币现钞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最后,该个人只能通过个人结算账户收取经营性收入,不能通过个人储蓄账户办理。 2019-10-12/xizang/2019/1012/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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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现钞可以直接汇款吗?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境内个人外汇汇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2019-10-10/xizang/2019/1010/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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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在境外开办画展,同时在境外保险公司对画展作品进行了投保。现有一副作品损坏,保险公司同意赔付,并将赔付金汇至投保人的境内账户。请问可否入账?若可以,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个人在境外开办画展,本身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如果是合法举办的画展,个人在境外为画展作品购买的保险属于经常项目管理的范围,保险公司赔付款可以汇入个人的境内储蓄账户,银行在审核真实性后办理入账。参展作品投保属于非寿险,因此境外保险公司为境内投保人汇入的赔偿款应申报在“422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非寿险保险赔偿”项下。 2019-10-11/xizang/2019/1011/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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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个人可否汇款给境外个人?有限额限制吗? 答:境内个人汇款首先区分是自有外汇还是人民币购汇。若为人民币购汇,购汇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5万美元,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购汇,应提供有交易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若为自有外汇且用于经常项目支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019-09-19/xizang/2019/0919/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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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汇汇款及收汇结汇可以代办吗,如果可以,是否需要是直系亲属代办并提供授权书?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的规定,个人年度总额内的收汇、结汇,可以凭双方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等材料,由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该细则规定,凭双方身份证件、授权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2019-10-09/xizang/2019/1009/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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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专户销户需要什么资料?需要外汇局核准吗?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的管理规定,企业外债销户直接在银行办理,可凭销户申请、外债签约情况表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办理,银行须核实外债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新的提款,外债销户无须外汇局核准。 2019-10-23/xizang/2019/1212/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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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资本金及结汇后的人民币能否用于商品期货交易?如何界定证券投资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规定,外汇资本金可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如果企业经营范围内确有商品期货业务,或经营中确有需要办理期货业务,则其资本金结汇可用于商品期货交易。界定证券投资的范围应以行业主管部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照为准。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间接投资。 2019-10-28/xizang/2019/1107/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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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是否可以向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答:根据《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的规定,境内企业可以资本金向关联公司发放外币委托贷款,也可以在资金池模式下通过主办企业向关联公司发放外币委托贷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规定,外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后可用于向关联公司发放委托贷款。 2019-10-24/xizang/2019/1024/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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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如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权,在购汇向境外支付股权对价时,需要开立何种类型账户购汇向外支付,还是不需要开立账户,直接利用银行内部过渡户购汇支付? 答:不需要开立外汇账户,也不必须经过银行内部账户,购汇后直接对外支付。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资金来源应选择“购汇”。 2019-10-30/xizang/2019/1107/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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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到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后,又以该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孙公司,再以子公司或孙公司名义融资返回境内的投资,是否属于返程投资范畴? 答:属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的规定,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后,在以特殊目的公司再投资设立多层子公司、孙公司,后者融资后再到境内投资,仍属于返程投资的范畴。 2019-10-29/xizang/2019/1029/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