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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变化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吗? 答:需要。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原登记地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2020-04-23/xizang/2020/0428/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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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本金账户的资金支付进口货款后,因合同取消,货款退回,时间未超过180天,应如何处理该笔退汇,是否需向外汇局申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答:该笔退汇属于不超过180天的原路退汇。收汇时,应先进入企业出口 2020-04-13/xizang/2020/0413/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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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以“已登记外债”增加资本形式转为股权,应如何办理? 答:若外商投资企业拟将已登记外债以给本企业增资形式转为股权,需同时办理两项业务:一是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变更登记;二是到注册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 2020-04-21/xizang/2020/0427/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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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可以以其境外投资所得利润进行投资吗?需要办理外汇登记吗? 答:境内机构可以以其境外投资所得利润进行投资,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境外企业。该类投资也需要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020-04-24/xizang/2020/0428/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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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润可以直接结汇吗? 答: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润不得单独结汇,应纳入银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2020-04-22/xizang/2020/0427/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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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是否可以不办理贸易收支? 答:区内的部分企业(主要指经营保税仓储服务的企业),为客户提供仓库,仅向客户收取仓储、物流等服务费用,并没有跨境结算货款,因而可以不办理贸易收支。 2020-04-14/xizang/2020/0414/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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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学校等非企业性质的机构可否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办理外债登记?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举借外债的主体应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法人,如学校、医院等机构为非企业法人性质的组织,不在银发【2017】9号文规定的债务人范围之内,因此不适用银发【2017】9号的规定。 2020-05-30/xizang/2020/0602/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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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选择的合作银行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为跨国公司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2)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以上;合作银行考核等次下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办理原有相应业务,不可再办理新业务。(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2020-06-07/xizang/2020/0607/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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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资企业在宏观审慎外债模式下借用中长期外债需要发改委先批吗?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的规定,中资企业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额度内可直接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债登记或备案手续,外汇局并不审核其是否向发改委办理了中长债备案。 2020-05-28/xizang/2020/0601/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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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债账户可否在异地开立? 答:可以。因特殊经营需要,企业开立外债账户需要在注册地以外选择开户银行的,应当经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核准。企业异地开立人民币外债账户的,还应与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管理部门沟通。 2020-05-31/xizang/2020/0602/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