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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汇局济宁市分局召开局务会,会议听取了外汇管理科、国际收支科关于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总结了上半年工作成效,分析当前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下半年重点任务,市分局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外汇局济宁市分局积极进取、担当作为,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党建引领示范带动,外汇便利化改革持续推进,监测分析能力稳步提升,外汇服务更加有力。当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保持清醒头脑,深刻认识部分重点工作推进不平衡等问题,结合实际切实加以改进。下半年要继续保持昂扬的工作状态,认真落实下一步工作安排。 孙丹局长对外汇局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是加强党支部建设,推动党建与业务融合;二是持续推进外汇便利化改革,提升便利化水平和服务质效;三是深耕外汇金融服务,赋能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四是加强跨境金融风险防范,维护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五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凝聚奋进力量。 会议听取了各岗位人员结合工作目标及自身实际提出的下一阶段工作推进措施。会议强调,一要“敢争”,工作要争先进位,对标先进、力争上游;二要“敢干”,聚焦主责主业,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主动服务、严控风险;三要“敢创”,勇于创新,敢于突破,在政策宣传、企业服务等方面探索新路径,让基层外汇服务更精准、更高效。 2025-07-30/shandong/2025/0730/2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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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要求,更好地助力外贸企业加强汇率风险管理,7月29日上午,外汇局烟台市分局联合招商银行烟台分行举办了“避险有招 汇海远航”汇率避险政策宣讲会,全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50余家涉外企业负责人参加。 宣讲会对汇率避险相关政策进行了宣讲,引导企业切实增强风险中性理念,主动选择外汇衍生品加强汇率风险管理。结合当前外汇市场形势,活动现场演示多款适合不同企业的汇率避险服务方案,帮助企业积极顺应外汇市场波动新常态,有效解决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不敢管”、“不会管”等问题。 本次汇银联合宣讲取得了良好效果,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提高了企业叙做外汇衍生业务的积极性,有效推动了辖区汇率避险工作开展。 2025-08-01/shandong/2025/0801/2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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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与银行外汇自律机制联合开展的“汇通四海·智汇奉化”政策宣讲会成功举办,宁波市分局、奉化区金融机构及外贸企业共计50余名代表参加了此次活动。 会上,自律机制外汇专家重点解读近期外汇市场热点和汇率走势,从人民币指数、美元指数、国内外经济形势等维度对人民币汇率走势进行展望,对汇率风险进行分析,积极引导企业持续深化汇率风险中性理念,降低汇率波动影响。参会各方围绕当前外贸形势、企业走出去困境、跨境贸易政策等话题开展了深入交流。此次宣讲活动推动金融服务和外汇政策更好地精准直达县域,有助于引导县域外贸企业进一步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 2025-08-04/ningbo/2025/0804/2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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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2021-12-08/hubei/2021/1208/1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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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2019-04-30/hubei/2019/0430/9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