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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4〕16号),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3〕21号)执行。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9月28日 2023-10-20/hebei/2023/1020/2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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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51亿美元,较8月末下降450亿美元,降幅为1.42%。 2023年9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总体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2023-10-31/hebei/2023/1031/2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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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3-10-24/hebei/2023/1024/2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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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各市分局、雄安新区分局;驻石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等相关文件要求,确保全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及时性,我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规程》(汇冀发〔2015〕48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请外汇局河北省各市分局、雄安新区分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 联系人:孙刚强 联系电话:87938497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标准和程序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23年11月10日 2023-11-28/hebei/2023/1128/2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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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促进辖区涉外企业规范业务操作,有效提升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效果,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定市分局组织举办了服务贸易培训会,辖区15家外汇银行共3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会上深入解读了税务备案表核验相关政策,并列举实例对“实质重于形式”进行了说明,随后对机构外币现钞提取业务进一步做了规范,提示银行在以后业务办理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下一步,保定市分局将以“促便利、严监管、抓能力”为工作主线,持续跟踪培训效果,探索搭建外汇管理政策学习平台,在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有效提升监管能力,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2023-11-30/hebei/2023/1130/2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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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与海关工作协作,打击进出口及收付汇违法违规行为,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口市分局联合张家口海关召开联合监管协作机制工作会议,会议邀请中国银行张家口分行参与座谈交流。 外汇局首先通报了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介绍了名录登记、外汇便利化改革、企业分类管理等内容,对于货物贸易领域打击非法买卖外汇实操进行了案例分析,明确了辖内企业外汇管理风险点和需要双方关注的情况。海关介绍了货物贸易进出口报关流程、人员进出境旅检程序、进出口货物价值确定原则、异常行为核查监控、失信企业列入标准和处理措施等情况,分享了海关在打击出口骗税等方面的案例、经验和体会。会上,两部门业务人员就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开展了深入交流,对辖内多家企业经营异常情况交换了意见,会议气氛严谨而热烈。 2023-11-16/hebei/2023/1116/2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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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在河北等地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批复》(汇综复〔2020〕31号),河北省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gzq2801@163.com。 2、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09号716房间。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4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1-01-05/hebei/2021/0105/1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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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及时性,加强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数据管理,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标准和程序规定》,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09号 电子邮箱:sungangqiang12@tom.com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23年6月21日 2023-06-30/hebei/2023/0630/2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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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各市中心支局,河北省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河北地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引导银行和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做好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可积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备案申请成为试点银行,对本行推荐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 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局在本辖区做好试点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持续跟踪辖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河北省分局反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21年3月2日 2021-03-12/hebei/2021/0312/1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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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 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根据“多报合一”工作部署和外汇管理工作要求,现将河北省2023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主体 (一)FDI存量权益登记。F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ODI存量权益登记。O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二、报送方式 (一)FDI存量权益登记。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2024年7月1日后,补报或更正2023年度“多报合一”年报,应向商务部门申请,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办理。原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FDI存量权益模块中登记功能停用,但FDI存量权益模块查询功能仍可使用,企业可通过查询功能查看存量权益数据。 (二)ODI存量权益登记。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直接投资主体仍按原操作模式,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上报2023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三、报送时间 2023年度存量权益登记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相关要求 (一)按时申报登记信息。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时报送“多报合一”数据。对于未按要求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应按时报送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信息。对于未按要求申报的境内投资主体,外汇局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相关要求,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相关主体实施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二)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应高度重视申报数据质量,重点关注易填错数据项,如“应付外方股利”、“归属外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归属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境外投资企业应付中方股利”等。对于填报错误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申报期内及时更新填报错误数据。外汇局也将及时关注并加大数据质量核查力度,确保存量权益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2024年1月25日 2024-02-05/hebei/2024/0205/22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