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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6-03-24/tianjin/2026/0324/3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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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国人民银行决策部署,持续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持续深入推进“金融为民”暖心工程。 聚焦惠民生、解民忧“小切口”,用心延伸服务触角,编织温暖高效的便民金融服务网络 全面畅通“卡、码、币、包”四路,稳步打造深圳全域支付示范区。 在多轮调研摸底、把脉市场需求和瞄准堵点难点基础上,强化央地协同,推动深圳全国首批出台优化支付服务工作方案,持续优化支付环境。拓宽“卡”路,重点商户可受理外卡率达99.95%;简化“码”路,持续指导财付通公司落地“外卡内绑”免验证小额支付方案;夯实“币”路,1645个银行网点支持外币兑换、4286台ATM机可进行外卡取现,现金零钱包发放129.73万个;开辟“包”路,发放数币硬钱包近3万张,超3.6万部终端设备、100余条公交线路支持受理硬钱包。 创建优质金融服务综合平台,着力贯通政银企对接的“最后一公里”。 聚焦科技创新需求,成功举办6期“河套金融服务日”专项银企对接活动,打造成为集政策发布、政策宣讲、产品推介、案例分享、政银企对接于一体的金融服务平台,满足市场主体多层次的跨境金融服务需求。如破解深圳某机器人公司返程投资外资流入的政策障碍,为河套引入外资12亿元人民币。 联合产业、金融、财政等部门,在科技资源密集市区共建“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示范工程”,组织金融机构开展银企对接活动近700场,触达企业约16万家,推动打造“信贷融资更充分、直接融资更多元、风险分担更到位、跨境融资更便利、配套服务更优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开发“鹏城易汇跨境政策直通车”微信小程序并上线i深圳APP,集合外汇政策宣传、专家业务咨询和银行产品服务等功能,累计用户数超1.1万人。 联合市工商联共同开展“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畅通”“跨境金融服务提升”“金融素养提升”等三大工程,组织辖内31家金融机构、120余家民营企业代表“面对面”座谈,推动“政银会企”四方联动,助力民营经济稳步发展。 保障对外服务窗口稳定运转,以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坚持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秉持“金融暖民心 信访解民忧”理念,行领导带头示范接访下访,落实疑难复杂事项领导包案机制,开展重点领域源头治理、溯源整改,联动内外稳妥处置重点信访事项,促成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撤案了结。 秉持“接听有温度、应答有态度、处理有速度”的理念,一以贯之做好对外服务窗口12363热线和外汇业务咨询电话的稳定运行,全年12363共接听来电8.8万通,接收1.3万笔投诉,均按法定程序及时转办机构协商处理;外汇业务咨询电话共答复来电2839通,处理投诉建议93条、业务咨询893条,积极回应市场主体诉求。 聚焦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苗头,“打、防、管、控、宣”一体推进,提升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安全感满意度 持续打造暖心工程区域特色宣教名片,传递金融正能量。 正向宣导金融基础知识与惠企利民政策,树立正确金融理念。指导地方征信平台通过主题宣讲、征信产品对接、征信知识问答等多元形式,传播征信精准赋能实体经济成效;指导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走进园区、企业开展“投资国债,安全理财”宣教活动;通过深圳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指导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邮储银行深圳分行等机构举办11期汇率风险中性宣传活动,提升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 聚焦重点人群,有的放矢做好风险警示教育。走进水贝黄金珠宝市场,对100余名从业人员开展反诈反洗钱宣教;深入深汕合作区,向200余名村民普及远离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知识;依托高校共建基地,面向600余名师生剖析真实诈骗洗钱案例,提升风险识别与防范技能;联合上海黄金交易所、反诈中心、招商银行、平安银行等4次开展“远离非法黄金活动、防范虚拟货币相关风险”主题宣教,覆盖大中型黄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超200家。 线上齐发力,提升公众互动效果。指导平安集团等13家机构开展反洗钱线上知识有奖问答,吸引全国超14万人次参与;会同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开展个人征信专场直播活动,并指导微众银行、财付通分别举办存款保险、个人征信等专场直播活动,吸引近百万人次在线观看、互动;指导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拍摄反诈系列品牌微电影《反诈风暴之涉案惊魂》,播放量达百万人次。 聚焦风险实质加大反诈、反洗钱力度,切实维护辖区金融安全。 持续推进反诈“资金链”精准治理,涉案账户线索同比下降10.08%;平衡好反电诈和优服务,加强信息共享,统筹建成“白名单”数据库,指导机构提升精准防控水平。强化行刑协作与衔接,持续开展打击利用地下钱庄和离岸公司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协助深圳市公安局破获重大案件。定期开展跨境资金监测,督促银行加强业务审核,审慎为相关主体办理跨境资金汇出业务,切实防范化解跨境金融风险;严管重点主体、渠道,严厉查处和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良性秩序,全年查处53宗外汇违规行为,罚没金额4361.21万元。 聚焦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趋势、新特点,搭建跨境金融服务创新平台,助力跨境投融资持续升温 以高水平便利化试点精准服务优质企业,助力外贸促稳提质。 2024年2月,深圳辖内实现优质企业便利化政策向高水平便利化政策的顺利过渡,通过精准服务优质企业大幅提升跨境结算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带动其体系内中小企业批量纳入试点,大幅提升内地偏远地区企业跨境结算效率及集团资金使用效率,深圳辖内18家试点银行、1284家企业累计办理试点业务金额1029.16亿美元。 深化大湾区跨境投资互融互通,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 “跨境理财通”2.0落地以来,深圳银行新增个人投资者2.4万名,跨境汇划合计386亿元,达1.0时代业务总量的6倍。深圳跨境人民币收付合计5.64万亿元,同比增长34.1%,收支规模全国排名第三,人民币跨境收支合计占本外币收支的比重为61.2%。 促进数据资源互通共享,推动深港跨境征信取得新进展。 首批落地跨境征信北向通,持续增量扩面,指导银行充分应用跨境征信信息,为在深港资企业提供贷款17.75亿元,助力190余家企业在深开户,有效提升港资企业融资的可得性和获取金融服务的便利度。稳妥推进跨境征信南向通,应香港方面需求,指导深圳征信、百行征信通过深港跨境验证平台提供信用报告跨境验证服务,服务内地企业在港获批信贷额度3600万港币。 2025-03-19/shenzhen/2025/0319/2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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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2024年深圳出入境人员达2.4亿人次,其中,入境外国人276万人次,同比翻番,首次超过广州、北京,跃居全国城市第二。面对持续增加的境外人士来深支付需求,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下,在深圳市委、市政府支持下,围绕“卡、码、币、包”四路着力打造深圳全域支付示范区。2024年境外人士在深非现金支付交易198.87亿元,同比增长78%,呈现高增长、多元化国别、大健康新风向三个趋势。 境外人士来深消费持续高增长 移动支付备受青睐 2024年境外人士在深非现金支付交易1.46亿笔、198.8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2%、78%,涨幅超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港人在深非现金支付交易1.04亿笔、122.7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2%、81%。 从消费支付方式看,深圳银行的便捷开户为境外人士的消费提供了极大便利,开户后绑定微信、支付宝消费的方式占比达66%。“外卡内绑”“外包内用”等创新移动支付方式逐渐被更多境外人士接受,交易笔数同比分别增长2.4倍、1.8倍。此外,银联国际化进程加速推进,为境外人士传统刷卡消费提供了更多产品选择,境外银联卡和国际银行卡的刷卡笔数同比分别增长了147%、58%。 “周末经济”释放港人消费活力 来深消费国别日益多元化 港澳台人士是境外群体在深消费的绝对主力,三地人员交易金额合计占比85%。其中,港人来深消费“周末经济”特征明显。从支付时段来看,港人来深消费呈现“波浪式”上升态势,周末及节假日交易频次显著高于工作日日均水平,“周末经济”成为重要消费引擎。 来深外国人消费额超3成来自于韩国、美国、俄罗斯,占比分别为14%、10%、8%。紧随其后的是新加坡、马来西亚,分别占比7%、6%,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则分别占比5%、5%、4%、3%。来深外国人消费额涨幅前三名为印尼、俄罗斯、新加坡,同比分别增长116%、58%、40%,展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 境外人士热衷来深购物及体验美食 大健康产业成消费新亮点 商超与餐饮两大领域吸纳了约6成的外来消费。大型商超是境外人士来深购物的主要阵地,交易金额在商超行业中占比近2成。此外,港人还对免税购物尤为热衷,免税商品店的消费金额同比增长26%。连锁品牌餐饮最受境外人士青睐。轻食品牌、国际快餐巨头的交易金额占据外国人餐饮消费的近4成。港人则钟情于火锅与茶饮。 医疗领域是境外人士的主要消费“增长点”。境外人士在大健康领域的消费热情持续升温,交易金额同比增长65%。口腔诊所看牙、公立医院看病、医美整形正成为越来越多境外人士来深消费的新选择,其中大健康领域消费热门商户近5成为口腔诊所。 2025-03-05/shenzhen/2025/0305/2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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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五五”规划部署,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合理需要,2026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便利企业按照相同业务规则高效开展本外币放款业务。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明确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企业在余额上限内办理业务。三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5上调至0.6,整体提高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四是明确境内银行、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资金使用要求,有效防范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推动《通知》稳步落地实施,切实发挥境外放款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26〕63号) 2026-03-20/safe/2026/0320/27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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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五五”规划部署,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合理需要,2026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便利企业按照相同业务规则高效开展本外币放款业务。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明确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企业在余额上限内办理业务。三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5上调至0.6,整体提高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四是明确境内银行、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资金使用要求,有效防范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推动《通知》稳步落地实施,切实发挥境外放款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 2026-03-24/tianjin/2026/0324/3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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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总行党委扩大会议精神,审议天津市分行学习教育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启动部署分行学习教育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黄晓龙主持会议并讲话,各党委成员、行级领导出席会议,党委各部门、各处室、滨海新区分行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政绩观问题,围绕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学习教育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分行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政绩观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政绩观偏差和错位的危害性,真正把正确的政绩观树立好、践行好,以实际行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 会议强调,要把学习教育作为今年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全面落实“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的总要求,坚持学查改一体推进,高标准高质量落实好学习教育各项任务。深入开展学习研讨,全面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扎实组织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读书班、专题研讨等,推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全面深入查摆问题,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对照政绩观偏差主要问题清单,结合巡视、审计、督查、检查等反馈和发现的问题,广泛听取党员、干部、群众意见建议,全面深入查摆,制定问题清单,从党性上找差距、查根源、强修养。精准务实抓好整改,坚持与巡视整改、审计整改、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整改等紧密结合,坚持立查立改、即知即改,持续推动整改落实。加强建章立制,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健全完善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工作机制和常态化开展正确政绩观教育机制,不断完善制度、立好规矩。积极做好开门教育,坚持查摆问题听取群众意见,整改整治接受群众监督,检验成效接受群众评判,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关心的问题,让学习教育成果可感可及。 会议要求,要加强学习教育组织领导,党委对学习教育负总责,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带好头、作表率,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力戒形式主义,确保学习教育有序有效开展。要以开展此次学习教育为契机,教育引导分行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弘扬优良工作作风,统筹好学习教育和分行业务工作,做到相互融入、有机结合,切实把学习教育收获转化为推动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和实效。 2026-03-16/tianjin/2026/0316/3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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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研究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退汇资金流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safewj@126.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自贸区便利化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邮政编码:300041),请在信封上注明“自贸区便利化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22-2320905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04月14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退汇资金流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6年3月16日 2026-03-16/tianjin/2026/0316/3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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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2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6-02-27/sichuan/2026/0227/3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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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质效,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钦州市分局对交通银行钦州分行、光大银行钦州分行开展外汇展业改革调研,了解外汇展业改革、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等业务开展情况及存在困难,就2026年外汇业务重点工作进行交流。下一步,钦州市分局将持续稳妥有序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银行政策的辅导和监督,积极营造“越诚信越便利、越合规越自主”外汇服务环境。 2026-03-13/guangxi/2026/0313/3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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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地区外籍来华人员外币兑换服务水平,促进兑换特许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近日北京市分局召开2026年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视频工作会,辖内8家兑换特许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北京市分局介绍了2025年以来辖区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开展情况,要求各机构高度重视外籍来华人士支付便利化工作,持续提升外币兑换服务质量。 2026-03-16/beijing/2026/0316/27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