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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推县域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前往潮州开展外汇政策宣讲和企业调研。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参加“跨境金融促发展 政策护航县区行”跨境金融政策巡回宣讲会首站,面向潮州近90家重点外贸企业代表,围绕汇率知识普及、风险管理剖析、树立风险中性意识等核心内容开展宣讲。参会企业代表表示,本次宣讲会内容贴合企业实际需求,政策解读专业透彻、实操指导精准务实,为企业科学应对汇率风险指明了方向。 随后,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前往潮安区外贸行业协会和广东丹青印务有限公司走访调研,详细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跨境收支、受汇率波动影响等方面的情况,倾听企业在汇率套保、外汇结算、政策理解等方面的困难与诉求,并现场为企业答疑解惑。 2026-03-24/guangdong/2026/0324/3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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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278亿美元,较1月末上升287亿美元,升幅为0.85%。 2026年2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稳中有进、向新向优发展,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3-24/hebei/2026/0324/2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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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5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5.0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4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1.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4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5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7万亿美元)。 2025年1-5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25.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44万亿美元)。 2025-07-09/hebei/2025/0709/2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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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7.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93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2.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7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10.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8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1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5万亿美元)。 2026-02-27/hebei/2026/0227/2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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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副局长 2026-03-26/tianjin/2026/0326/3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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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局长 2024-11-27/tianjin/2024/1127/2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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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2026-03-26/zhejiang/2026/0326/2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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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作为外贸大省,全国对外开放重要窗口,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新业态贸易的蓬勃发展,为全省稳外贸、促开放、惠民生注入了澎湃动能。2025年全省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超6000亿元,增长23.3%,创“十四五”以来最快增速,成为浙江外贸稳定增长的核心力量。当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常态化,以个体工商户为主的市场采购贸易主体普遍存在小规模、轻资产、弱担保特征,小额高频收汇模式与准入门槛高、交易成本高的传统汇率避险工具难以适配,汇率波动对其薄利经营侵蚀效应显著,面临突出的汇率风险管理挑战。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的悉心指导下,浙江省内银行金融机构主动作为,积极破解市场采购贸易主体汇率避险难题,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如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推出四大硬核举措: 一是创新适配型汇率避险产品矩阵。率先落地个体工商户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人民币外汇期权等全系列产品,首创开展“一元买入欧式期权”专项活动,重构交易逻辑,大幅降低准入门槛,2025年推动汇率避险签约客户数同比增长30.4%,落地“首办户”900余户。二是构建分层精准服务体系。依托全省900余家网点及700余名外汇联络员触角优势,2025年实地走访涉外企业超4000户,联合属地外汇局、商务局、金融办等政府部门开展50余场普惠宣讲,推动衍生业务签约量突破130亿美元,外汇套保率提升10.5个百分点。三是深化政银协同降本增效。构建“财政出资+担保增信+银行服务”协同模式,优化汇率避险履约保障担保模式,推动汇率避险成本较市场基准压降70%。四是推出柔性纾困举措。在合规展业前提下,给予特定场景延迟追缴履约保障等措施,缓解客户盯市浮亏带来的资金占用压力,以有温度的服务稳定其经营预期。 作为市场采购贸易发源地,义乌个体工商户是浙江外贸发展的核心力量,夏聖就是义乌从事珠宝首饰市场采购出口的个体工商户,采用“先发货、后收款”贸易结算模式,其收汇期限不定、金额零散、订单高频的经营特点与传统避险工具适配性不足,面临较高的汇率波动风险。农业银行义乌分行精准对接客户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低成本、易操作、效果佳的汇率避险方案,仅需支付1元期权费即可锁定结汇底价对冲下行风险,同时保留汇率上行时按市场最优价格结汇的权利。目前该客户已办理数十万美元名义本金的期权交易,有效实现经营成本与订单利润的锁定,从容应对汇率波动风险。 目前,浙江省内各家银行将持续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新业态汇率避险服务体系,以专业金融力量护航市场采购贸易高质量发展,奋力绘就汇率避险“浙里先行、浙里示范”的生动画卷,为浙江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建设贸易强省贡献坚实农行力量。 2026-03-26/zhejiang/2026/0326/2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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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2月,银行结汇14338亿元人民币,售汇11362亿元人民币。2026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3438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581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2月,银行结汇2064亿美元,售汇1636亿美元。2026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4927亿美元,累计售汇3701亿美元。 2026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1684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9211亿元人民币。2026年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9640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8818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001亿美元,对外付款5645亿美元。2026年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3817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2640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3-26/zhejiang/2026/0326/2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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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五五”规划部署,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合理需要,2026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便利企业按照相同业务规则高效开展本外币放款业务。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明确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企业在余额上限内办理业务。三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5上调至0.6,整体提高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四是明确境内银行、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资金使用要求,有效防范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推动《通知》稳步落地实施,切实发挥境外放款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 2026-03-26/zhejiang/2026/0326/23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