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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579亿美元,较11月末上升115亿美元,升幅为0.34%。 2025年12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不断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经济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1-12/xinjiang/2026/0112/1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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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化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扎实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境外上市)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适用本通知。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银行(以下简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备案材料(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无需事前备案的除外); (三)境外发行或超额配售完成的公告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企业。 四、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后,应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备案或批复文件(如有)等,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一)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持有流通股的境内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完成境外股份注销,将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导致资本变动; (三)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后导致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进行H股“全流通”; (五)增发(含超额配售、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股份。 其中,第(四)项、第(五)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可在办理第(四)项、第(五)项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 五、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企业使用境内资金的,应持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回购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凭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六、境内企业(不含银行)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代码为21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企业因境外上市业务需新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募集资金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相关要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可自主结汇。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八、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开户、汇兑等。境内企业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应按规定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九、境内企业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持书面申请、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 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的,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减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见附件3); (二)关于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三)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材料,以及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 十一、境内股东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增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关于增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四)前述材料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打印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 境内股东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十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境内股东增减持等业务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代码为24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股东因增减持业务需新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的,应凭增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十三、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等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十四、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 十五、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在境内办理境外上市相关资金即期结汇、购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并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 十六、境外上市境内企业的国有股东需将减持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份的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该境内企业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通过其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将相关资金直接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需从境内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缴税的,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完税证明。 十八、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2。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十九、本通知所提境内企业、境内股东、相关境内金融机构及中国结算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公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4版)》(汇发﹝2025﹞38号文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账户、结售汇及收付等相关信息。 境内企业参加H股“全流通”的,境内证券公司应及时将逐笔涉外收付信息、业务编号等登记信息报送至中国结算或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中国结算应在开户行协助下完成H股“全流通”涉外资金集中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二十、相关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汇兑、上市费用境外扣减等方面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等材料备查。 二十一、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二、境内企业、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违反本通知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三、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相关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境外上市登记表 2.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3.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2026-01-12/xinjiang/2026/0112/1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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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二是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持续优化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6-01-12/gansu/2026/0109/2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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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总结前期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同时明确由各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为企业办理资金池业务备案登记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二是便利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划转资金。设定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挂钩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支持跨国公司额度内自主高效调配使用资金。三是完善资金池业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资金池业务办理规范,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1-12/gansu/2026/0109/2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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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范相关风险,促进外汇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进行修订,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立足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变化和监管实践,统筹整合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系统性的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从交易场所、资质条件、报价规范、交易清算规则、信息管理、数据服务、自律管理等领域明确相应要求,实现业务监管全覆盖。二是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境内外金融机构、货币经纪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商权利和义务,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三是推动银行间外汇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交易和清算品种、币种、方式等,便利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外汇服务。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健全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2026-01-12/gansu/2026/0109/2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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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形成科技、普惠贷款余额2个“2万亿”,绿色、数字经济贷款余额2个“1万亿”的信贷格局 全力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快速落地“507”一揽子货币政策措施,释放降准资金614亿元,助力稳增长、稳市场、稳预期。2025年末,深圳市存款余额超14万亿元,贷款余额近10万亿元,存贷款规模稳居全国城市第三。科技、绿色、普惠小微、数字经济产业贷款余额分别为2.26万亿元、1.40万亿元、1.97万亿元、1.35万亿元,贷款增速均高于各项贷款增速。新发放服务消费与养老领域贷款占广东省比重超六成。 二、落地全国首批债市“科技板”,发行规模超400亿,“腾飞贷”“科技初创通”“科汇通”三大模式获全国推广 构建境内外贯通、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一是率先落地债市科技板全国“首批发行”“首批注册”“首单风险分担工具”,2025年,非金融企业发行科创债券规模合计441.5亿元,居全国城市第二。二是“腾飞贷”“科技初创通”“科汇通”三大模式获全国推广,助力深圳5100余家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获贷超160亿元。三是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持2843家科技企业、122个技术改造项目发放贷款611亿元,居全国城市第三。 三、打造深圳全域支付示范区,从最初一公里“包教包会”到最后一公里“即买即退”,提振入境消费同比增长超3成 最初一公里“包教包会”。在深圳机场、深圳湾口岸等5个综合服务中心协助外籍人员完成有关支付操作,累计服务近3万人次。最后一公里“即买即退”。构建涵盖现金、银行卡、电子钱包等多门类多品种的便利化退税退付体系,率先推出“退付至境内外电子钱包”等多项全国性首创举措,推动离境退税商品销售金额同比增长1.99倍。做好十五运会、文博会、高交会等国际性活动支付保障,2025年,便利支付服务激活深圳入境消费1.89亿笔、26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约3成。超300万港人在深开立银行账户,其中代理见证开户超42万户,累计交易超440亿元,占大湾区九成。打造深圳全域支付示范区党建创新案例获深圳市“尖兵杯”一等奖、广东省“先锋杯”三等奖、旗帜网百优案例,并纳入全国营商环境优秀案例推广。 四、率先出台货物贸易人民币相关工作方案,深圳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占比达30%,FT试点银行扩容至7家 会同地方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提升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占比工作方案,2025年,深圳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收支合计12317亿元,同比增长1878亿元,创2009年业务开办以来增量新高;深圳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占比逐季提升至30.8%。推动FT试点银行扩展至7家,交易金额同比增长90%,为企业提供高效的跨境资金划转、灵活的汇率风险管理和便利的融资支持。“跨境理财通”满足居民跨境理财需求,自“2.0”版本实施以来,新增个人投资者约3.2万名,跨境收付金额合计516亿元,金额占大湾区比重近五成,业务规模较1.0时期增长超8倍。 五、金融支持外贸跨境结算便利化,为超25万家企业节省结算费用近6亿元,近万家外贸企业获贷超万亿元 支持外综服企业代办跨境电商出口收汇658.6亿美元,助力25.3万家企业节省结算费用超5.8亿元,推动深圳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近2000亿元人民币。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覆盖1800家企业,业务规模超2100亿美元。指导银行创新“微贸贷”等产品模式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发展,9070家外贸企业贷款余额达1.07万亿元,其中小微企业家数占比近八成。开展“跨境金融服务走进各区”“避险为帆、汇海远航”等系列活动36场,为超百家机构提供政策宣讲、产品推介、政银企对接一体化服务。 六、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3.0版本落地,服务58家跨国公司全球化运营,惠及近2000家境内外成员企业 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高版本”资金池试点升级至3.0版本,打通企业自主购汇渠道,助力企业增收减负、降本增效。充分发挥“通用版”资金池试点“门槛降低、归集灵活”的政策优势,持续释放政策红利,推动试点扩面增效。深圳“高版本”和“通用版”资金池试点企业达58家,助力华为、大疆、腾讯、比亚迪等深圳知名企业全球化运营,惠及境内外成员企业近2000家,其中新能源、智能制造、通讯设备等行业企业占比近九成,资金池业务规模达3800亿美元。 七、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跨境支付超248亿元,数币预付模式破解“退费难”“易爆雷”民生痛点,服务超280万人次 “货币桥”为企业出海“铺路搭桥”,辖内累计开展业务金额超248亿元,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目、供应链及大宗商品交易等应用场景,覆盖前海、河套等深圳综改重点区域。数字人民币预付模式签约商家已突破5700家,服务客户超280万人次,管理资金超51亿元。推动集成硬钱包功能的深圳AI城市旅行卡在金博会首发,数字人民币硬钱包自助终端首次入驻APEC非正式高官会,实现硬钱包“金融+文旅”“金融+会议”一站式体验。 八、落地全国首笔跨境支付通业务,深圳业务总量近百万笔、金额近40亿元 推动跨境支付通顺利上线,全国首笔跨境支付通南向、北向汇款业务均落地深圳,全国首创跨境支付通应用场景延伸至离境退税领域。凭借全天候服务、全线上办理、汇款操作便捷、转账实时到账和初期暂不收费的优势,跨境支付通成为深港两地居民及企业便利化汇款的重要途径,促进深港金融和民生融合发展。2025年,深圳地区跨境支付通业务近百万笔,金额近40亿元。 九、全国首批开展绿色外债试点,各类创新模式发放超400亿元贷款支持企业、项目绿色发展 全国首批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为深圳企业利用跨境融资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开辟新路径,三家企业完成签约金额超1.7亿元人民币。发挥碳减排支持工具撬动作用,辖内银行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发放碳减排贷款200.46亿元,预计带动碳减排量420万吨。推出“降碳贷”2.0升级版本,推动贷款利率挂钩企业碳评级、碳减排效果等指标,17家银行与44家深圳企业签约贷款8.2亿元。深化气候投融资试点,气候投融资项目贷款余额近250亿元,2025年新发放贷款38.39亿元。 十、高效退库退税业务惠及近560万人次,反诈活动深入高校和社区服务青年、老人等重点群体 办理全国首单个人邮递物品线上退税,业务时长缩短3-5个工作日;实现“跨境退库电子化”,跨境税费电子方式“能缴可退”;2025年,高效办理个税退税578万笔、90.5亿元,惠及近560万人次,退税“红包”快速直达个人,助力深圳消费。深入推进“全民反诈”,组织策划深圳市反诈短视频大赛、反诈征文等活动,启动全国首场“青年反诈在行动—反诈宣传进校园”,辖内近10所高校师生代表参加。组织金融机构青年走进街道、社区、高校等系列宣传活动11场,深入10个社区“上门宣教+精准服务”,筑牢老年防诈屏障。 2026-01-12/shenzhen/2026/0112/23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