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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二是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持续优化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6-01-09/jilin/2026/0109/2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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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汇发〔2018〕48号) 2018-12-07/jiangsu/2018/1207/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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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6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2016-02-03/jiangsu/2016/0203/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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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召开2025年新疆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会议暨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 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2025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暨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总结2024年工作,分析研究当前形势任务,安排 部署2025年工作。 会议指出,2024年,新疆人民银行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总行工作部署,立足新疆“五大战略定位”,稳固对实体经济的总量支撑,优化金融供给结构,守牢金融风险底线,支持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保障作用有效发挥。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作为“第一议题”。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守住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的底线。狠抓巡视审计问题整改。统筹推进干部队伍建设。 二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加大。持续提升货币政策工具运用效能,积极落实降准政策,灵活调剂再贷款额度,截至11月末,全区人民币贷款同比增长8.4%。多措并举推进一揽子金融增量政策扎实落地。新发放企业贷款利率为有统计以来最低水平,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平均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均有下降,首笔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落地。 三是金融“五篇大文章”开篇良好。完善政策设计,建立常态化联合工作机制。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引领作用,创设“疆科贷”再贷款专属产品,推进碳减排支持工具扩面使用,撬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绿色贷款实现快速增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九件实事”带动了一批“小而美”的金融创新项目。 四是服务新疆战略定位作用显现。全力支持南疆及兵团经济发展。深度参与新疆自贸试验区建设,争取3项外汇创新试点落地。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覆盖全疆,企业外汇套保率提高至24%以上。实体领域人民币跨境收付规模再创历史新高。 五是重点领域金融风险不断化解。有力支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有效防控地方法人风险,南疆四地州农信社统一法人改革工作基本完成。高质量开展金融支持助企纾困专项行动,联合建立“民营企业纾困需求清单库”,“一企一策”解决融资困难。 六是金融服务和管理能力持续提升。优化支付环境,银行网点零钱包兑换服务、适老化服务、外籍来华人员简易开户服务实现全覆盖。强化科技赋能,反洗钱、科技、征信、金融业综合统计等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七是机构改革和内部安全管理根基进一步夯实。机构改革稳妥落地。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安全保卫、发行等重要环节风险管控,信访、政务值班、机要保密、消防管理等安全稳定无事故。工会、共青团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发挥,离退休干部、后勤、安全保卫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 会议要求,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要深刻认识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内涵,深刻认识做好科技金融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新疆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向西开放桥头堡的重要定位,深刻认识当前经济金融领域的风险形势,准确把握总行工作会议部署要求。 会议要求,要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严的基调正风肃纪反腐,从严从实抓好巡视巡察问题整改,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会议强调,2025年,要按照“政治引领、忠诚履职、自信自强、有为有位”的总体思路,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发展金融“五篇大文章”,守牢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努力推动金融服务和管理工作争先创优、树立品牌,为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一是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深入贯彻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坚持严的基调正风肃纪反腐。从严从实抓好巡视巡察问题整改。 二是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强化利率政策执行和传导,发挥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保持信贷总量稳定增长,引导金融机构主动适应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深挖有效信贷需求。有效落实货币政策工具,不断提升使用效能。 三是统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结合新疆实际尽快搭建完善政策支持框架,构建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继续开展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重点任务攻坚行动,各地州市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统筹推进绿色、普惠、养老、数字金融发展。 四是有力推动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化解。继续配合做好融资平台化债工作。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城施策实施好首付比例等住房信贷政策,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稳妥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强化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提示,深入推进稳定业务转型升级。 五是服务新疆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入推进新疆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不断提升跨境贸易人民币使用占比。加强与中亚国家金融设施互联互通。持续做好汇率避险服务。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外汇监管。 六是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和管理。加快推进法治央行建设。认真落实数字央行建设规划要求,持续提升外籍来疆人员支付服务便利性,全力保障现金供应,加强数据源头治理,加快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疆推广应用。切实加强县域金融服务,确保金融服务管理职责不缺位、质效不下降。 2025-01-14/xinjiang/2025/0114/1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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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银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便利跨国公司资金归集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江苏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为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制定了《江苏省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电话:025-84790179。 附件:江苏省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 2025-01-24/jiangsu/2025/0124/1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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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 为改进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上述三类分别简称QFII、RQFII、QDII,统称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便利合格机构投资者跨境证券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合格机构投资者有关数据报送方式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外汇局使用境内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要求报送的账户开关户及收支余、涉外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上述四类统称逐笔申报数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数据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业务监管和统计监测依据。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按照汇发[2014]18号和汇发[2013]43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逐笔申报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相关数据。其中,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数据报送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确填写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QFII/RQFII应填写产品编号,QDII应填写业务编号,详见附件1)。 除账户开关户数据外,托管人于2016年1月1日以前报送的其他逐笔申报数据不需要补填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以避免重复计算和重复占用额度。对于仍然存续的账户,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14日前完成在账户开关户数据中补填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的工作。 二、合格机构投资者选择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的,逐笔申报数据由实际办理业务的经办银行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仍由托管人报送。 三、托管人应按照附件2、3、4所列表格(表格电子版已发送至托管人日常联络邮箱),补充填写合格机构投资者获得额度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发生的逐笔跨境收支、账户内结售汇等历史交易数据信息,于2016年1月14日前报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加盖托管人公章),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zb-sc@safe.gov.cn。请将QFII、RQFII和QDII信息填列为不同的表格并明确说明。 外汇局将于2016年1月17日前将相应的业务办理凭证信息(包括业务编号/产品编号、主体代码、随机码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托管人。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18日起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控制信息表数据以及历史数据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上办事登录,选择资本项目业务-控制信息表查询功能,输入外汇局提供的业务办理凭证信息查询)。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以书面方式(加盖托管人公章)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提出数据修改需求,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数据核对工作。 四、托管人应确保逐笔申报数据准确关联。托管人可于申报完成2日后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看相关控制信息表和滞留数据,如果存在因申报不准确导致数据未能成功关联或滞留,托管人应及时修改相关申报数据。 合格机构投资者选择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的,数据关联性核对工作由实际办理业务的经办银行完成。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跨境汇出投资本金和资本利得时,应拆分成两笔并按照附件1的指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免汇出资本利得占用汇出本金额度。 六、2016年1月至6月为数据并行报送期。对于自2016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托管人无需再报送汇发[2014]18号文件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第六章“6.8.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6.8.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和“6.8.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等三个部分所涉及的报表数据。其他部分数据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托管人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如遇问题需要咨询,请与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47(业务)、010-68402164(技术)。传真:010-68402208。 特此通知。 附件:1.QFII/RQFII/QDII数据报送指引 2.QFII/R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跨境收支 3.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结汇 4.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购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附件1: QFII、RQFII、QDII数据报送指引 附件2: QFII、R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跨境收支 附件3: 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结汇 附件4: 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购汇 2015-12-15/jiangsu/2015/1215/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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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行: 为便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运作,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6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9月30日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 2015-12-15/jiangsu/2015/1215/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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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总结前期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同时明确由各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为企业办理资金池业务备案登记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二是便利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划转资金。设定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挂钩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支持跨国公司额度内自主高效调配使用资金。三是完善资金池业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资金池业务办理规范,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1-08/anhui/2026/0108/3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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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二是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持续优化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6-01-08/anhui/2026/0108/3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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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范相关风险,促进外汇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进行修订,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立足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变化和监管实践,统筹整合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系统性的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从交易场所、资质条件、报价规范、交易清算规则、信息管理、数据服务、自律管理等领域明确相应要求,实现业务监管全覆盖。二是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境内外金融机构、货币经纪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商权利和义务,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三是推动银行间外汇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交易和清算品种、币种、方式等,便利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外汇服务。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健全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2026-01-08/anhui/2026/0108/30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