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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对福建省2003年破获的“地下钱庄”案件的11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宣判。这是近年来福建省司法部门首次就“地下钱庄”等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2003年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与福建省公安厅在前期调查经营并初步掌握了郑亦细命、林水宋仔等人涉嫌经营“地下钱庄”情况的基础上,出动公安、边防武警和外汇局人员共213人,联合对福州、泉州、南平等地区涉嫌经营“地下钱庄”的窝点开展了代号为“8.25”的突袭行动。此次行动共捣毁涉嫌经营“地下钱庄”窝点18个,抓获涉案人员30人,当场缴获美元、日元、港币、澳大利亚元等外币现钞折合人民币37.29万元和人民币现钞13.82万元,冻结508个账户,累计冻结款项折合人民币4000多万元,银行存折104本、银行卡49张及一批账簿和记账凭证,查扣作案工具点钞机1台、电脑4台、传真机2部、本田雅阁轿车1辆。 经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至8月,郑亦细命等5人非法买卖外汇共计15.3万美元、10504万日元、929.31万港元、8250新加坡元;林水宋仔等6人非法买卖外汇折合216.41万美元。福清市人民法院认为,郑亦细命和林水宋仔在国家指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长期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扰乱了金融市场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涉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郑亦细命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施乐龙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至5万元;判处林水宋仔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至10万元。 福建省外汇分局还将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对所有参与外汇非法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新发现的线索继续延伸检查,涉嫌刑事犯罪的将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公开宣判充分显示了公安、外汇和司法部门通力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的成果和决心,有力地打击了不法分子的气焰,宣传了外汇管理法规,增强了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为进一步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推进我国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营造了更好的社会环境。 2004-06-18/safe/2004/0618/4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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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在2004年3月25日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全部登记备案手续应在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 结售汇业务是我国现行结售汇管理体制下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与一般的外汇业务有着本质区别。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不仅是从事人民币与外币兑换买卖的商业行为,更重要的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审核客户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实际上是代外汇管理部门在汇兑环节履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的职能。此外,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力度直接影响到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人民币汇率和国家外汇储备。因此,有必要对银行结售汇业务实行特殊监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有关规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外汇管理局审批。适应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200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3月25日发布《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以充分发挥外汇管理的专业化优势,使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得到全面和准确贯彻执行;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要求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到相应的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便外汇局全面掌握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信息,进一步完善结售汇业务管理。 为了保证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手续的顺利进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通知》,按照操作简便、管理到位的原则,具体明确了登记备案的要件、时间和管理权限等有关内容,并根据目前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情况和有关监管原则,对中、外资银行办理登记备案的手续分别作出了规定。 根据《通知》精神,金融机构应当凭原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结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 《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06-16/safe/2004/0616/4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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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4年3月底,中国外债余额折合美元2023.21亿(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86.87亿美元,上升4.49%。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200.62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59.34%,比上年末增加34.72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822.59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40.66%,比上年末增加52.15亿美元。 在2023.21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647.78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375.43亿美元。在登记的1647.78亿美元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532.19亿美元,占32.30%;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403.74亿美元,占24.50%;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390.83亿美元,占23.72%;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74.33亿美元,占4.51%;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243.35亿美元,占14.77%;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3.34亿美元,占0.20%。 2004年1-3月,我国新借入外债243.74亿美元(不含贸易信贷),还本192.18亿美元,付息3.62亿美元,汇率差及调整数使外债余额增加25.62亿美元。 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外债规模的不断增长主要受国内经济及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等因素的影响。此外,目前本外币正利差仍然较大,人民币升值预期依然存在,这也是导致外债流入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2004-06-29/safe/2004/0629/4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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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Hang Seng Bank Limited]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中国建设银行应督促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07-12/safe/2004/0712/4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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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吉林省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该项试点时间为200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境外投资购汇总量限额为5000万美元。 截至到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批准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详细情况可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信息”栏目。 2004-07-09/safe/2004/0709/4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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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Hang Seng Bank Limite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4-06-25/safe/2004/0625/4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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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大和证券SMBC株式会社(Daiwa Securities SMBC Co.Lt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4-07-12/safe/2004/0712/4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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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3年第10期 2013-09-27/safe/2013/0927/6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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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3年第9期 2013-08-30/safe/2013/0830/6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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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计委外资司司长张晓强就制定这一《意见》的目的、对外发债审批管理的主要程序、我国对外发债情况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意见》的目的是什么? 答:对外发债是重要的金融活动。从亚洲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看,加强对外发债的管理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力手段。我国目前对外发债的管理主要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等,围绕对外发债此前尚无一个统一的管理法规,急需完善相关法规。《意见》的制定,将有利于规范我国境内机构境外发债行为,提高发债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地加强对外发债的管理和防范国家外债风险。 问:对外发债审批管理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今后对外发债主要的审批程序是,首先由经审核认定有资格对外发债的境内机构向国家计委提出发债申请,国家计委接到申请后对其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此后由国家计委起草审核意见,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审批。为了保证借用外债的合理用向,并做好国家的全口径外债管理,对使用对外发债资金的建设项目,还要按现行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债规模要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问:请介绍一下我国对外发债的历史情况? 答:我国境内机构向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始于1982年1月。当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日本东京市场发行了100亿日元的私募债。1984年11月,中国银行在东京发行200亿日元公墓债,标志中国正式进入国际债券市场。1985年6月,中国银行首次进入德国法兰克福市场;同年8月中信公司首次在香港发债;1986年11月、1987年10月相继开拓新加坡和伦敦市场;1993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进入美国市场发债。 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包括财政部在内,我国共有18个发行体在境外发行了近120笔,总额约215亿美元的外币债券。 对外发债拓宽了外资筹措渠道,为国家及地方重点项目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整体水平。目前,筹资市场多元化、发行方式多样化的对外发债格局已经形成。 问:《意见》与现行对外发债审批管理的主要区别与改进是什么? 答: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将以往重大发债筹资报国务院审批,改为今后对外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二、将原对外发债“窗口制”改为对外发债“资格审核批准制”,不再保留对外发债窗口单位。发债资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借鉴国际评级方法,对拟发债的机构进行资格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每两年评审一次。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发债主体中明确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四、将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和海外分支机构境外发债,区分不同情况,纳入规范管理。 问:截至目前,我国有多少企业获准发行境外可转换债券?情况怎样? 答:为了适应我国国内上市企业扩展业务的需要,探索上市企业再融资的新渠道,经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起国家计委会同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进行发行境外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为了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截至目前先后有6家企业获准发行境外可转换债券。它们是深圳南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除上海轮胎和四川成渝由于市场原因未对外发行外,其余企业均已完成发行工作,筹资总额5.9亿美元。 2000-04-29/safe/2000/0429/38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