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宁波市外币代兑机构名录(截至2022年9月30日) 2022-10-28/ningbo/2022/1028/2233.html
-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规定》有助于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7-26/xizang/2024/0726/1308.html
-
为深入贯彻落实“五问五破、五比五先”作风建设专项行动精神,外汇局奉化支局全面对照“五问五破”谈不足,严格按照“五比五先”找差距,近日,组织召开专题学习会。 会上,全体同志深入学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主动对标最高最好最优最强,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查摆问题,以揭短亮丑的决心寻找差距,坚决破解履职尽责中的“中梗阻”,形成抓作风促工作、抓工作强作风的“新风尚”。同时,对上级局党建人事等方面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进行了逐条分析和讨论。支局毛平飞副局长对外汇管理部积极谋划部署工作的态度表示肯定,要求全体同志以本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聚焦“问破比先”,紧盯上级局的工作方向、紧扣下半年的工作重点,以紧起来、快起来、跑起来的赶考状态、奋斗姿态,在2022年的外汇工作考核中领先领跑、再创佳绩。 2022-10-13/ningbo/2022/1013/2223.html
-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银行从业人员技能操作水平和外汇金融服务能力,近日,外汇局慈溪市支局成功举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国际收支业务、个人外汇业务两项技能竞赛,共有来自全辖34家银行机构的50名选手参赛。 此次竞赛作为慈溪市职工技能运动会项目之一,支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参赛选手积极备战、全力以赴。本次竞赛为辖区外汇从业人员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同台竞技的平台,通过以赛促学、以赛代训、以赛促用,进一步提升了辖区外汇金融服务水平,为慈溪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2-10-13/ningbo/2022/1013/2225.html
-
近日,为推动外汇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外汇局奉化支局赴辖区中行、农行两家金融机构开展调研。 调研中,支局与两家金融机构就近期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情况、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阶段工作计划进行了交流,对两家金融机构提出四点希望:一是提高站位,提升认识,做精做优重点工作;二是紧扣“首办户”拓展、便利化试点推进等重点工作,周密制定工作推进时间表;三是要精准对标、精准发力,加大外汇政策宣传力度;四是要加强上下联动,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2022-08-24/ningbo/2022/0824/1870.html
-
近日,为更好地了解北仑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效果,外汇局北仑支局赴辖内外综服平台公司开展调研,倾听企业在跨境结算方面的经验和当前存在的难点、堵点。 调研活动中,企业围绕外债便利化试点、凭指令为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等方面详细讲述试点的获得感,双方就外综服平台代收代付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最后,支局表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是一项集成改革,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力量,协调解决好企业创新需求,在自贸区宁波片区建立一个改革示范基地。 2022-10-13/ningbo/2022/1013/2227.html
-
为贯彻落实总局外汇便利化试点政策,外汇局奉化支局主动作为,靠前发力,以“送策上门”方式积极推动便利化试点工作落地见效。近日,奉化支局联合杭州银行奉化支行赴辖内某智能科技企业进行外汇试点政策宣讲。 企业负责人表示拟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希望获得政策指导。针对企业实际需求,支局工作人员介绍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等试点政策的具体内容,指导企业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充分享受外汇政策红利。杭州银行奉化支行就业务操作流程、材料审核等方面做了讲解。企业对支局的贴心服务表达感谢和赞赏,表示“政策上门”实实在在解决了企业的“政策盲区”。 2022-09-16/ningbo/2022/0916/1884.html
-
为助推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汇率避险业务落地,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多措并举,以“企业清单+服务清单”的方式,做好政策指导和落地跟踪。 近日,中国工商银行余姚分行对接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个体工商户余姚市某电器厂办理政策性担保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业务。该笔业务由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政策性担保、免收担保费、无需占用抵押授信,远期签约金额1万美元,是宁波大市首笔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业务。该个体工商户表示,政府性融资担保有效消除了办理汇率避险产品时对缴纳保证金存在的顾虑,提升了市场主体办理汇率避险产品的意愿。 2022-10-13/ningbo/2022/1013/222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224亿美元,较5月末下降97亿美元,降幅为0.30%。 2024年6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但我国经济运行延续回升向好态势,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4-07-23/heilongjiang/2024/0723/2414.html
-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推动涉外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提升融资效能,鹤岗市分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支持鹤岗市涉外企业开展汇率风险管理的扶持办法》、《促进鹤岗市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专项行动的办法》,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截至目前,已有4家企业与3家银行进行了业务对接,为进一步推动辖区涉外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2024-07-29/heilongjiang/2024/0729/24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