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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作用,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如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0亿元。 二、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第七条中“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的规定不再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的其他事宜仍按照银发〔2022〕27号文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4月11日 2026-04-21/yunnan/2026/0421/1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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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3月,银行结汇18889亿元人民币,售汇17786亿元人民币。2026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5327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360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3月,银行结汇2736亿美元,售汇2576亿美元。2026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7664亿美元,累计售汇6277亿美元。 2026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6878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9092亿元人民币。2026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53284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4727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239亿美元,对外付款8559亿美元。2026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205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1199亿美元。 2026-04-21/yunnan/2026/0421/1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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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通知精神,厦门市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厦门汇〔2024〕9号),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更加便利的经常项目外汇政策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1)。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实施细则见附件1)。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实施细则见附件1)。 (六)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实施细则见附件1)。 (七)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审慎合规银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登记后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可适用第一项至第五项便利化措施: 1.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审慎合规银行确定的优质企业; 2.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本款所称优质企业。 优质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二、开展跨境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厦门市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厦门汇〔2024〕9号)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联系人:(经常项目)康婉琳0592-5857077 (资本项目)林位廉0592-5899552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附件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2026年4月17日 2026-04-22/xiamen/2026/0422/23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