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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雅安市中心支局开展了“学习二十大精神 我们这样干”主题党日活动,用党的二十大精神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促进党员干部履职成效进一步提升。 在全面学习上加力度。按照学懂弄通做实的要求,中心支局组织全体党员第一时间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学习研读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系统、深入领会党的二十大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在全面学习上加大力度,做到知其言更知其义、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入脑入心,把学习热情转化为外管工作履职尽责的强大动力和实际行动。 在全面把握上下功夫。在主题党日活动中,通过集中学习中共中央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解读党的二十大报告,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一系列新表述、新概括、新论断,领悟蕴含其中的强大真理力量、创新思想魅力和精神气质品格,深刻领会“五个牢牢把握”重大要求,牢牢把握“三个务必”的重要号召,持续深化“五个必由之路”规律性认识,忠实践行“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 在全面落实上站排头。在交流体会中,党员干部一致表示,要始终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切实用党的二十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围绕“外汇惠民”理念,主动提升工作质效,优化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和时效,让群众“少跑路”、“不跑路”,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建良言、献善策、支实招,推动解决企业、银行、群众的疑难杂症,助力外汇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2022-11-11/sichuan/2022/1111/2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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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决战四季度、大干一百天”攻坚行动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稳定外贸基本盘,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甘孜州中心支局联合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出台《支持外贸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跨境人民币结算和便利化融资政策实施细则》,鼓励和支持甘孜州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贸企业拓展跨境融资渠道,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惠企政策促进外贸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和融资成本。 此政策面向在甘孜州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合规经营且在当年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外贸企业)享有。政策内容包含:一是支持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对州内采用外汇衍生品进行汇率避险的外贸企业,对其外汇衍生品履约金额按每万美元5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二是支持企业人民币跨境结算。对企业甘孜州内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结算量全州排量靠前的2家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三是支持企业跨境融资。对外贸企业发生的跨境融资利息,按实绩支出利息的30%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此外,该政策还优化了企业获取奖补贴资金流程,探索试行“免申即享”模式,由甘孜州中心支局依据四川省分局、人行甘孜州中心支行跨境办、企业提供的数据填制明细表,再由商务部门复核拨付企业奖补资金。 该项政策出台有利于甘孜州外贸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贸企业打开跨境融资新思路、防范汇率波动风险、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意识,促进甘孜辖区涉外经济保稳定、提质量、增效率。 2022-11-04/sichuan/2022/1104/2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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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为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解决党建与业务“两张皮”问题,在中国共产党二十大胜利闭幕后,宜宾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所在党支部与兴业银行宜宾分行党支部联合开展了“学习二十大 奋进新征程”主题党日活动。 会上,双方党支部一是学原文,集中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党的二十大广西代表团讨论时的讲话,原原本本领悟报告精神,学懂弄通精髓要义。二是悟思想,两位青年党员同志分别从各自角度分享心得,交流体会,全面理解伟大变革,深刻领悟理论创新。三是强落实,宜宾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相关同志作“金融为民 外汇惠民”政策解读,回顾最近五年来宜宾市外汇管理领域取得的重大成就,并就政策措施开展宣传解读。兴业银行宜宾分行从典型案例出发,重点分享了外汇管理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四是夯基础,结合二十大报告全文要点,组织参会全体党员同志开展应知应会知识竞答,进一步加深理解,汲取力量。 通过联学联建,有力促进宜宾市中心支局党建与业务工作的有效融合,下一阶段,将把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持续强化政策学习,深入践行“金融为民 外汇惠民”的工作理念,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宜宾外汇力量。 2022-11-08/sichuan/2022/1108/2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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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践行“金融为民、外汇惠民”理念,攀枝花市中心支局深入工商银行攀枝花分行开展“阳光畅汇”个人外汇业务优质服务示范点现场验收工作。 此次示范点创建活动是在前期“个人外汇便民示范点”基础上的进一步提升,从方案拟定、申建报名,到暗访抽查、验收评选,历经9个月,通过创设“阳光畅汇”外汇品牌,好中选好、优中选优,致力于打造区域性高标准、高质量、高时效的个人外汇综合性服务网点标杆。 验收工作从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体系建设、风险防控及创新特色服务等四个方面展开,从验收的结果来看,示范网点在个人外汇业务专业化、时效化、综合方面实现进一步优化,达到了建设标准。一是示范网点设置有外汇业务专柜,具备个人外汇业务全产品服务能力,外汇业务可通过电子渠道或柜台渠道办理;二是示范点服务优质高效,业务处理及时,操作流程规范,未出现拒绝、推诿客户办理正常业务的情况;三是内控制度健全,风险防控严格。建立有《个人外汇业务常见问题应答话术》等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个人外汇业务培训,提升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服务水平。 2022-11-14/sichuan/2022/1114/2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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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金融为民”工作理念和“一岗双责”工作要求,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聚焦重点改革举措,2022年10月21日,德阳中支外汇管理科党支部联合中国银行德阳分行赴“德阳市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德阳****实业有限公司开展“转作风 深调研”主题党日活动,深入调研德阳市跨境电商企业发展情况。 德阳****实业有限公司是凉山文旅集团全资子公司,作为中国(德阳)跨境电商综试区重点企业,是德阳市第一家实现通过“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出口的企业,出口产品主要为凉山彝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和四川特产商品。在调研活动中,企业详细介绍了近年来业务发展和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建设情况,开展跨境电商的经营模式以及业务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德阳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科党支部党员代表向企业宣传外汇管理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和德阳市支持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和跨境融资的支持政策。并督促银行加强与企业的交流,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并享受各项外汇政策红利。 2022-11-07/sichuan/2022/1107/2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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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2年10月31日) 2022-11-14/sichuan/2022/1114/2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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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推动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尽快在遂落地,用好用活《促进遂宁市跨境贸易投融资的支出措施》跨境融资支持政策,助力企业拓展融资渠道。11月1日,遂宁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5家涉外银行召开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推进会。会上,各银行机构介绍了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推进情况,就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难点开展现场讨论,并对接下来的工作开展计划进行汇报。遂宁市中心支局提出工作要求:一是针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一对一”上门政策宣传,确保企业知悉知晓惠企政策;二是积极利用海外分支机构助力有跨境融资需求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举借外债;三是加快工作推进进度,力争便利化试点年底前落地。 2022-11-10/sichuan/2022/1110/2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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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安市中心支局指导辖内建设银行设立“关银一KEY通”代理点,系除成都外在省内市州设立的首家川渝一体化代理点。代理点通过制发共享盾实现对企业网银和电子口岸IC卡申领等相关业务的支持,有效解决了本地外贸企业业务办理的脚底成本,同时提供了四川和重庆地区外贸企业电子口岸相关业务的异地办理渠道,切实为外贸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提升外贸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截止2022年10月底,“关银一KEY通”代理点累计为33户企业(包括2户重庆企业)办理各类口岸业务36笔,其中,电子口岸IC卡申领业务24笔,变更信息5笔,解锁5笔,换卡2笔。 2022-11-09/sichuan/2022/1109/2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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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疫情突发后,内江市新引进的特大外资项目受资金链影响难以持续,急需“输血”保进度。内江市中心支局急企业所急,指导中行内江分行按特事特办、应办尽办原则,结合防疫要求量身订制服务方案,确保外汇服务不断档。指导银行创新电子资料审核方式,采取“先办后补”,使用电子资料完成增资登记,跑出登记“加速度”。解封后,内江市中心支局持续关注,专人跟进指导银行快速完结流程,促使外商资本金准时到位。汇银携手有效化解企业困境,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11-16/sichuan/2022/1116/2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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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21/sichuan/2022/1121/20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