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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外汇局潮州市中心支局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政策宣传力度,指导银行优化外汇服务,增强企业合规经营意识,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一、以“潮州金融大讲堂”为平台,搭建对外宣传的桥梁。联合潮州市金融工作局在潮州陶瓷外贸出口基地枫溪区举办“潮州金融大讲堂”,宣讲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回应银行和企业有关业务问题。 二、以“外汇服务百企行”活动为载体,深入企业开展外汇管理服务。积极推进“外汇服务百企行”活动,深入大型企业走访调研,宣讲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措施和跨境融资政策,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政策需求,指导企业开展外汇业务。 三、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外汇政策宣传,拓宽宣传受众范围。一是积极利用“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学雷锋活动月等户外宣传活动平台,向市民发放外汇业务宣传手册,宣讲个人外汇业务知识,解读外汇业务办理流程。二是组织辖内各银行利用营业厅宣传屏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知识。三是通过《潮州日报》、潮州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平台,宣传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2018-09-04/guangdong/2018/0904/1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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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18年7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8-09-11/guangdong/2018/0910/1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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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18年7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8-09-10/guangdong/2018/0910/1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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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4月28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以来,在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的指导下,相关试点业务取得初步成效。 截至2018年7月31日,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共18家企业办理58笔试点业务,累计支付金额折合约3.87亿美元。试点企业反映,试点政策简化了资金支付使用环节的审核要求,有效节省支付环节企业准备合同、发票等真实性证明材料需花费的人力、时间成本,便利企业结合经营活动实际需要安排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18-09-07/guangdong/2018/0907/1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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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情况下个人可以携带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 答:原则上个人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①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②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③政府领导人出访;④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⑤其他特殊情况。 2018-08-30/guangdong/2018/0830/1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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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8月30日) 2018-09-04/guangdong/2018/0903/1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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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8月30日) 2018-09-05/guangdong/2018/0903/1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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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8月30日) 2018-09-03/guangdong/2018/0905/1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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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二)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四)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五)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二)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三)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 (四)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五)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 (二)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填报要求。 (三)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涉外收支中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及其他金额的含义。 (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予以明确。 (六)明确集中或轧差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 (七)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2019-09-18/guangdong/2019/0918/1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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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市和浙江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贸易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 试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二是贸易外汇收入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试点企业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三是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手续。超期限退汇及非原路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四是简化进口报关核验。银行能确认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试点情况,继续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完) 2019-01-02/guangdong/2018/1102/12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