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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7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举办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辅导报告会,副局长李升高同志作专题辅导报告。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机关及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全体党员干部参加报告会。 李升高同志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做好新时代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工作”为主线,阐述了党的十九对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等方面的新部署新要求,提出在外汇管理实践中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 李升高同志强调,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坚持服从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开放创新、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要强化四个建设:一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各项业务开展;二是强化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三是强化服务能力建设,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四是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坚决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 2018-01-12/guangdong/2018/0112/1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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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进一步加大外汇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合法用汇意识,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开展了一系列国际收支申报政策及“诚信兴商”外汇知识宣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一、借助银行宣传平台影响力,全面普及合法用汇知识。借助阳江农商银行在阳江百利广场举办的“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宣传平台,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开展“普及外汇知识,合法使用外汇”宣传活动,现场拉起“国际收支申报,资金跨境首要”“诚信兴商,和谐发展”等宣传横幅,宣讲国际收支申报政策、个人外汇业务、“诚信兴商”外汇知识,引导市民合法买卖外汇,自觉合规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保障自身权益。 二、深入阳春高流古墟开展流动宣传。高流墟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墟日当天,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联合阳春市公安局、市金融办以及多家金融机构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活动,通过设置咨询台、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展架、发放宣传手册、互动答疑等方式,宣传国际收支申报政策、“诚信兴商”等。宣传活动融入民俗文化和地方特色,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进一步扩大了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2018-09-12/guangdong/2018/0912/1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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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辖区地市分局外汇业务咨询电话一览表(2025年10月9日更新) 2025-10-11/guangdong/2018/0918/1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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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先生赴新西兰留学三年,需要在境内银行海外留学专用账户内足额存入留学所需资金90,000新西兰元(在新西兰学习一年时间需存入30,000新西兰元,以此类推),折70,649美元。账户内资金用于支付留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应当如何办理购汇?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等值5万美元)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年度总额可以分次使用,但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A先生购汇金额超过年度总额,在银行办理购汇时,需提交留学真实性证明材料。具体来说,相关材料应包括:(1)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注;(2)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3)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发票、支付通知或学费清单等)。 2018-09-13/guangdong/2018/0913/1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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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组织辖内多家银行联合走访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管理现场服务。 活动以“头脑风暴”圆桌讨论的形式开展。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现场宣讲了境外投资、跨境融资和担保、贸易项下收付汇及本外币资金池等政策,详细解读有关业务操作细则,指导银行和企业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同时,介绍近期出台的外汇管理创新试点政策,了解企业和银行对外汇管理改革的诉求、建议,并强调外汇局将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活动得到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参与银行的好评,表示通过本次现场服务活动,对外汇管理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将合规合法开展经营,充分享受外汇管理改革红利。 2018-09-28/guangdong/2018/0928/1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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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M女士的儿子今年10岁,尚未成年,准备赴国外留学。M女士能否以儿子的名义直接购汇?其儿子在国外留学期间,M女士能否代儿子购汇?所购外汇能否由母亲M女士代为汇出? 答: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若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丢失,凭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也可以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M女士的儿子如有身份证或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可以以儿子名义购汇。如果儿子需要母亲代理办理上述业务,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年度额度以内的购汇不可以委托直系亲属外的他人办理。同时,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需要按规定,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所购外汇能够由母亲代为汇出。 2018-09-20/guangdong/2018/0920/1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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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满足个人合法合规的便利化外汇需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中国银行开展个人结售汇创新业务。为进一步推动相关便利化业务创新,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指导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通过电子渠道为非本行客户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小额购汇提钞业务,并于2018年9月25日成功办理全国首笔业务。 中国银行年度便利化额度内小额购汇提钞创新业务搭建在微信“腾讯出境通”公众号的“货币兑换”服务中。客户关注公众号经身份认证后,即可同时完成购汇和预约提钞操作。办理首笔业务的客户表示,该项服务手续简便,省却多步骤、多渠道办理的繁琐程序,体验良好。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推进个人外汇结售汇业务创新,指导银行合规合法开展创新业务。 2018-09-28/guangdong/2018/0928/1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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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决策部署,将随机抽查工作融入外汇检查工作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7〕27号)等文件要求,2018年9月至11月,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辖内开展银行外汇业务随机抽查专项检查。 近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通过计算机软件随机抽取,确定2家银行为专项检查对象,并随机抽取对应的检查组组员。现场检查工作将于10月至11月间依法推进。 2018-09-30/guangdong/2018/0930/1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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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辖区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水平,提高外汇从业人员风险防范能力,近期,外汇局梅州市中心支局主动上门对中国工商银行梅州分行开展外汇政策法规暨国际收支业务培训,该行分管行领导、外汇从业人员参加了培训。 培训会上,外汇局梅州市中心支局全面解读国际收支申报、货物贸易、直接投资、个人项下结售汇等外汇政策,提示业务办理要点,并提出工作要求。银行表示,培训内容丰富,指导性和针对性强,将加强外汇业务学习,规范业务操作,落实展业原则。 2018-09-14/guangdong/2018/0914/1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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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6.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60.74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19.03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85万元人民币。 案例5: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及担保履约可能性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2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6: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8: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9: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318.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4.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利用1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94.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2.31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98万美元,无实际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412.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316.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9万元人民币。 案例14:香港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广东籍香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42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亲属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浙江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蔡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3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支付住房抵押贷款及其他费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江苏籍顾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顾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8.82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8:广东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4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2.62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9:辽宁籍孔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3月至7月,孔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19.0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西籍李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9月至10月,李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9.7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万元人民币。(完) 2018-10-25/guangdong/2018/1025/12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