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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0-81882150,传真号码:020-81888425。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邮政编码:510120。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一)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视情况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要求以邮寄以外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传真或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更正。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标准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3-03-23/guangdong/2017/0517/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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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贸区成立三周年成立3年以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线,先后制定并发布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持续推进自贸区跨境金融创新,取得了一批具有开创性、实效性的金融改革创新成果,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 一、人民币成自贸区主要结算货币,跨境人民币收支占比逾八成 广东自贸区成立运行三年以来,人民币一直是区内跨境资金往来的主要结算货币。在跨境人民币创新方面,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照风险可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的原则,积极推动“金改30条”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的实施。数据显示,从2015年4月21日至2018年3月末,南沙、横琴片区共办理跨境人民币收支6832.92亿元。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积极开展广东自贸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目前,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已完成,并推广复制到全国,境内企业可以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跨境融资。例如,珠海中交建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浦发银行珠海分行从浦发银行香港分行贷款2亿元人民币,主要用于珠海横琴二桥项目建设,不仅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还降低融资成本约1—2个百分点。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还大力支持自贸区内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例如,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及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的支持下,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为新华联集团办理了首批自贸区版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根据企业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实现了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合计金额超过10亿元,提高了集团内部资金管理效率,有效降低了集团资金运营成本。 二、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防风险机制日益完善 在外汇管理改革方面,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推出了不少新措施支持广东自贸区企业进一步发展。例如,2018年1月出台《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进一步支持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同时,继续大力推广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推动自贸区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简化自贸区企业外汇业务申办流程。 在推动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的同时,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也时刻绷紧防范金融风险这根弦。2017年12月发布了《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的指导意见》,统筹推进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三位一体”建设,要求自贸区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全面覆盖客户、业务、产品/服务的洗钱风险自评估机制,优化反洗钱风险管理框架,并做好可疑交易的持续监测、分析和报告,筑牢金融领域抵御洗钱、恐怖融资及逃税等犯罪活动的安全屏障。 三、跨境金融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多项试点从自贸区走向全省 在金融服务创新方面,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布了《关于提升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围绕提升广东自贸区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提出优化企业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流程、建立自贸区企业的支付服务“绿色通道”,发行商事主体电子证照银行卡、不断拓展商事主体电子证照银行卡应用场景,强化银行机构与互联网支付机构合作、丰富支付结算服务产品,以及拓展金融IC卡和移动支付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等一系列措施。其中,在横琴片区推出国内第一批商事主体电子证照银行卡是一大创举。据了解,2017年起,商事主体电子证照银行卡已在广东自贸区全面启动发行工作,并逐步向全省推广。截至2018年3月末,广东省20个地市全部推出商事主体电子证照银行卡,发卡银行机构覆盖国有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卡银行56家,发卡2.48万张。 同时,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创新推出粤港跨境结算工具,有效提高了粤港两地跨境资金往来的结算效率。其中,联合香港金融管理局率先推出粤港电子支票联合结算,实现为境内客户办理香港电子支票收款。粤港电子支票联合结算被列为广东自贸区第三批可复制推广经验,于2017年3月起在广东省全面推广。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还先后选择广州和珠海进行跨境人民币缴税试点,并于2017年末要求全省国库规范业务流程,缩短了税款入库时间,减少了境外纳税人的汇率风险,极大方便了企业、银行和税务部门。跨境人民币缴税现已被列为广东自贸区第四批可复制推广经验,于2018年1月起在全省推广。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升跨境投融资及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化与商事登记制度相配套的支付结算管理改革,推动金融总部和重大平台集聚,全力推进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促进自贸区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联动发展,为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做出积极贡献。 2018-05-10/guangdong/2018/0510/1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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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改进和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现将2016年度广州地区境内(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含)已办理外汇登记且外汇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广州地区(不含增城、从化,下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含特殊目的公司),均应在2017年6月30日(含)前完成2016年度境内(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相关市场主体可通过手机登录微信扫一扫附图中的二维码了解有关操作。 二、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三、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存量权益登记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境内企业和事务所申报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企业端上年度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成功办理境内(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用户仍可继续使用。另外,外汇局统一给每个企业增加了专用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的业务操作员用户:用户代码为quanyidj,用户名称为存量登记专用操作员,登录密码为20150101Aa,若企业忘记密码可用上述用户办理存量权益登记工作。 四、特殊目的公司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上传。 五、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不得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七、广州地区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存量权益登记咨询电话:020-8188319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7年1月23日 附图: 2017-01-24/guangdong/2017/0124/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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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辖区涉外经济发展支持力度,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外汇局梅州市中心支局多措并举,优化外汇管理服务,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一、简化贸易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一是推行网络办公服务。对于县域偏远企业的名录登记办理,通过外联邮箱发送名录登记申请书、确认书等相关电子表格,供企业先行填写,有效减少企业“脚底成本”。二是推行银行代办服务,允许银行代理企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相关名录登记、变更及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管理密码业务申请等业务。 二、简化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管理。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地企业贸易外汇收入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三、履行外汇服务便利化承诺。全面公示办公电话、邮箱等,接受市场主体的业务咨询,承诺“四清、四办”,即咨询事项一次说清、办事程序一次讲清、填报表格一次给清、能办事项一次办清,该办的事坚决办、能办的事立即办、难办的事想法办、涉外的事协调办;安排专人解答、专人受理,便利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变更、注销、辅导期、贸易信贷等柜台业务。 四、推进“农字”+跨境电商。全力支持梅州地区特色农产品的电商业务发展,为农产品跨境电商平台交易提供外汇咨询和配套政策服务,发挥跨境电商平台的服务和推广作用,打造梅州地区“农字”+跨境电商新品牌,真正实现服务三农,以外汇服务助推山区脱贫工作。 五、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通过线上线下媒体宣传、发挥银行主体推动作用、开展政策巡回宣讲活动,积极宣传推广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跨境融资的自主性和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六、推动市场采购试点业务落地。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对市场采购试点业务的推广和跟踪力度,鼓励符合条件企业开展试点业务。 2018-04-26/guangdong/2018/0426/1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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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美籍华人向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赠送绣有“以人为本,热情服务”字样的锦旗,对该中心支局热情、高效、贴心的服务表示感谢。 该美籍华人因移民前国内权属房屋被征收拆迁,需将拆迁款购汇汇出,由于签证时间届满,办理时间紧迫,特向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寻求协助。该中心支局了解情况后,及时向其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多次赴肇庆国税局、地税局了解沟通有关拆迁补偿税务问题,认真指导经办银行办理业务,最后协助该美籍华人在短时间内顺利办妥购汇汇出手续。 近年来,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坚持“微笑服务、友爱在柜台”的服务宗旨,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下一步,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到各项外汇管理服务实践中,主动作为,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18-04-26/guangdong/2018/0426/1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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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内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合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在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银行无需事前、逐笔审核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可凭试点企业提交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为其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手续。同时,外汇局将加强事后核查检查和监测分析,促进资金便利、合规流动。 2018-05-10/guangdong/2018/0510/1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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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2018年3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xls 2018-05-07/guangdong/2018/0509/1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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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新版政府网站(www.safe.gov.cn/guangdong/)已于2013年4月18日正式上线运行,广东省分局原政府网站将于2013年5月2日停止对外运行。 我们将继续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及时、准确地发布外汇管理政务信息,发挥网站在政务公开、公众参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更好的信息服务平台。 感谢您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工作的支持!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3年4月18日 2013-05-08/guangdong/2013/0508/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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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卡境外交易授权金额与清算金额不一致时,是否需要调整? 答: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口径为交易授权原币金额以及相应的折人民币金额,如与最终清算金额不一致,不需进行调整。 二、银行卡境外交易时扣收手续费等费用是否需要报送? 答: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交易授权金额,不含手续费等费用。 三、银行卡副卡交易信息按主卡持卡人还是副卡持卡人统计? 答:按主卡持卡人统计。 2017-07-21/guangdong/2017/0721/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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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有关要求,现将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接入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联调、验收和试运行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调工作安排 (一)发卡行接入准备工作 1、发卡行应做好接口程序开发工作。发卡行应通过接口程序从自身系统获取原始交易数据并按照要求生成规范的数据文件,其中数据接口方式应报送XML格式数据文件,界面方式应报送XLS格式数据文件(即Excel文件)。 发卡行应开发程序处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反馈的错误信息并及时重新报送,以及保存和处理外汇局下发的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 2、发卡行需与外汇局完成专线连接,并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金融机构代码和总行级金融机构标识码。 (二)联调工作实施要求 1、外汇局向发卡行提供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用于联调接口程序、验收等相关工作。 2、发卡行根据《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配置手册》(专线访问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或向所在地外汇分局获取,以下文件表格获取方式同)配置后访问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使用方法详见《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用户手册》。 3、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发卡行,还需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开通银行卡管理系统MTS联调环境。同时根据《消息传输系统(MTS)安装部署手册(银行版)》和《消息传输系统(MTS)各业务接口配置手册》进行配置后完成接入工作,MTS使用方式详见《消息传输系统(MTS)银行用户使用手册》。 4、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发卡行,均应按《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接口程序联调方案》有关要求进行联调。 二、验收工作安排 (一)发卡行正式接入系统前需通过外汇局验收。验收工作由外汇局统一组织开展,外汇分局负责具体实施。外汇分局应安排国际收支和科技部门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工作,并按发卡行法人所在地原则实施验收,验收具体流程见《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以下简称《验收要求》)。 (二)发卡行确认满足《验收要求》相关条件后,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验收。 (三)验收未通过的发卡行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最迟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通过验收。发卡行修改相关自身系统或接口程序,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改动较大的发卡行,外汇分局可要求重新验收。 三、试运行工作安排 (一)外汇局将于201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期间开展银行卡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 (二)各外汇分局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完成对辖内发卡行的验收工作,并根据《MTS系统联调测试与上线相关问题说明》为验收通过的辖内发卡行申请开通银行卡管理系统MTS生产环境接入,同时在银行卡管理系统(外汇局版)中完成对验收通过的辖内发卡行的业务准入工作。 (三)发卡行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维护等工作,并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中完成基本信息维护。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外汇应用系统访问设置手册(银行版)》。 (四)2017年8月21日起,各发卡行均应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要求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用数据接口方式报送的发卡行应根据《消息传输系统(MTS)各业务接口配置手册》配置生产环境接入报送数据;采用界面方式报送的发卡行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报送数据。 (五)各外汇分局应督促辖内发卡行做好试运行工作,及时监测各发卡行数据报送情况,如遇问题及时反馈外汇局国际收支司和科技司。 四、其他 (一)凡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的发行卡,应按照汇发15号文和本通知规定,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向外汇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发卡行若不能按要求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自2017年9月1日起应暂停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直至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二)2017年9月1日以后新办银行卡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具备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条件后,方可开通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 五、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399、2271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656、2674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7月29日 2017-08-07/guangdong/2017/0807/5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