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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提升外汇服务水平,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惠企便民,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开设“广东资本项目政策知多点”宣传专栏,以图文、视频等形式介绍外商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外债、境外放款、跨境担保、跨境资金池、个人财产转移等业务所涉登记、开户、入账、使用、注意事项,以及目前辖区正在开展的部分改革试点内容,并附上主要法规依据,为拟开展跨境投融资业务的经营主体提供参考。 公众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广东省分局子网站“特色服务”栏目浏览查看。 2025-08-14/guangdong/2025/0814/3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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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5年7月31日) 2025-07-31/guangdong/2025/0731/3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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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A公司主营进料加工业务。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于进料加工调整后进出口额等修正数据的计算方法与一般贸易相同。但公司人员在企业管理状态信息模块查询发现,A公司资金货物比、收汇率、付汇率比主营一般贸易方式的公司偏低。是什么原因呢? 答:一般来说,进料加工采用轧差方式结算会出现资金货物比、收汇率、付汇率等指标偏低。主要是轧差结算方式下进料加工方面(对口进料加工方式)的出口对应资金流为出口减去抵扣进口金额,进口对应的资金流也应减去企业用于抵扣的金额。因此,按此统计口径下的该类贸易方式的资金流远小于其货物流,导致收汇率、付汇率、资金货物比等指标偏低。 2、问:B公司主营进料加工业务,可否采用轧差方式结算?如采用轧差方式结算,资金货物比指标偏低是否会被列入现场核查? 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轧差方式结算,也可选择全额(全收全支)方式结算。 采用轧差方式结算,资金货物比指标往往低于正常范围。对于主营进料加工贸易业务且主要采用境外轧差结算的企业,外汇局每月在重点监测企业当中,按照核查期资金货物比<0.5(参考值),-0.3≤总量差额率≤0.3(参考值),人工筛选出初步符合进料加工条件的企业,再按企业逐个查询核查期内进出口贸易方式的构成情况.如果核查期内进料加工业务比率(进料加工出口+进料加工进口/出口+进口)85%以上(含,参考值),外汇局则可以甄别其为进料加工企业。 “进料抵扣企业”如果仅有资金货物比指标偏低但其他各项总量核查指标正常,一般来说是不会被列入现场核查的。外汇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确有必要才会对“进料抵扣企业”按照非现场监测及现场核查要求做进一步核查。 3、问: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已经归类到服务贸易项下,那么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入账时,是否还需要将其划入待核查账户? 答:目前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结算各环节仍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因此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入账时,仍需将其划入待核查账户。 外汇局对A类企业贸易收支给予最大程度的政策便利,对有违规趋向或确认违规的B、C类企业采取较严格的真实性管理措施,实施重点监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支等业务时应先查询企业名录及分类管理状态。对A类企业,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对B类企业,银行应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还需按规定审核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银行如发现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与贸易收汇状况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企业存在的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对C类企业,还需企业提交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相关业务。 4、问:C公司主要从事进料对口业务,采用轧差方式结算.如果被列入现场核查,与一般贸易企业的现场核查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是一样的吗? 答: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及内控制度要求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不管是何种类型企业,其现场核查流程都是一致的,基本的流程是:①通知现场核查企业;②分析企业书面报告;③约见企业相关人员了解情况;④到企业现场调阅必要的文件资料;⑤形成现场核查结论及企业预分类意见;⑥告知企业分类结论,企业无异议即对外发布,有异议须复核。其中,流程③、④属于选择性环节,企业书面报告能够说明情况的,可以不约谈或不现场调查。详细流程及注意事项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对于现场核查需提交的资料,“进料抵扣企业”与一般贸易企业等都需要提交书面自查报告、相关证明材料(总量差额报告表、合同、会计凭证等等,能够充分证明指标异常和可疑业务合理性和合规性的相关单证或文件资料)。略有不同的是,对于“进料抵扣企业”,外汇局会要求其按照进料加工轧差结算业务专门填写《核查期进口报关单抵扣明细表》,分别对核查期内已抵扣的进口报关单和核查期内尚未抵扣的进口报关单情况做出专项说明,便于外汇局审核其货物流与资金流对应情况。 5、问:D公司“深加工结转”项下业务根据海关要求办理了进出口报关手续,但由于对方企业(转出转入企业)都为境内的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项下资金结算均为境内收付款,没有产生对境外的资金收付。也就是说货物流方面进行了进出口报关,但资金流方面却未产生跨境资金收付。这种会否导致该公司进口付汇率、出口收汇率、资金货物比偏低?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三条第三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即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包括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到的货款,转入方向转出方支付的货款。因此,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是在外汇局数据采集及监管范围内,只要企业保持资金与货物基本平衡,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一般来说是不会影响进口付汇率、出口收汇率、资金货物比相关指标。 2015-06-04/guangdong/2015/0604/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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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提高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水平,促进和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特许业务)开展,现就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是指境内个人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电子渠道向特许机构预订外币现钞或电子旅行支票,完成订单支付,并通过特许机构营业网点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网点提取外币现钞或电子旅行支票的业务。 二、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许机构资信状况良好,近2年内特许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二)具有办理业务必需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适合办理业务的软硬件设置和人员。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的特许机构,应在开办业务前,由特许机构总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通过互联网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业务流程、人员岗位职责、预订系统说明、备付金管理制度、客户信息核对操作说明及反洗钱制度等。 (二)能逐笔完整记录通过互联网办理的兑换业务的说明材料。 (三)与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签订的支付清算协议文本,与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文本,与客户签订的兑换协议文本等。 (四)外汇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外汇分局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辖内特许机构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实,2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特许机构可自行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 五、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可通过自营网站、合作机构网站或移动终端等渠道向客户提供预订服务。其中,通过自营网站以外渠道提供预订服务的,必须在预订界面告知机构与客户责任,并明确兑换服务由特许机构提供。 (二)特许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客户提供合规的网上支付渠道(如银行借记卡网银、第三方支付等),并在客户完成订单支付后实时录入个人外汇监测系统。 (三)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不得突破特许业务备付金、兑换额度的相关管理规定。 (四)特许机构应严格审核客户身份,确保预订人与提取人的身份一致,并在提取环节留存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通过电子摄像留存个人身份证相应信息。 (五)特许机构总部应将通过互联网办理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纳入现行的特许业务统计报表,同时单独统计该项业务的具体情况。 六、外币现钞(含旅行支票)的提取网点原则上应为特许机构自身的网点。获准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的特许机构,可自行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提取网点;获准在单一外汇分局辖内经营特许业务的特许机构,可自行在经营范围内设立提取网点,但不得跨外汇分局设立线下提取网点。 如需新增其他类型网点(限于银行网点、其他特许机构网点、本机构下设的外币代兑点),所增网点须具备保障现钞和旅行支票资金安全及录像监控设备等条件,并由特许机构总部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20个工作日内外汇分局无异议的,新增网点可自行开展业务: (一)提取网点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资质的证明文件(如金融机构许可证、外币代兑点网点确认函、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许可证)。 (二)满足办理提取业务相关设备设施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监控录像、现金保管柜等。 (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各自的配套管理制度。 (四)外汇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外汇分局应加强对辖内特许机构的事后监管,及时防范和处置特许机构的违约风险、合规风险,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在日常监管中关注涉及客户真实性、资金安全性等方面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有效控制风险。如遇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置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辖内特许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9月28日 2015-12-10/guangdong/2015/1210/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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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关于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跨境调运外币现钞业务的请示》(津汇发[2014]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开展外币现钞跨境调运及批发业务试点的请示》(上海汇发[2014]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跨境调运外币现钞业务的请示 》(京汇[2014]1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特许机构)开展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以下简称调钞及批发业务)。 二、调钞及批发业务范围包括: (一)自主决定调运币种,所调运币种应充分考虑市场需要。 (二)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开展外币现钞买卖,合作对象限于银行、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其中,与银行开展的外币现钞买卖业务应以外汇进行清算。 三、调钞及批发业务原则上限于三家特许机构总部办理,若需分支机构参与调钞的,应严格授权,加强管理。调钞环节的管理要求,参照《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汇发[2014]24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三家特许机构应将调钞及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进行业务和账务分离管理,并通过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办理清算。 (一)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分为人民币专户和外汇专户两类,专项用于调钞及批发业务清算,不得与其他业务混用。 (二)三家特许机构可在银行自行开立或指定一个人民币账户作为人民币专户,人民币专户只可用于与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清算,人民币专户内资金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购汇划往外汇专户;利润可以转出。 (三)三家特许机构在银行开立外汇专户须经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批准并核定限额。开立多个外汇专户的,应分别核定限额;限额内,各外汇专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变更限额,须经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批准。 (四)外汇专户只可用于与境内银行、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境外合作机构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清算,外汇专户内资金可以自由办理不同外币之间的兑换。 (五)三家特许机构可以向外汇专户汇入外汇作为周转资金,或在开立外汇专户的银行以人民币购汇存入作为周转资金。多余的周转资金,以外汇划入的,可以原路划出;以人民币购汇存入的,可以在原购汇行办理结汇转出。 (六)外汇专户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收入:周转资金的汇入或购汇存入、人民币专户资金购汇存入、出售外币现钞的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外汇专户资金划入、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多余周转资金的汇出或结汇转出、买入外币现钞支出、利润结汇支出、账户费支出、向其他外汇专户资金划出、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分别要求三家特许机构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和境内合作机构情况、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开立及使用情况、业务发生规模等。同时,应通过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手段,加强对三家特许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六、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应要求三家特许机构在与境内外合作对象建立业务关系及开展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落实申请材料中报送的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并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要求,履行反洗钱信息报送义务。 七、三家特许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取消其业务资格: (一)获得批准后未能有效开展业务,或未能向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外币现钞批发服务(包括小币种、小面值外币现钞),且没有及时整改的。 (二)以调钞和批发业务名义从事洗钱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使用人民币或者外汇向三家特许机构购买外币现钞的,不适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1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但应通过人民币备付金或外币备付金办理结算。各外汇分局、管理部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5月26日 2015-06-15/guangdong/2015/0615/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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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5月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 2015-04-30/guangdong/2015/0430/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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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以改革稳增长、以改革促平衡、以改革推转型,大力提升服务和监管水平。 一、全力推动广东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 一是开展多方位政策宣传。在《金融时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深圳商报》等多家媒体上宣传广东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情况。二是开展多层次业务培训。改革前已组织超过200场培训,省内所有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外贸企业均参加了政策培训。三是建立应急保障制度,明确广东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急工作联系人,并协商银行指定专人负责突发问题的报告及沟通协调等事宜。四是主动与商务主管部门联系,通过召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座谈会,及时向各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改革措施及推广安排。五是主动延长改革接洽时段的营业时间至7月31日24时,避免企业因出口核销逾期导致8月1日之后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六是简化行政审批,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企业名录登记随到随办,对因转型升级等原因而产生收付汇需求但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允许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鼓励企业持汇用汇。 二、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一是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改革后,企业往返外汇局、银行之间的“脚底成本”和人力成本大为减少。改革后省内每家大型企业年均可节省费用达7万元以上,每家中小型企业年均也可节省约2万元以上;以此计算,全省近8万家外贸企业每年节省成本将可达50亿元人民币。二是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改革取消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企业贸易信贷事前比例管理,简化了进口购付汇单证和出口退税凭证等,使企业外贸经营中收付汇环节的业务凭证减少、办理时间缩短,资金周转速度明显加快,为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供有力支持。三是推进差异化管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计划针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单独的监测指标,并将在广东省内部分中心支局开展首批试点。差异化管理将最大限度地降低外汇业务监测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2013-05-09/guangdong/2013/0509/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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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外汇局对《外汇局行政审批需由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进行了更新,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了解,具体见附件。 附件:外汇局行政审批需由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2020年12月) 2021-02-18/guangdong/2016/1223/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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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介绍 2015-05-20/guangdong/2015/0520/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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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介绍 2015-05-04/guangdong/2015/0504/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