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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校验不一致的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要求填报各类机构名称的报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四)新增各业务报表与Z02表和Z03表之间关联性的校验。在B系列、C系列、D系列、F系列和I系列报表中,当申报主体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填报为1(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者)或2(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时,Z03表应填报该对手方的相关信息,同时Z02表中应表明报送Z03表。这类校验涉及上述各业务报表与Z03表和Z02表的跨表核查规则。 (五)根据各表特点新增针对性校验规则。例如新增A01表和A02表中关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B系列和H系列报表中同一证券代码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上下期一致性校验;C01表中衍生品币种与类别的匹配性校验;D系列报表中关于利息、本金和非交易变动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E01表中关于代扣代缴税与其他费用数值关系的校验;I系列报表中同一币种下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等。这类校验涉及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印发)中的校验规则,在申报主体填报时已通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前端强校验实现,《核查规则(2020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核查规则的系统校验实现程度进行备注。《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大部分规则已实现系统校验,在备注项中均备注为“系统校验”;未实现系统校验的规则,均备注为“非系统校验”。 (二)明确部分数值型要素的校验规则。例如明确量化金融衍生品本期末市值与名义本金金额“不应接近或相等”的核查规则,并且根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类型制定不同的量化标准。这类校验涉及C01表、H01表和H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扩大对“ZZZ其他国家和地区”和“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范围。将对涉及“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中填报为“ZZZ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校验扩大到除B06表和G02表以外的各表;将涉及“币种”要素项中填报为“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扩大到G01表以外的各表。 (四)根据《制度》细化部分核查规则。《制度》将各表对手方所属部门要素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相应更新部门校验。这类校验主要涉及跨表核查规则。 四、其他调整 对于通过接口申报的数据,原规定每月20日系统自动锁定三个月以前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现调整为每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上一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例如3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1月报告期的数据。数据锁定前,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其数据;数据锁定后,申报主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其数据,修改后再次锁定。通过界面申报的数据仍为每月20日锁定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 《核查规则(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2月14日 2020-12-21/guangxi/2020/1222/1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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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2年4月1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座谈会,抓好近期各项金融政策的落地工作,加大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支持,保障物流畅通和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循环。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肖远企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金融系统要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坚持金融为民理念,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等金融政策的落地工作。 会议指出,要用好用足各项金融政策,主动靠前服务实体经济。各金融机构要重点围绕接触型服务业、小微受困主体、货运物流、投资消费等重点支持领域,强化对重点消费、新市民和有效投资的金融服务,及时在信贷资源配置、内部考核、转移定价等方面出台配套措施。要充分发挥多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效能,做好政银企对接,及早释放政策红利。要平衡好支持疫情防控、支持实体经济与防范风险的关系,提升政策可持续性和宣传落地效果。 会议强调,金融机构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要执行好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区分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的金融服务。要及时优化信贷政策,灵活调整受疫情影响人群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相关司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及相关分支机构,18家全国性商业银行、5家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完) 2022-04-20/guangxi/2022/0420/2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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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广州分局所询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留学购汇有关问题的复函(汇管复〔2000〕65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4〕106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查处违反进出口核销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35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3〕94号)。 二、对以下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当前抗震救灾中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7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9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3〕68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 2021-02-10/guangxi/2021/0210/1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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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予以修订,修订后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094。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月2日 2021-01-11/guangxi/2021/0111/1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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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进行修订,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予以落实,同时做好指导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 2021-01-15/guangxi/2021/0115/1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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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宣传解读总行总局、分行分局近期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推动各项金融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在辖区落地见效,落实“一岗双责”,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进一步提高全省外汇管理系统干部的专业能力,全面提升中心支局履职效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外汇管理业务联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和年度培训计划安排,5月31日-6月1日,外汇局陕西省分局举办2022年外汇管理业务第一次联合培训暨跨境金融政策落地增效“金六月”启动仪式。本次联合培训采取现场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分局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及陕西省各中心支局、杨凌支局分管局领导、外汇管理科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100余人参加了培训。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副局长李学武同志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李学武副局长指出,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严峻复杂,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一系列重要会议研究部署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总行总局、分行分局也出台了一系列金融外汇支持政策,对这些政策措施进行学习解读、传导落地的任务繁重且紧迫。本次培训目的就是要通过集中学习,纠正传统履职中凭经验办事的错误观念,推动辖区外汇管理从业人员深入学习政策要求,尽快掌握新的政策要点,抓好传导落实。对于做好下一阶段工作,李学武副局长强调: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形势的分析研判。俄乌冲突、制裁与反制裁,进一步加深了贸易格局的调整重组。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上海疫情、北京疫情多点暴发,持续时间长,对产业链供应链造成了极大冲击,对我国稳外资稳外贸稳增长产生较大影响。外汇管理从业人员要在提升形势分析研判的专业性和时效性上下功夫,不仅要掌握国内形势,更要关注全球贸易格局、地缘冲突带来的深度影响;不仅要了解宏观形势,更要了解微观企业运行状况,通过对宏微观形势的分析研判,掌握政策措施的着力点、关键环节和传导机制,更好推动政策落地。二是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外汇政策的学习解读和传导落实。重点学习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会议精神,解读宣讲“金融23条”关于外汇管理的7条措施、总局批复支持陕西复工复产7项政策以及分局推进跨境金融创新、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建立汇率风险担保和奖补机制相关政策,掌握政策的核心意图和关键要点,培育政策需求,做好外汇服务支持。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困难企业的纾困帮扶力度。政策要落实,不仅要关注大企业、龙头性企业,更要关注受俄乌冲突影响、受新冠疫情冲击陷入困境的企业。要对陷入困境的企业心中有数,打好政策组合拳,本币政策和外币政策一起抓,传统贸易业态和新型贸易业态一起抓,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工具一起抓,银行和企业一起抓,多方推进、精准帮扶。四是全方位开展跨境金融政策落地增效“金六月”专项行动。对党中央国务院、总行总局、分行分局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要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传导落实到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专项行动工作组要切实调研督导总行总局出台金融政策落实情况,调研督导中心支局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调研督导风险排查内部管理情况,调研督导重点企业帮扶情况,对于调研走访中收集到的问题,根据不同成因制定针对性强的具体方案,一对一、点对点推动解决。五是进一步提升中心支局履职效能。加强对中心支局的组织引导,上下贯通一盘棋,增强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在全国同业中的履职竞争力。以“一岗双责”为抓手,提升中心支局外汇管理人员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加强廉政风险教育,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履职能力培训,通过业务竞赛等方式,奠定履职的专业基础;加强队伍建设,把愿意干外汇业务,能干好外汇业务的人选配到合适的岗位上,助力陕西在更高层次上扩大开放、高质量发展。 2022-06-06/shaanxi/2022/0606/1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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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践行“金融为民”服务理念,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切实找准益企的发力点,精准助力辖区支柱性企业稳步发展,5月26日,鞍山市中心支局陈兵副局长带队赴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深入调研,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倾听诉求、梳理问题、精准答疑,帮助企业有效化解汇率风险。企业董事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企业董事长首先对外汇局在关键时点的下沉式调研表示热烈的欢迎与真挚的感谢。企业董事长表示,受国内外疫情和俄乌局势等因素影响,企业面临大宗原燃料上涨、海运费飙高、汇率波动等风险,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增高,企业经营步履维艰。而外汇局第一时间深入企业摸情况、听诉求、施良策、促便利等益举,为企业渡难关、促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实现精准帮扶,座谈会上,企业财务处长介绍了企业整体情况,着重就贸易经营情况、主涉外汇业务、化解外汇风险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汇报。同时,双方还就产业发展前景、外部形势变化及疫情带来的影响等进行了交流讨论。此外,外汇局人员从本外币双视角再次解读了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重要性与可操作性,并结合企业业务覆盖面梳理了便利化试点扩容需求与推进路径。据企业财务负责人反馈,受益于便利化试点政策以及外汇局和银行体系长效的汇率风险管理宣传与指导,企业简化了审批流程、缩短了决策时间,使企业在近一个月人民币高幅震荡的情形下,快速反应、及时锁汇,逆势获利超4000万元,成为整个鞍钢集团的标杆企业。 会议最后,陈兵副局长针对企业反映的问题与需求,提出几点措施:一是政企双方持续畅通沟通交流渠道,外汇局将加大下沉式调研力度,以线上线下方式提供多样式服务,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二是用足用活外汇政策红利,加强政策宣传,帮助企业不断提升对各项政策的理解和运用,让企业最大程度享受便利化政策红利。三是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参与便利化试点,提升辖区银行金融服务能力。四是建议企业要密切关注国际市场和经济金融环境变化,做好外贸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准备。 本次调研不仅提升了外汇局“纾困解难”的实践能力,更搭建起政银常态化沟通桥梁。通过此次通透的交流探讨,进一步提振了重点企业的发展信心,更彰显了外汇局力争稳外贸、促发展、与外贸企业共渡难关的决心。下一步,鞍山市中心支局将以此为契机,加大走访调研力度,继续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为鞍山地区涉外实体经济稳健发展持续助力。 2022-06-03/liaoning/2022/0613/1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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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2日至15日,外汇局铜川市中心支局组织开展了“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外汇局铜川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各银行,通过社交媒体宣传、营业场所大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宣传条幅、宣传视频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外汇政策法规常识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危害性和典型手法,提示非法外汇交易活动风险,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诚信守法、合规用汇的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提高群众防范经济犯罪,尤其是外汇违法行为的意识和能力。本次活动累计服务群众近千人次,有效提高了公众的识假防骗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下一步,外汇局铜川市中心支局将深入践行金融为民理念,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着力营造“合理用汇 合规经营”的宣传氛围,筑牢金融安全防线,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2022-06-06/shaanxi/2022/0606/1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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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1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5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5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3.5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8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9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2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5万亿美元)。 2022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4.8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75万亿美元)。 2022-06-02/ningxia/2022/0602/1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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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2-01-21/hunan/2022/0121/1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