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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及境外投资企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72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现就2020年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应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企业无需重复在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报数据。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2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报告。 二、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应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报送2019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企业登录机构代码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用户代码:quanyidj;初始密码:20150101Aa。 三、截至2020年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0年6月30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2020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 四、截至2020年6月30日未按要求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申报工作的主体,由国家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相关外汇业务、移交检查部门处罚等方式 纳入登记申报范畴主体可于截止日后申请补登记,如有合理理由且系初次未按规定申报的,可凭相关说明函向外汇局申请补登记业务;若无合理理由,外汇局将先移交检查部门查处后受理补登记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咨询电话:021-58845424、021-58845427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20年3月16日 2020-03-18/shanghai/2020/0318/1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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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金融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政策调整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相应提高,这将有助于便利境内机构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当前,我国外债规模和结构较合理,外债风险总体可控,提高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在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的同时,不会引发外债规模大幅上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持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开放。同时,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积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2020-03-18/shanghai/2020/0318/1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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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益阳市中心支局组织集中学习省分局下发的《2020年湖南省外汇管理工作要点》以及国家外汇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精神,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参加。 益阳市中心支局紧扣《2020年湖南省外汇管理工作要点》明确的外汇管理工作基本思路、措施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了2020年益阳市外汇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落实措施:一是坚持政治引领,提升履职素养。二是坚持目标导向,提升履职能力。三是坚持查防并举,提升监管质效。四是坚持服务优先,提升便利水平。五是坚持“特事特办”,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同时,认真组织学习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工作会议郑薇副局长讲话和有关会议精神,明确了2020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学习还明确了当前外汇管理工作重点: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对辖内涉汇企业进出口业务带来的影响、督促和引导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支持涉汇企业复工复产措施,增强涉汇实体经济持续发展活力,及时反馈支持复工复产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建议,为支持和服务涉汇实体复工复产提供有效保障。 2020-03-16/hunan/2020/0313/1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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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娄底市中心支局副局长李泽军陪同娄底市政府副市长赵应良赴市经开区调研疫情期间外向型企业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情况,现场调研走访华安钢宝利高新汽车板加工有限公司、铭宇科技有限公司和英越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重点外贸企业,深入了解外向型企业的复工复产、外贸订单、资金需求、用工招聘和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随后,赵应良副市长在市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召开疫情期间支持外向型企事业复工复产座谈会,娄底市中心支局、市商粮局、市税务局、娄底海关和4家市级金融机构负责人,娄星区政府、娄底经开区、娄星工业集中区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格林新材等9家外向型企业代表参加会议。中心支局李泽军副局长参加了会议。座谈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建军主持。 会议首先听取了企业汇报当前复工复产面临的主要困难和进出口业务明显下滑的主要原因,提出当前融资需求。市级金融机构负责人对企业融资需求进行答复,重点宣传推介银行机构应对疫情的融资产品。中心支局副局长李泽军通报了国家外汇局和省外汇局出台的支持措施,介绍了中心支局前段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所做的工作,开通外汇政策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进口等跨境融资等业务快速办理,推出了“网上办”“预约办”“邮寄办”等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的外汇便利化措施,以及协调辖内银行进行资金支持、降融资成本举措等系列金融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情况,同时还就全面支持外向型企业复工复产的下一步工作计划作了介绍。 赵应良副市长充分肯定了前段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所做的工作,指出此次专题调研走访外贸企业就是要全面落实相关帮扶政策,全面了解企业融资需求、融资成本、融资效率等情况,为企业送政策、送产品、送服务、解难题,提供金融支持,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外贸企业外汇服务和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三个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落细中央、省市有关企业防疫情促复工的支持政策,建立政策清单,全方位支持外向型企业复工复产;二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建立问题清单,政策落实速度要快,时间节点要明,部门联动要准,全力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三是要搭建银政企平台,建立责任清单,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工作交流,用好用活政策,确保精准支持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困难外向型企业。 2020-03-16/hunan/2020/0313/1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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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宣传外汇政策法规,提升社会公众对外汇政策认知度,自觉远离非法外汇交易和非法金融业务,同时为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和外汇政策认知教育“两不误”,娄底市中心支局今年以线上渠道宣传为主,开展“3·15”宣传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组织了辖内9家涉外银行金融机构,共计40余人参加。各金融机构围绕远离非法外汇交易为宣传主题,积极制作微信长图、微漫画等宣传作品,借助朋友圈、微博等各类线上平台进行全面宣传,社会公众足不出户就可以学习了解各类外汇政策法规知识。 宣传期间,收到咨询诸多关于个人结售汇、银行卡境外交易的问题,娄底市外汇局工作人员一一耐心解答,并向其讲解了相关的非法典型案例,普及了外汇政策知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2020-03-17/hunan/2020/0317/1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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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附件1: 附件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2016-03-29/safe/2016/0329/5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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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2月28日) 2020-03-18/shenzhen/2020/0318/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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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金融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政策调整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相应提高,这将有助于便利境内机构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当前,我国外债规模和结构较合理,外债风险总体可控,提高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在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的同时,不会引发外债规模大幅上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持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开放。同时,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积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20-03-19/ningxia/2020/0319/1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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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2020-03-19/ningxia/2020/0319/1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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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取消外债事前审批,极大地便利了境内机构跨境融资。近年来,随着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各地涌现出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的创新型企业。部分创新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在成长初期净资产规模较小,跨境融资额度的上限较低,部分融资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为鼓励创新,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201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此项试点政策较好地满足了中关村部分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融资需求,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便利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上述外债便利化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等省、市。同时,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的外债便利化水平。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持续优化外汇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积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完) 2020-03-19/hainan/2020/0319/11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