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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贡市分局组织辖区外汇银行“以点带面”扎实开展外汇政策宣传活动。 以集中现场宣传为“点”,扩大宣传影响力。充分发挥外汇基层党组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组织辖区“贡汇先锋党员突击队”青年党员在自贡人流量大的华商奥特莱斯广场发放外汇知识宣传手册、解读外汇管理政策、现场收集群众对外汇服务的诉求。以银行网点、政务中心阵地宣传扩“面”,扩大宣传覆盖面。组织辖区8家外汇银行网点和政务中心服务大厅为阵地,利用多媒体大屏投放具有自贡特色的外汇违法案例的动画宣传视频、摆设和发放外汇政策宣传折页、工作人员解读外汇政策法规等方式,增强市民用汇合法意识。同时,通过银行外汇业务交流、银企对接工作等微信群等渠道开展线上宣传,联合市商务局等部门开展培训辅导,及时向银行、经营主体宣讲外汇管理政策及要求。 2024-04-03/sichuan/2024/0403/2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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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9日,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吴燕生副行长率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调研组到珠海调研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支付兑换服务工作,与外汇局珠海市分局和珠海市5家重点银行进行座谈,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并前往横琴、拱北口岸实地调研口岸区域宣传指引、自主兑换机布放以及外币代兑机构建设等情况。 吴燕生副行长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工作要求,有序优化外籍来华人员货币兑换服务,完善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自助兑换机等布局,重点做好口岸地区、大型国际性活动、涉外酒店等场景的货币兑换服务,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和渠道常态化开展宣传指引,助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 2024-04-03/guangdong/2024/0403/2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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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汇出汇款海外银行扣费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汇出汇款海外银行扣费通常有两种对外支付方式: 1.海外银行发来扣费报文后,境内银行从客户账户中扣除海外银行手续费汇至境外银行的,应由境内汇款人进行间接申报,如汇款人为境内居民,则申报在“226000-金融服务”项下,如汇款人为境内非居民,则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 2.海外银行先从境内银行的海外清算账户扣款,再由境内银行从客户的账户中扣除该笔手续费,境内银行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2024-04-03/tianjin/2024/0321/2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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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4/content_69431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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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4/content_69431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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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4/content_69430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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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3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4-04-02/guangdong/2024/0401/2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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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 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 二、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 三、2005年7月21日19∶00时,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交易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自此时起调整对客户的挂牌汇价。 四、现阶段,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一定幅度内浮动。 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适时调整汇率浮动区间。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篮子货币汇率变动,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的正常浮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维护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2005-07-21/safe/2005/0721/24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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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4-04-03/sichuan/2024/0403/2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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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09/shenzhen/2024/0409/17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