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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11-08/qinghai/2024/1108/1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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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4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4-11-15/qinghai/2024/1118/1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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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10月,银行结汇15378亿元人民币,售汇14081亿元人民币。2024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3451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4186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10月,银行结汇2164亿美元,售汇1982亿美元。2024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8926亿美元,累计售汇19957亿美元。 2024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3305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0976亿元人民币。2024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17169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1465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094亿美元,对外付款5767亿美元。2024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8688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833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4-11-15/qinghai/2024/1118/1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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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10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2024年10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10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我国外汇市场运行平稳,跨境资金延续净流入。10月份,跨境收支和银行结售汇继续呈现“双顺差”态势,其中,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顺差328亿美元,银行结售汇顺差183亿美元。衡量企业结汇意愿的结汇率处于年内较高水平,衡量企业购汇意愿的购汇率稳中有降,市场预期和交易保持平稳有序,境内外汇供求基本平衡。 货物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入保持高位,部分渠道资金流动趋稳。我国外贸保持向好势头,带动货物贸易相关跨境资金净流入稳步增加,10月份净流入规模环比增长9.7%,连续3个月刷新历史峰值,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此外,居民出境旅游和留学支出、外商投资企业分红派息等继续从季节性高位回落;关联企业之间跨境借贷往来资金呈现小幅净流入。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有基础有条件保持稳健运行。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近期随着一揽子增量政策相继落实落地,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有望持续巩固,经济基本面对我国外汇市场的支撑作用将更加坚实。同时,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韧性稳步提升,企业汇率避险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更多使用人民币跨境收支,能够更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这些均有助于促进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2024-11-15/qinghai/2024/1115/1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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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青海省分局坚持把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审计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一体落实,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督促力度,聚焦审前、审中、审后三个环节,采取三项举措,着力构建审计整改闭环机制,切实提高审计整改工作成效。 制度先行压实整改责任。外汇局青海省分局先后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内部审计整改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评估工作机制(试行)》等制度办法,明确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机制、整改结果认定标准、整改结果运用方式、责任追究机制等,进一步压实被审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确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以审促改前移整改关口。在现场审计中,立足于揭示问题,着眼于解决问题。针对审计发现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审计组主动指导被审计单位分析问题成因,提出解决问题建议,督促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立行立改、限时整改,做到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对于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的问题,进行分类施策,从审计角度提出完善体制机制建议。2024年以来,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20余条,为审计整改提供了重要参考。 以整改评估提升整改成效。外汇局青海省分局深入开展审计整改评估工作,建立问题清单、销号清单,从审计整改的及时性、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等方面,全面、客观评估审计整改效果,加大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跟踪力度,切实做到问题整改一项、销号一项。对于审计整改评估中发现的反复性、顽固性问题,采取约见谈话、下发整改督办单、通报等措施,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地见效。2024年以来,下发整改评估意见6份,发送整改督办单1份、整改通报1次,约见谈话1次,对促进审计整改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2024-11-08/qinghai/2024/1108/1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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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资本项目业务办理,畅通外汇政策传导,深入落实资本项目便利化措施,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11月15日,外汇管理处举办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政策培训。外汇局市州分局、营业管理部以及辖内13家省级分行共计49名资本项目业务负责人和骨干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会上,一是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和政策要点进行了深入解读,梳理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及近年来的政策变化。二是针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更新修订,对跨境信贷和直接投资两大业务板块业务办理中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讲解。三是向银行强调了银行近期在办理资本项目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注意要点。 培训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外汇局和银行办理各项资本业务时的权责划分,要求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时,一是及时学习掌握外汇新政策,加深对外汇政策的理解。二是注重并加强内控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履行好自身展业原则。三是做好行内培训,确保一线岗位人员熟知和掌握各项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流程和要求。四是在办理业务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与外汇局做好沟通,遇到不熟悉的业务不推诿,办理业务应依法依规,共同维护好我省的金融外汇市场环境。 此次培训通过解读政策和解答现场提问,对外汇局人员和银行业务人员加深资本项目政策理解、规范业务办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参会银行纷纷表示此次培训实用性强,会后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和政策传导,严格规范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切实履行好合规展业职责。 2024-11-22/qinghai/2024/1122/1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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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宁波市、海南省、河北雄安、重庆市、福建省、厦门市等12个地区开展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试点,并在以上12个地区及陕西省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探索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2023年,在深圳市河套地区开展“科汇通”试点,允许境外科研资金直接汇入河套地区外资非企业科研机构,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试点以来,政策实施情况良好,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同时,有力促进了试点区域经济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和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试点的地区扩大至天津市、安徽省、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北省和四川省,将“科汇通”试点地区扩大至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雄安、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合肥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重庆市、成都市、绵阳市、西安市和深圳市等16个地区。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加强政策评估和跟踪问效,适时完善政策措施和外汇服务,探索出台更多便利化举措,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同时,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加强开放监管能力建设,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24-11-01/qinghai/2024/1101/1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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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610.50亿美元,较9月末下降553.17亿美元,降幅为1.67%。 2024年10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持续推动各项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落地见效,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4-11-08/qinghai/2024/1108/1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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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美国黑石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苏世民(Stephen A. Schwarzman)。双方就中美经济金融形势、全球市场投资机遇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4-11-08/qinghai/2024/1108/1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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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介绍2025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邢慧娜(栾海军 摄)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邢慧娜: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继续进行经济数据的例行发布。我们邀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2025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发布的还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贾宁先生,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肖胜先生。 现在,先请李斌先生作情况介绍。 2025-07-22 15:00:01 李斌(徐想 摄)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李斌: 各位媒体朋友,下午好!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利用今天这个机会,我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2025年上半年我国外汇收支的有关情况,然后和我的同事一起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2025年以来,外部环境更趋复杂多变,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升,全球经济和跨境贸易增长动能减弱,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我国加快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有效应对外部挑战,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持续巩固。外汇市场平稳运行,展现出较强的韧性和活力,表现好于市场预期。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涉外收支规模稳步增加,这是从总量的角度来看。上半年,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入和支出合计7.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0.4%,规模创历史同期新高,其中,人民币在跨境收支中的比重达到了53%。上半年,银行结汇和售汇规模合计2.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规模为历史同期次高。这些数据表明,我国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活动继续保持活跃。 二是跨境资金延续净流入,这是从收入和支出的差额看。上半年,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1273亿美元,延续了去年下半年以来的净流入态势,其中,二季度净流入环比增长46%。分项目看,上半年货物贸易项下净流入保持高位,外资总体净增持境内股票和债券,服务贸易、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平稳有序。 三是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上半年,银行结售汇逆差253亿美元,但是从月度看表现出明显的变化。其中,1月结售汇为逆差,2-4月趋向基本平衡,5月和6月结售汇转为顺差,企业、个人等主体的交易行为总体理性有序。上半年,衡量结汇意愿的外汇收入结汇率为60%,同比保持稳定;衡量购汇意愿的外汇支出售汇率为65%,同比下降3个百分点。 四是外汇市场交易活跃。上半年,境内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量总计达到2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0.2%。其中,即期和衍生品交易量分别是7.4万亿和13.6万亿美元,占比分别是35%和65%。 五是外汇储备规模稳定。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3174亿美元,较2024年末增加了1151亿美元。上半年非美货币对美元升值,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在汇率折算和资产估值变化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 总的来看,上半年,我国外汇市场有力有效应对外部冲击风险,运行总体平稳。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持续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以上就是我向大家简要通报的上半年外汇收支情况。下面,我和我的同事非常乐意一起来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谢谢! 2025-07-22 15:08:48 邢慧娜: 现在请大家举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2025-07-22 15:09:07 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赵一帆 摄) 中国证券报记者: 刚才李局长提到,上半年我国外汇市场表现好于预期,请问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外汇局在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方面有哪些举措?谢谢! 2025-07-22 15:12:51 李斌: 谢谢您对外汇形势的关注,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今年以来,外汇形势复杂多变,风险挑战明显增加。面对外部冲击,我国外汇市场顶住压力,运行平稳,表现出较强韧性。刚才,我介绍了外汇收支五个方面的特点,下面我再补充三方面内容。 首先,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今年上半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升值1.9%,上半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在7.15-7.35之间双向浮动,既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了基本稳定,也发挥了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其次,外汇市场预期保持平稳。从远期、期权等外汇市场指标来看,当前市场对人民币没有明显升值或者贬值的单边预期。市场交易理性有序,人民币走弱时,企业主体逢高结汇增多;人民币走强时,企业逢低购汇增多,总体上看,没有追涨杀跌这些非理性交易行为。 第三,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今年以来,我国经常账户顺差稳中有增,总体处于合理均衡水平。与经常账户顺差相对应,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呈现逆差,与经常账户顺差规模大体相当,国际收支呈现出自主平衡格局。来华各类投资总体向好。1-5月份,股权性质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311亿美元,同比增长16%;来华证券投资净流入约330亿美元,逆转了去年下半年净流出态势。对外投资有序推进。1-5月份,股权性质的对外直接投资519亿美元,同比基本持平,对外证券投资保持活跃。 外汇管理部门积极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着力维护外汇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我们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保持人民币汇率弹性,通过价格机制来促进市场供求平衡。我们持续优化外汇政策供给,深化外汇领域的改革和开放,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同时,也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坚决防范市场单边预期发散,严厉打击外汇领域的违法违规活动,上半年查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超过400起,配合公安机关处罚地下钱庄交易对手案件180多起,切实维护良好的外汇交易秩序。总体看,稳市场、稳预期等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谢谢! 2025-07-22 15:13:05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赵一帆 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我们知道,作为开放的大型经济体,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受到了广泛关注,能否介绍一下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情况呈现出哪些特点?谢谢! 2025-07-22 15:27:32 李斌: 这个问题涉及国际收支,请贾宁司长来回答。 2025-07-22 15:27:59 贾宁(徐想 摄)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 贾宁: 感谢您对国际收支的关注。国际收支是对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各类经济交易的汇总和记录。其中,经常账户记录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收益情况,资本和金融账户记录跨境投资和融资情况。通过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可以全面反映一国对外经济发展和经济内外部平衡状况。围绕近年来我国经常账户、资本和金融账户的变化,我与大家交流两方面的情况: 第一,近年来,我国经常账户运行稳健。首先,货物贸易顺差是我国经常账户顺差的主要来源。2020年以来我国货物贸易顺差增加,与内外部因素变化有关。近年来全球商品需求增加,2020-2024年全球商品进口年均增长5.8%,高于2015-2019年年均0.7%的增长水平。受此带动,我国出口增长较快,进口亦呈现增长态势。初步统计,今年上半年,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进出口同比增长2.4%。其次,服务贸易更加活跃,逆差总体收窄。我国计算机信息服务、商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提升,同时我国持续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服务,扩大签证便利化,外籍来华旅行热度提升。受此支撑,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收入稳步扩大,支出平稳增长,逆差总体收窄。今年上半年,服务贸易收入同比增长13%,其中跨境旅行收入增长42%,服务贸易支出增长2%,服务贸易逆差下降14%。再就是,我国投资收益逆差从2022年高位逐步回落,也有助于促进经常账户稳定。今年1-5月,投资收益表现继续向好,外资在华投资收益同比增长17%,我国对外投资收益增长12%,投资收益逆差基本稳定。 近三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在2%左右,今年一季度经常账户顺差为1654亿美元,初步估计二季度顺差有所收窄,经常账户顺差与GDP的比值总体看处于合理均衡区间。 第二,我国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相应形成对外资产积累,国际收支保持自主平衡。经常账户顺差意味着我国通过出口商品等从境外获得资金流入,境外机构来华直接投资(FDI)以及购买境内股票和债券等也会带来资金流入。同时,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各类主体也会有对外投资等资金运用,由此形成对外资产。从宏观整体和国际收支平衡的视角看,经常账户顺差增长,必然会对应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扩大,因此不能将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扩大简单地理解为资本流出压力增大。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近年来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扩大主要是境内主体对外投资增加,外资来华投资总体仍然保持净流入。 境外机构各类来华投资形成了我国的对外负债,而国内各类主体对外投资又形成了我国的对外资产。截至今年3月末,我国对外负债7.1万亿美元,反映了我们利用外资和吸引境外持有人民币资产的成效。同期,我国对外资产10.7万亿美元,资产类型和持有主体多元,资产与负债相抵后,净资产为3.6万亿美元,这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发展成果的反映。 展望未来,我国经济结构持续优化,经济内外部平衡态势更加稳固,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将支撑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我先介绍这么多,我们每年3月末和9月末会在国家外汇局官网发布《中国国际收支报告》,欢迎大家查阅,谢谢! 2025-07-22 15:28:30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提问(赵一帆 摄)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 我们了解到,外汇局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请问上半年的成效如何?给企业带来的便利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谢谢! 2025-07-22 15:29:14 李斌: 谢谢您的提问,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您刚才的问题涉及到很多外资外贸企业,我们一直在努力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资融资便利性。近年来,国家外汇局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本宗旨,不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持续加强高质量外汇政策供给,促进外贸和外资稳健发展。我想围绕您刚才问的问题,从三个方面介绍一下上半年的工作情况。 第一,扩大贸易便利化政策覆盖面。推进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和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将更多“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纳入到便利化政策范畴,上半年全国共办理相关便利化业务达到7000多亿美元,同比增长11%。积极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的发展,鼓励更多银行和支付机构转变传统贸易审核方式,通过科技赋能,批量自动审核电子订单,为中小微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来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外汇资金结算服务。上半年全国办理了上述相关业务达到5.1亿笔。 第二,推进跨境投资和融资便利化。这里面有这么几个方面,首先,提升外商来华投资便利性。2024年末,我们在19地试点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惠及600多家企业,有效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取消外商来华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账户接收前期费用资金,由此大幅缩短资金周转时间,加快投资落地,有关政策已经公开征求意见。其次,便利跨国公司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调配、管理资金。今年3月,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地区进一步扩大到天津、湖北、新疆、厦门等16个省市,并允许跨国公司在银行直接办理部分资本项目变更业务,据反馈,可以缩短约50%的业务办理时间。我们还在6月发放了30.8亿美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投资境外金融产品的需求。 第三,稳步拓展外汇展业改革成效。通过外汇展业改革,把银行识别客户、审核资料、监测风险等业务“前置”,支持银行对优质的一类客户实行凭企业指令即可办理外汇业务,改变了以往需逐笔审核单证的办理方式,业务办理平均时间缩短50%以上,为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并减轻了银行事中审核压力。今年上半年,新增6家银行启动外汇展业改革,到目前为止,参与改革的银行总数已经达到22家,机构类型覆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业务范围拓展到全国。参与银行目前共评定出一类客户2万多家,这比2024年末增加23%,今年以来为客户凭指令即可办理跨境收支业务超过2000亿美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加强外汇管理改革创新,赋予诚信合规主体更高便利度,不断提高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我先回答这么多,谢谢! 2025-07-22 15:29:32 经济日报记者提问(赵一帆 摄) 经济日报记者: 最近我们关注到《国家外汇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公开征求意见,能否请您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以及后续的安排?谢谢! 2025-07-22 15:45:09 李斌: 这个问题请资本司肖胜司长回答。 2025-07-22 15:46:36 肖胜(徐想 摄)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 肖胜: 谢谢您的问题。近日,朱鹤新局长宣布了多项支持性的改革政策。您问到的通知也是落实上述政策的举措之一,包括投资、融资和支付等三个方面9项措施,其中部分措施前期已经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次改革将推广到全国。这里我重点介绍以下3项政策情况。 第一个政策是便利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我们通常简称为“科汇通”。就是允许境内科研机构在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后,即可接收境外汇入的资金并使用。前期,北京、合肥、武汉、深圳等16个城市实施“科汇通”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这次改革将会把改革的试点进一步推广到全国,进一步畅通境外资金汇入渠道,为推动国际科研合作提供有效政策支持。 第二个政策是便利科创企业跨境融资。前期,我们在全国针对科创企业实施了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其中广东、四川等17个省市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可以在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省市的额度为500万美元。这次改革将科创企业自主借用外债的额度统一提高到1000万美元,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优中选优企业的便利化额度提升至2000万美元。这将进一步便利科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有效支持科创企业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第三个政策是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准备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登记,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将再投资资金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减少企业的操作成本和资金的流转时间,提高投资效率。 目前,这个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已经结束,我们正在抓紧梳理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后续将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正式发布。谢谢! 2025-07-22 15:46:57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网记者提问(赵一帆 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网记者: 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推出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政策,我们感受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成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一个方向,请问在推进本外币一体化方面有什么考虑?谢谢! 2025-07-22 15:47:51 李斌: 谢谢您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我来回答您的问题。近年来,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活动更加活跃,人民币跨境使用逐步增多,对本外币交易协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企业等经营主体而言,本外币跨境收付都是计价结算工具,只是币种选择不同,本质上都是国际偿付手段。明确“相同业务、相同管理”要求,可以让银行、企业更好理解执行政策,也可以让跨境资金运营管理更加高效便捷。为此,国家外汇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密切协作,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积极探索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和业务流程整合。 第一个方面,在政策制定中体现本外币一体化思路。我给大家举几个例子。比如,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我们逐步构建起标准和规则一致的资金池政策,以整合本币和外币资金池,更好满足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管理需求。比如,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政策,允许企业对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股份减持和转让所得可以自由选择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调回,由此可以助力企业高效融资、灵活用资。再比如,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熊猫债等业务的资金管理政策,均实现了本外币管理规则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个方面,在跨境业务流程中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我们通过业务整合、流程再造和数据共享,实现“一套规则、一站办理”。所谓“一套规则”就是,对本外币跨境业务构建统一规则,实现数据标准、跨境规则的统一,由此降低银行账户开立、支付结算等业务的操作难度。“一站办理”是指,无论是使用本币或外币,在办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债权债务业务登记时,均可在外汇局或银行实现一站式办理,有效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深化本外币一体化管理,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助力营造更加良好的涉外营商环境。谢谢! 2025-07-22 15:48:03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徐想 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我们了解到,上半年外资购买人民币债券和股票总体是增多的,想问一下,您能否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另外,对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走势有什么判断?谢谢! 2025-07-22 15:48:22 贾宁: 谢谢您的提问,我先介绍一下近期外资配置人民币股票和债券的总体情况。2025年以来,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总体较为稳定。外资投资人民币债券规模上升,目前外资持有境内人民币债券存量超过6000亿美元,处于历史较高水平。近期外资投资境内股票总体向好,上半年外资净增持境内股票和基金101亿美元,扭转了过去两年总体净减持态势。尤其是五六月份净增持规模增加至188亿美元,显示全球资本配置境内股市的意愿增强。 我们判断,未来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仍具有较稳定和可持续增长空间。目前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债券、股票的市值占比约为3%-4%左右,受多重积极因素支撑,预计外资仍会逐步增配人民币资产。 首先,经济基本面稳健为外资投资中国创造了稳定宏观环境。随着扩内需政策效果显现,经济稳中向好态势有望进一步巩固。近期,多家国际投行表示看好中国发展机遇,将中国资产评级由中性上调至超配。 其次,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为外资投资中国创造了良好政策环境。我国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拓展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外资参与中国金融市场的便利性明显提升。同时,我国已建成比较齐全和有深度的金融市场体系,债券、股票市场的市值均位居全球第二,金融产品丰富、流动性强,为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提供了多样化选择。 第三,全球资产多元化配置需求为外资投资中国创造了良好发展机遇。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投资者普遍认为,需要在全球开展更加多样化、分散化的资产配置。人民币币值稳定,人民币资产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比较独立的收益表现,已成为全球投资者分散风险的重要资产和增厚收益的重要配置标的。近期国际货币金融机构官方论坛对全球75家央行调研结果显示,30%的央行表示将增配人民币资产。 总体看,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开放持续推进,境内金融市场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人民币资产将更具吸引力。谢谢! 2025-07-22 15:48:40 凤凰卫视记者提问(徐想 摄) 凤凰卫视记者: 我们关注到,近期国务院部署自贸试验区试点措施的复制推广工作,请问外汇局在这方面下一步还有哪些举措?谢谢! 2025-07-22 15:56:12 李斌: 请肖胜司长来回答这个问题。 2025-07-22 15:57:13 肖胜: 谢谢您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工作的关注。国家外汇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自贸试验区的相关建设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高水平开放政策举措。2022年,国家外汇局在上海、广东、海南、宁波等四地自贸试验区的部分片区开展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之后又将部分试点政策扩大至北京、江苏等省市。 近期,为深入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更大范围释放制度创新红利,国家外汇局计划将一批创新政策推广至全国更多自贸试验区。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试点。这方面政策主要包括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等5项政策,主要是优化业务审核方式,减少单证要求,简化办理流程,支持企业更加便捷地开展跨境贸易。 另一方面,进一步推进跨境投资和融资高水平开放。这方面政策包括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试点,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等5项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渠道,提高投融资效率,助力稳外资和推动高水平开放。比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外汇管理试点政策,主要是进一步支持和便利境外长期资金通过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来华开展产业、实业投资,从而更好助力我国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发展。 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继续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外汇创新政策,引领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持续提升金融外汇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开放条件下的跨境监管能力建设,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谢谢! 2025-07-22 15:57:31 邢慧娜: 继续举手提问,最后一个问题。 2025-07-22 15:58:58 证券时报记者提问(徐想 摄) 证券时报记者: 请问,当前全球经济形势依然复杂多变,外部环境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如何看待下半年我国外汇市场走势?谢谢! 2025-07-22 15:59:09 李斌: 感谢您的提问。在开放条件下,一国外汇市场会受到内外部多重因素的影响。总的来看,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外开放稳步推进、外汇市场韧性不断增强,这三个有利因素将支持我国外汇市场继续保持平稳运行,人民币汇率有条件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首先,我国经济基本面稳健,外汇市场稳定运行基础坚实。今年上半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5.3%,经济结构更加优化。二季度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等内需对国内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为77%,环比提高17个百分点。我国把扩大内需作为长期战略,持续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国内经济保持稳中向好,将为外汇市场稳定运行提供坚实支撑。 第二,我国持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国际收支自主平衡格局稳固。我国坚持维护自由贸易和多边主义,经贸合作伙伴遍布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同时,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将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双向投融资渠道持续拓宽,有助于推动对外贸易和跨境投资协调发展,促进跨境资金均衡流动。 第三,我国外汇市场韧性不断提升,应对外部冲击能力增强。从宏观层面看,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汇率弹性增强,可以及时释放外部压力,促进供求平衡。从微观层面看,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不断提高,人民币跨境交易稳步增长,上半年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比率、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跨境收支占比均达到30%左右,都是历史新高。外汇风险敞口降低,有助于市场保持理性交易。从政策层面看,外汇市场积累了比较丰富的逆周期调节经验,也有丰富的政策工具储备,外汇领域监管效能稳步提升,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我们有信心、有能力继续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大家! 2025-07-22 15:59:32 邢慧娜: 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李斌副局长和两位司长,感谢各位媒体的参与。大家再见! 2025-07-22 16:04:51 新闻发布会现场(赵一帆 摄) (原文载于国新网) 2025-07-25/qinghai/2025/0725/18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