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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2015年5月,吴某将人民币185.9万元转账至邓某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邓某以每笔28.5万元转至境内居民谢某等5人的银行账户,上述5人以各自名义购汇4.59万美元并汇往吴某在美国某银行的个人账户,供吴某用于投资移民。 ■定性 吴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的规定,属逃汇行为。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对吴某分拆购付汇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2017-04-12/guangdong/2017/0412/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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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2016年6月15日,臧某与王某在某商行内以港币兑换人民币,等值港币45000元。 ■定性 臧某与王某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其他合法的外汇经营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交易,属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对臧某、王某上述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2017-04-12/guangdong/2017/0412/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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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一期) 2017-04-10/guangdong/2017/0410/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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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2016-10-11/guangdong/2016/1011/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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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6-10-08/guangdong/2016/1008/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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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主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既包括境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也包括这些金融机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因此,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以整体机构或具体产品的身份与结算代理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取决于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身份。 二、对于债券投资项下的同一外汇风险敞口,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利用不同种类的外汇衍生品或产品组合进行对冲? 答: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项下的外汇风险敞口对冲,结算代理人可以对其提供《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及产品组合业务。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对于交易模式以及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结算代理人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双方为交易关系,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外汇衍生品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由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依据真实需求背景按照商业原则协商确定。 2017-06-28/guangdong/2017/0628/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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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对于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其他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结售汇综合头寸在外汇管理规定上没有差异,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远期、期权以及近端或远端仅一次交换本金的掉期交易形成的外汇敞口,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产生的相关损益如何处理?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可能因反向平仓、差额结算和期权费产生人民币损益,相关资金收付纳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将其专用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划入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支付。 三、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外汇风险准备金?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号),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远期、期权、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交换本金的掉期等形成客户远期购汇行为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向人民银行缴纳外汇风险准备金。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属于代客业务,因此同样需要执行上述规定。 四、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和参加行是否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答:对于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可以直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对冲债券投资项下的外汇风险敞口,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参加行对冲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9/guangdong/2017/0629/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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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辖区涉外经济发展支持力度,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外汇局梅州市中心支局多措并举,优化外汇管理服务,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一、简化贸易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一是推行网络办公服务。对于县域偏远企业的名录登记办理,通过外联邮箱发送名录登记申请书、确认书等相关电子表格,供企业先行填写,有效减少企业“脚底成本”。二是推行银行代办服务,允许银行代理企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相关名录登记、变更及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管理密码业务申请等业务。 二、简化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管理。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地企业贸易外汇收入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三、履行外汇服务便利化承诺。全面公示办公电话、邮箱等,接受市场主体的业务咨询,承诺“四清、四办”,即咨询事项一次说清、办事程序一次讲清、填报表格一次给清、能办事项一次办清,该办的事坚决办、能办的事立即办、难办的事想法办、涉外的事协调办;安排专人解答、专人受理,便利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变更、注销、辅导期、贸易信贷等柜台业务。 四、推进“农字”+跨境电商。全力支持梅州地区特色农产品的电商业务发展,为农产品跨境电商平台交易提供外汇咨询和配套政策服务,发挥跨境电商平台的服务和推广作用,打造梅州地区“农字”+跨境电商新品牌,真正实现服务三农,以外汇服务助推山区脱贫工作。 五、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通过线上线下媒体宣传、发挥银行主体推动作用、开展政策巡回宣讲活动,积极宣传推广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跨境融资的自主性和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六、推动市场采购试点业务落地。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对市场采购试点业务的推广和跟踪力度,鼓励符合条件企业开展试点业务。 2018-04-26/guangdong/2018/0426/1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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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美籍华人向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赠送绣有“以人为本,热情服务”字样的锦旗,对该中心支局热情、高效、贴心的服务表示感谢。 该美籍华人因移民前国内权属房屋被征收拆迁,需将拆迁款购汇汇出,由于签证时间届满,办理时间紧迫,特向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寻求协助。该中心支局了解情况后,及时向其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多次赴肇庆国税局、地税局了解沟通有关拆迁补偿税务问题,认真指导经办银行办理业务,最后协助该美籍华人在短时间内顺利办妥购汇汇出手续。 近年来,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坚持“微笑服务、友爱在柜台”的服务宗旨,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下一步,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到各项外汇管理服务实践中,主动作为,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18-04-26/guangdong/2018/0426/1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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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珠海市中心支局借助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和珠海保税区管委会联合主办的“大桥时代·横琴跨境电商新机遇”跨境电商招商研讨会,开展外汇政策宣传。 来自全国的跨境电商企业,包括网易考拉海购、天猫国际、聚美优品、唯品汇、京东、亚马逊、顺丰、菜鸟等,参加研讨会。外汇局珠海市中心支局现场宣讲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向珠海跨境电商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外汇结算诉求,指导解决业务问题。 据了解,珠海市正积极申报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创造便利条件。下一步,外汇局珠海市中心支局将进一步落实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助力优化广东自贸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跨境电子商务营商环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健康稳步发展。 2018-04-27/guangdong/2018/0427/10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