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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升级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在综合险(普通模式)和中小企业险保单融资基础上,增加小微信保易和综合险(报备模式)保单融资功能,将融资支持险种由2种扩展到4种。7月21日,苏州市分局指导江苏银行苏州分行为苏州某智能设备出口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成功落地江苏省首单小微信保易保单融资业务,进一步加强了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小微信保易保单融资功能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专属出口收汇风险保障方案。该融资功能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整合政府政策引导、出口信用保险增信及银行融资服务优势,通过平台实现保险单智能核验,简化融资流程、缩短业务时限,精准聚焦小微外贸企业特点,让小微外贸企业能更便捷地获得资金支持,为其跨境贸易注入金融动力。 下阶段,苏州市分局将持续加强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的宣传推广,不断推动数据技术改革和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助力银行构建更加多元化、便捷化的融资渠道,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的精准滴灌,为企业经营发展注入金融活水。 2025-07-25/jiangsu/2025/0725/1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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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加强外币兑换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境外来盐人员外汇兑换便利化水平,近日,在盐城市分局的指导下,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雅家乐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顺利与中国银行盐城分行签订外币代兑协议,成为全省首家商超外币代兑机构。 雅家乐公司由于外籍客源较多,多名外籍尤其是韩籍顾客反映超市无法直接使用韩元现钞,不便于购物。市分局高度重视商超外币代兑需求,向雅家乐公司详细讲解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政策,着重提示准入条件和日常管理要求。同时,主动联系该企业合作银行中国银行盐城分行,指导银行对企业开展培训,确保相关管理要求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并督促银行全流程及时跟进,委派专人赴现场查勘。 下一步,盐城市分局将指导全市银行根据市场实际需求,针对性扩大外币兑换服务供给,不断提升外币兑换便利性,有效满足境外来盐人员兑换需求,更好助力全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5-23/jiangsu/2025/0523/1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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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6月30日) 2025-08-01/jiangsu/2025/0801/1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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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 2025-08-19/jiangsu/2020/0923/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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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2025-08-19/jiangsu/2020/0930/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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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2025-08-19/jiangsu/2020/0930/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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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现行有效执法证信息表(截至2025年08月19日) 2025-08-19/jiangsu/2018/1225/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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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8日 附件1: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2: 附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2015-11-17/jiangsu/2015/1117/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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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为确保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及时进行涉外收入申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结合江苏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实际,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苏汇发〔2011〕44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各市分局、各银行应对申报主体加强宣传,督促其进一步履行好及时、准确、完整申报的义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反馈。联系电话:025-84790177,025-84790235。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实施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25年1月24日 2025-01-26/jiangsu/2025/0126/1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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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持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地满足宏观分析和最新国际标准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对照表见附件2)。 一、明确申报主体类别及报送表格要求 在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中增加“申报主体类别”要素,包括金融机构、综合调查主体、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和其他7个类别,并按申报主体类别列示需要报送的表格。 二、新增、完善专项统计 (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原贸易信贷调查主体作为专项调查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具体包括:一是沿用原贸易信贷调查报表的平衡关系,将D04表(应收款及预付款)、D08表(应付款及预收款)中货物贸易应收/预付、应付/预收款要素调整至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与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一同填报。新的D04表、D08表中填报除货物贸易和应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应收应付款。二是增加E01-3表(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采集商品类别和收付款账期等信息,仅需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填报。 (二)完善国际运输调查统计报表。将原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拆分为四张统计表,向境内、境外承运人采集涉及我国的国际运输收入和支出,向油气类企业采集进口运费支出。E03系列报表仅需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填报。 (三)新增E09表(国际贸易集中申报报表),采集通过境内交易所等集约申报主体集中开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贸易模式下发生的涉外交易业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采集要素。一是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了关于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的要素。二是在E02表中新增采集项目业主所在国家/地区的要素。三是在H01表(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采集QFII/RQFII机构许可证号。四是扩大D09表(对非居民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涵盖范围,并新增采集对方国家(地区)要素。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和指标解释。如,A01表“出资日期”调整为“投资/撤资日期”,D09表风险分类中在五级分类法外新增选项“⑥不适用”,与非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要求相符。 (三)其他调整。一是更新部分附录。包括附录(二)国家和地区代码表、附录(三)币种代码表等。二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四、其他说明 《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5年9月报告期数据,申报主体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5-05-09/jiangsu/2025/0509/11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