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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2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2022-12-09/hubei/2022/1206/1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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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2020-04-14/hubei/2020/0414/1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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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银发〔2025〕72号,以下简称“南沙金融30条”),在广州南沙自贸区内实施金融租赁公司对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直接借款政策。“南沙金融30条”出台后,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靠前发力,指导广东省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制定并发布《金融租赁公司向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直接借款业务指引》,进一步明确项目公司接收外币借款的账户性质、业务所涉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基本管理原则、资金境内划转申报要求等,确保该项试点政策有效落地。 近日,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其自有外币资金向南沙项目公司直接发放外币融资首期资金890万美元,标志着金融租赁公司外币直接借款业务在广州南沙自贸区成功落地。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政策显著提升了租赁企业内部外币调拨的便利性,使其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一是降低汇率风险。新政策突破了传统人民币借款购汇模式,实现了外币资金完成全流程“借、用、还”闭环交易,可有效消除因币种错配、租赁期限较长而产生的汇率波动损失。二是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金融租赁公司利用自身充裕的外币资金,以较低利率直接向其项目公司提供贷款,避免项目公司从外部金融机构融资时面临的信用溢价和相关服务费用,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三是提升企业经营效率。新政策实现金融租赁公司自有外汇资金的内部调配,提高企业整体资金收益率,避免了结售汇手续费及汇差损失。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及时总结首笔业务经验,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推动政策红利惠及更广泛经营主体,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注入新动能。 2025-08-04/guangdong/2025/0804/3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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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围绕支持外贸企业更好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新常态,指导省内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为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提供全方位支持,充分利用现有金融市场汇率避险工具,帮助小微企业稳定预期、聚焦主业,有力提升全省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小微快易”零质押 义乌市泽骋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年出口规模约800万美元的饰品出口企业,其大部分订单以美元进行结算。然而,传统外汇衍生品业务动辄5%-10%的保证金要求,让本已现金流紧张的小微企业望而却步。 为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缓解企业资金成本压力,建设银行义乌分行上线“小微快易2号”产品,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线上化、智能化的汇率避险额度申请服务。分行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小微企业资信情况和资金交易行为,建立“小微快易”评分卡模型,对企业进行准入评价、自助测额,并生成“小微快易”额度;同时引入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推出免初始保证金办理外汇衍生交易的汇率避险服务,精准契合小微企业经营特征,为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打开了新通道。作为首批试点企业,该公司通过“小微快易2号”成功办理了多笔美元兑人民币掉期业务,累计减免192万元保证金,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我们将省下的192万元直接投入原材料采购,帮助我们抢下了一个紧急订单。” 银担合作降成本 义乌市佳益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品质针织袜生产的小型外贸企业。为管理汇率波动风险,企业通常选择远期结汇的方式进行套期保值。但远期结汇业务需要企业缴存一定的保证金,这无疑加剧了资金周转的压力。 工商银行义乌分行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为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提供增信担保。企业在银行办理远期结汇时,可以占用担保公司的信用,无需再缴存保证金,由此释放的资金能更多投入到生产和研发中,进而提升竞争力。此外,为了推动小微企业汇率避险业务的发展,分行还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如加强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宣传,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一对一走访交流等方式,向小微企业普及汇率风险管理知识和方法;提供专业汇率走势分析服务,帮助企业了解汇率市场的动态和趋势,为企业制定避险策略提供参考;提供结售汇汇率优惠,有效降低企业避险成本。 线上办理“避险易” 浙江兴华利化纤有限公司是绍兴柯桥一家生产、销售涤纶丝及针纺织品的制造型外贸企业,年出口量近千万美元。由于出口业务占比高,外汇汇率的起伏波动给企业订单签订与日常经营带来巨大挑战。此前,企业从未涉足远期结汇等汇率避险操作,对汇率避险相关知识了解也十分有限。 招商银行绍兴柯桥支行敏锐捕捉到企业的痛点和需求,多次主动上门拜访。在交流过程中,工作人员不仅耐心细致地宣导风险中性理念,深入浅出地讲解汇率影响因素及走势,还为企业量身定制了汇率避险方案。企业认为远期锁汇、外汇掉期比较适配自身经营,而支行的“避险易”线上化专项额度业务正好能满足需求。企业只需在网上银行提交授信申请,支行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系统自动授信审批,短短几个小时便顺利获得了200万元汇率避险专项额度,可用于替代办理衍生产品时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避险易”免去了企业申请汇率避险授信额度时繁琐的资料提交和人工审核流程,也无需进行授信协议的签字、盖章等环节,为企业开展汇率避险业务提供了极大便利。企业获得“避险易”额度后,当即在招行办理了外汇掉期业务。 2025-07-25/zhejiang/2025/0725/2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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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6月,银行结汇14900亿元人民币,售汇13083亿元人民币。2025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8213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395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6月,银行结汇2077亿美元,售汇1823亿美元。2025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1432亿美元,累计售汇11685亿美元。 2025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6485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4667亿元人民币。2025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77347 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6820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478亿美元,对外付款6225亿美元。2025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860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7333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08-01/jilin/2025/0801/2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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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推动口岸金融服务水平提升,深入了解市场主体对外汇金融服务的真实需求,实时跟踪掌握市场主体外汇兑换状况。7月31日,樟木口岸分局赴日喀则樟木新区走访调研,并召开银企座谈交流会,樟木口岸分局外汇管理科、农行樟木支行国际业务部、农行日喀则分行国际业务部、日喀则极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参会。 座谈期间,樟木口岸分局业务人员与参会银行、企业就汇率避险、贸易收支便利化、外币代兑机构管理等政策进行传导与广泛交流,并就企业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问进行解答。进一步向极之旅公司了解印度赴藏朝圣团客及民间香客数量及货币兑换需求情况,面对面向该公司现场解答货币代兑机构审批流程等。 下一步,樟木口岸分局将坚持问题导向,以本次座谈会为契机,进一步畅通政策传导机制,持续加强与樟木口岸银行、涉外企业的沟通联系,聚焦企业发展所需,最大力度做好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实,不断优化樟木口岸外汇金融服务。 2025-08-01/xizang/2025/0801/1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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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走深走实,近日,秦皇岛市分局联合秦皇岛市公安局和中国银行秦皇岛分行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走深走实十周年”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共筑国家安全防线。 活动中,秦皇岛市分局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讲解等方式,用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语言,向市民讲解个人外汇业务合规办理、跨境投资风险防范等实用知识,引导市民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树立国家安全观念。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提升了市民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认知,提高了跨境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对维护市民自身利益和外汇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下一步,秦皇岛市分局将创新普法载体,高质量开展国家安全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人心、落地生根,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2025-08-01/hebei/2025/0801/2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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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涉外收付款数据统计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有效解决吉林省辖内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问题,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相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认真学习《操作规程》内容,及时转发辖内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法人银行,并指导辖内银行做好制度执行。 驻长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认真学习《操作规程》,及时转发省内分支机构,做好制度执行及指导监督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联系。 联系人:商逸琪 潘贝贝 联系电话:0431-88572476 88572438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2025年7月29日 2025-08-01/jilin/2025/0801/2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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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兴安盟分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兴安盟分行、阿尔山市政府,在中国工商银行阿尔山支行举行外汇服务站揭牌仪式,标志着兴安盟首家“汇便捷”外汇服务站成功落地。兴安盟分局通过将外汇服务站打造成助企便民“服务站”、政汇银企“联络站”、外汇政策“宣传站”,有序推动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需求响应等专业化服务向县域延伸,打通县域外汇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下一步,兴安盟分局将持续提升外汇服务站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引导县域外汇服务机构在加强服务创新、强化政策宣介、促进沟通协作等方面加大力度、加快速度,为兴安盟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2025-07-31/neimenggu/2025/0731/1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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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跨部门协作、提升跨境资金监管效能,7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分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召开联合监管交流会。会上,外汇局柳州市分局就货物贸易监管内容及流程作了系统讲解,并与柳州市税务局就企业虚假贸易、出口骗税、异常数据共享等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 下一步,双方将以此次交流为契机,探索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推动形成监管闭环,共同守护柳州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推进柳州市涉外企业更快更好发展。 2025-08-01/guangxi/2025/0801/32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