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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9/content_70799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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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9/content_7080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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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8/content_70797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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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围绕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开放、推进什么样的开放、怎样推进开放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了根本遵循。外汇领域作为国家总体开放的重要方面,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在更高水平开放中不断完善制度供给、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安全保障能力、拓展全球治理参与,把高水平开放这篇大文章在外汇领域写深写实,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金融外汇支撑。 一、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把准外汇工作使命定位 中国式现代化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也必将在更高水平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外汇管理联通境内外、本外币、经济金融和更广泛国际交往,具有较强涉外性、宏观性、综合性,是现代化进程中开放型经济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环境和形态面临复杂深刻变化,对外汇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更好发挥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助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支撑作用。我国既是“世界工厂”,也是“世界市场”,正加快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更深层次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外汇工作必须在服务好一般性资金收付和汇兑便利基础上,更好支持资本、技术、人才、数据等先进要素跨境优化配置,促进全球创新资源向我国新质生产力等高质量发展领域集聚,助力提升我国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更好发挥开放宏观经济稳定器作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正在经历大调整、大分化、大重组,将对我国国际收支规模、结构及波动性产生持久影响。我国宏观政策坚持以我为主,经济和政策周期与主要发达经济体差异化演进。外汇工作必须更好统筹内外部均衡,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功能,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为增强宏观政策自主性、保持经济金融平稳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更好发挥国家经济金融安全防线作用。地缘冲突、经贸摩擦、科技变革、能源危机交织叠加,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通过贸易、投资、金融等渠道向国内传导。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与金融创新融合发展,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带来算法安全、数据安全和跨境监管协作等挑战。外汇工作必须在扩大开放中提高对各类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从应对短期跨境资金波动向增强开放型经济韧性跃升,守住开放条件下的安全底线。 更好发挥全球治理建设性力量作用。单边主义、霸权主义不得人心,各国分工合作、互利共赢是长期趋势。国际社会关于货币体系改革的讨论深化,弱化对单一主权货币过度依赖、提升国际货币体系韧性的要求更加突出。外汇工作必须顺应全球金融治理变革趋势,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更好阐释中国外汇管理理念和实践,统筹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开放,助力构建公平公正、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国际经济金融秩序。 把握和履行好使命定位。归根结底,就是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到外汇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稳步扩大开放程度,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坚持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坚定不移推进外汇领域高水平开放,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展现新担当新作为。 二、坚持稳步扩大开放程度,提升外汇领域制度供给能力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外汇领域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持续完善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体现中国特色和治理要求的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体系,努力营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开放环境。 完善边界清晰的外汇管理规则体系。规则重在明确权利义务和制度边界。外汇管理规则主要涉及一国本外币兑换和跨境资金汇出入安排。1996年,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等经常项目可兑换。此后,坚持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稳步扩大直接投资、跨境融资、证券投资等资本项目开放,我国资本项目按国际标准已实现较高可兑换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高标准自贸协定相继生效实施,我国在跨境服务和投资资金转移、金融服务审慎例外、国际收支保障措施、监管透明度等方面与国际规则实现更好衔接。在较高水平开放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规则体系,将从三方面发力。一是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增强与国家经济金融改革发展、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协同性和匹配度。二是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信息披露、监管协作等方面,促进外汇领域规则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高标准经贸规则相通相容。三是推动外汇领域开放从政策试点驱动更多转向制度规则驱动。把经过实践检验、符合高水平开放要求的改革成果及时上升为制度,在外汇管理条例等基础性法规和配套监管制度中予以明确。推动同类主体在同等条件下适用同一规则,减少区域性、个案式、临时性政策安排带来的规则差异。 健全权责明确的外汇管理规制安排。规制重在把规则要求转化为经营主体可遵守、监管部门可执行的制度约束。国际监管经验表明,金融开放越深入,跨境资金活动越趋活跃和复杂,就越需要形成明确的行为规范、责任约束和市场秩序。健全外汇管理规制体系,将把真实性、合规性和审慎性要求贯穿全过程,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一是明确经营主体合规义务。引导企业基于真实交易和合理商业目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业务,对虚假贸易投资、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活动精准约束、有力打击。二是压实金融机构展业责任。借鉴国际通行展业方式和风险为本理念,全面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推动银行从事前“单单审”“逐笔核”,向事中差异化审核、事后强化风险监测转变,更好实现促便利和防风险相结合。目前,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已覆盖跨境业务主要经办银行,为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超1.3万亿美元,业务办理平均时间缩短50%以上。三是规范监管部门行政行为。强化依法行政和统一执法,明确监管、核查和处置程序,减少不同地区、不同环节执行口径不一致对经营主体造成的制度摩擦,做到监管不缺位、不越位。 优化执行有效的外汇管理方式。管理重在提升制度执行效能。党的十八大以来,顺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外汇领域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配合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外汇管理方式相应从较多依靠事前行政许可,转向备案登记、银行直接办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十四五”时期,取消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等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业务笔数下降超70%。下一步将继续优化管理方式,推动外汇管理进一步向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全流程管理和数智化管理拓展,不断提升外汇业务便利度和行政效率。跨境业务链条长、主体多、场景复杂,优化管理需多方协同和生态建设。近年来,外汇局创设“外汇政策成效”和“区域外汇生态”评估机制,压实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三方责任。对生态优良地区赋予更高水平开放政策,对生态薄弱地区靶向帮扶,形成“越诚信越便利”正向激励和“政策供给、评估、改进”闭环管理,推动外汇政策和区域金融外汇生态实现循环优化。 加强衔接顺畅的外汇领域标准建设。标准重在统一运行口径、流程和技术接口。国际经贸和金融活动中的摩擦,很多时候并非源于制度规则差异,而表现为统计分类、支付报文、信息报告、业务流程等方面标准的不一致。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国际收支统计、账户管理、信息披露等外汇领域标准,主动融入国际体系,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七版)》等国际标准制定中发出中国声音,向发展中国家开展技术援助,提供可借鉴的中国经验。下一步将聚焦外汇领域各基础环节,推动国内标准更加统一规范,增强与国际通行标准和市场惯例的衔接,更加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为境内外主体顺畅理解外汇政策、办理跨境业务、开展合规和风控管理夯实基础。 三、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提升跨境资源配置效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宝。”高水平开放有利于引进更多国际先进要素,促进国内深层次改革,为发展扩空间、提质量、增动力。2025年,我国跨境收支规模超15万亿美元、外汇市场交易量达42.6万亿美元,均较2022年扩大约25%,反映出开放型经济发展对外汇领域开放需求不断增强。外汇领域认真落实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重要要求,把开放需求转化为改革动力,降低跨境资源配置制度性交易成本,支持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推进外汇收支便利化助力贸易创新发展。贸易是开放型经济的基础,也是外汇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场景。随着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绿色贸易融合发展,贸易收支的业务形态、交易链条和结算方式更加多样。顺应这一变化,贸易外汇便利化政策持续优化,以风险评估为导向、适配不同贸易模式给予精准便利。对传统贸易,综合考虑企业信用等级、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对优质企业适用凭指令办理业务等便利化安排。2023年以来惠及业务超1000万笔、4万亿美元。对外贸新业态,适应小额、高频、零散化的交易特点,支持银行、支付机构利用技术手段,线上自动批量处理资金收付。2023年以来便利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结算超1万亿美元,年覆盖中小微商户近200万家。下一步将更好把握不同贸易形态运行规律,推动贸易收支外汇管理与新型贸易模式更好适应,降低传统单证审核、办理流程与新业态不匹配带来的交易成本,提升贸易收付汇和资金结算效率,促进外贸提质增效。 改革投融资外汇管理服务企业全球布局。跨境投融资是国际资源配置的重要渠道。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正从扩大要素流动,向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深化。“引进来”更深嵌入产业链高端环节,“走出去”从产品“出海”走向研发、生产、品牌、数据和服务体系全球布局。跨境投融资双向活跃、链条延伸、需求升级。与此相适应,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持续深化。一方面,优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账户、资金使用等管理要求,支持外资企业在华投资兴业。另一方面,建立起以登记为核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完善境外上市、境外放款等政策安排,支持企业丰富国际化经营资金来源。同时,优化跨国公司资金池政策,形成本外币合一、简明统一框架,惠及超1100家跨国公司、2万家成员企业,便利跨境收支超2.4万亿美元。下一步将顺应人民币跨境使用扩大和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趋势,以企业真实经营需求为牵引,改革完善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和金融服务体系,推动本外币政策高效协同,提高企业跨境投融资自主性和全球资金运营效率。 增强外汇政策对新质生产力发展适配性。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全球创新要素、耐心资本和市场资源的有效汇聚。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绿色能源等未来产业领域,普遍具有研发投入强、技术迭代快、全球协作程度高等特点,需要更具包容性和适配性的外汇政策支持。外汇局积极做好跨境金融“五篇大文章”。一方面,推出科创类企业外债便利化、绿色外债等政策,依托大数据、区块链等搭建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支持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绿色能源、民营中小微企业获得高效、低成本跨境融资超5000亿美元,便利付汇超3万亿美元。另一方面,深化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优化沪深港通等互联互通机制跨境资金管理,稳步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促进创新资本跨境有序配置。此外,持续优化和便利境外来华人员、海外人才等用汇服务保障。下一步将继续围绕科创类企业、产供链重点企业等需求,优化证券投资、跨境融资、股权激励、技术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交易、跨境并购等外汇政策,促进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更好参与中国创新发展。 提升外汇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汇率是开放型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价格信号。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多层次外汇市场基本形成,市场参与主体涵盖国内主要金融机构以及境外机构,交易范围覆盖主要币种,交易、清算和支付机制不断完善。下一步将坚持市场化方向,丰富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和产品体系,支持金融机构提升做市、报价、交易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外汇市场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为有效传递汇率信号、高效配置外汇资源创造良好条件。 四、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提升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开放越要重视安全,越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在这一重要思想引领下,我国外汇领域在扩大开放中持续完善安全保障机制,面对多轮次、高强度外部冲击,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人民币汇率在主要货币中表现稳健。外汇储备规模自2006年起连续21年稳居世界首位,2024年以来稳定在3.2万亿美元以上,充分发挥国家经济金融重要“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新形势下,外汇领域将更好维护经济金融安全,进一步提升开放条件下识别风险、吸收冲击、稳定预期和动态调节能力。 以系统监测增强风险识别前瞻性。当前,跨境资本流动与产供链调整、宏观经济金融条件变化、市场预期、居民财富管理等交织互动,资本流动触发因素、传导路径和影响方式更加多元。适应这一变化,外汇领域监测预警持续从总量观察向结构分析深化,从单一渠道向多市场、多主体、多币种、多期限分析拓展。既关注短期资金流动,也重视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增强对异常波动、顺周期行为和跨市场传导识别能力。 以宏观审慎管理提升逆周期调节能力。宏观审慎管理是开放条件下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更加重视宏观审慎管理在抑制顺周期波动和防范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境传染中的作用。我国外汇管理改革实践中,已广泛引入宏观审慎理念和政策,综合运用外汇存款准备金、外汇风险准备金、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等价格和数量工具,以市场化、逆周期方式调节外汇市场顺周期行为,防止预期发散导致“羊群效应”和汇率超调并进引发系统性风险。下一步将持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增强宏观审慎工具规则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逆周期调节前瞻性、灵活性和有效性。统筹本外币、境内外、流出入管理,加强跨境融资、金融市场投资等领域政策协调。引导经营主体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结构,防范期限错配、币种错配和过度杠杆。 以微观监管和市场自律夯实合规基础。跨境资金流动的安全,不仅取决于宏观总量是否平衡,也取决于微观监管是否有效、市场秩序是否规范有序。外汇局始终保持对地下钱庄、跨境赌博、出口骗税等非法跨境资金活动高压打击,2023年以来查处违法违规案件3400余件,关闭、封堵非法网络炒汇及跨境炒房、炒股、炒黄金等网站平台4600多家,有效维护跨境金融交易秩序。下一步将健全行政执法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完善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同时加强跨部门协同和数智赋能,提升对虚假交易、违规套利、非法跨境资金转移等活动的识别和处置能力。 以预期引导和市场机制增强内生韧性。市场微观结构、交易主体理性和预期稳定,是外汇市场韧性的重要来源。关键要发挥好汇率调节和预期引导作用,并支持企业有效管理汇率风险。2025年,我国企业外汇套保率由2020年的17%提升至30%,再创历史新高;外汇衍生品签约额近2万亿美元,较2022年增长30%。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增强,既有助于企业提高经营稳定性、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有序开展,也有助于企业外汇交易更趋理性、增强外汇市场韧性。下一步将坚持市场在汇率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优势,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加强外汇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避免顺周期、单边化行为放大市场波动。 五、坚持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提升中国外汇管理的国际解释力和规则参与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不移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提出全球治理倡议。外汇领域是我国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和开放合作的重要方面,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部署,将更加主动开展政策沟通、制度说明和国际合作,助力开放型世界经济行稳致远。 阐明中国外汇管理理念和实践逻辑。中国外汇管理坚持开放与治理相统一、便利与秩序相统一、市场效率与宏观稳定相统一、权责利相统一,为发展中国家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应对外部冲击积累了丰富经验。我们将以国际社会能够理解、比较、借鉴的叙事,讲好中国外汇管理改革开放故事。同时就当下中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等重点领域,准确阐明政策目标、制度规则和改革方向,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外汇政策的理解和信任,为各类主体参与中国市场提供清晰稳定的预期。 在全球金融治理中贡献中国方案和智慧。积极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多边框架下交流合作,围绕跨境资本流动、跨境支付效率、数字货币发展、绿色转型融资等重点议题,更加主动反映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合理关切,推动全球金融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国际化经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人民币跨境使用配套机制,更好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发挥外汇储备作为负责任长期投资者的积极作用,为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更加多元、便利、稳定的金融支持。 (来源:《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2026年第7期) 2026-09-02/xiamen/2026/0902/2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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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二、成员企业,是指参与资金池业务,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 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3.5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八)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九)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或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或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时,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本通知第六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同时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五、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或者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1)。 5.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注册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8.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第3项材料应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需要对内容进行核实的,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六、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期间,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本通知第五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七、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结清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二)备案通知书原件。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备案通知书原件。 八、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外债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三)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九、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6,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三)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十、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十一、合作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合作银行应为满足相应便利化政策规定的试点银行。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相应便利化政策试点优质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除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在外汇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等字样。 十二、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同时,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十三、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集中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购汇所得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 4.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境内支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目、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十六、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向合作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十七、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境内使用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十八、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合作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合作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十九、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境内划转时,应参照涉外收付款还原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二十、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本外币跨境收支、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应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 合作银行、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评估,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业务监测分析,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节和评估结果,对业务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二十二、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违反本通知、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三、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取得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的除外。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地新增资金池业务(不含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以及存量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按照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三条不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附件1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主办企业所在地分局)关于××公司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2026-08-27/hubei/2026/0827/2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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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9/content_70798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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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https://www.gov.cn/home/toutu/202609/content_70798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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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9/content_70798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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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6年9月10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丛林,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国家外汇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李斌介绍金融领域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推动金融强国建设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局长、新闻发言人 寿小丽: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继续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我们今天邀请到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先生,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丛林女士,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先生,国家外汇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李斌先生,请他们为大家介绍金融领域贯彻实施“十五五”规划,推动金融强国建设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首先请陆磊副行长作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陆磊: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金融事业和人民银行工作的关注和报道。“十四五”期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金融业改革发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金融系统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增强,改革开放持续推进,重点领域风险妥善处置,监管短板加快补齐,金融开放持续推进,服务大局能力明显提升。 “十五五”时期,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为金融强国建设、金融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根据“十五五”规划《纲要》要求,在中央金融委统一部署下,中央金融办会同各金融单位制定的《金融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正式出台。这是“十五五”时期金融工作的总体方略和具体谋划。 《规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突出在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监管的基础上,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实现金融业自身的高质量发展。 总体目标是到2030年,形成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的总体框架,金融调控政策协同有效,金融体系结构合理优化,金融监管严密有力,金融风险防控精准高效,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质效不断提升,金融法治体系完备齐全,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步扩大,金融业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持续提高。到2035年,基本建成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为金融强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围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规划》系统明确了“十五五”时期金融强国建设的重点任务,包括健全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积极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等。 为实施好“十五五”规划《纲要》和《金融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印发了人民银行的“十五五”改革发展规划,配套出台了9份相关领域的行动方案,锚定习近平总书记指明的金融强国建设六大核心要素,旨在以央行高效履职来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体内容,我简要跟大家做一个介绍。 一是聚焦目标,完善框架。货币稳定与金融稳定始终是央行工作中心目标,需要一个高效稳定的框架,即货币政策体系和宏观审慎管理体系构成的双支柱框架。构建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和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做好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保持好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增长同经济增长、价格总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调控和传导机制。发挥市场在汇率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提升货币政策沟通和预期管理水平。拓展中央银行宏观审慎和金融稳定功能,扩大宏观审慎管理覆盖范围,丰富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强化宏观审慎监测评估机制,加强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设,有效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 二是聚焦服务实体根本宗旨,健全金融政策体系,精准有力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提升金融产品服务适配性。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高质量建设债券市场“科技板”,提升金融支持绿色发展与低碳转型质效,持续完善普惠金融体系,健全养老金融体系,加快推进数字金融,强化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中央银行作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聚焦经济增长和物价稳定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体系,服务实体经济转型。 三是聚焦金融结构完善,持续建设开放包容、富有活力韧性的现代金融市场,促进优化融资结构。完善多类别、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进一步丰富金融市场业态,提升金融市场包容性,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更好发挥金融市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持续深化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发挥金融市场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作用。强化金融市场制度建设,完善金融市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和监管体系,维护金融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四是着力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拓展人民币在国际贸易和投融资中的作用。深化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加强金融基础设施跨境互联互通。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丰富离岸人民币流动性供给。完善多层次、广覆盖的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提升金融中心国际吸引力和影响力。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金融治理改革。统筹开放和安全,维护好金融稳定。 五是全面夯实央行履职基础,持续优化金融基础设施和中央银行服务体系。加强金融基础设施顶层设计,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提升金融基础设施风险管理能力、治理水平和科技支撑能力。提升中央银行金融服务质效,完善金融统计、支付、国库、现金服务体系,稳步发展数字人民币,推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反洗钱监管。全面推进法治央行和数字央行建设。优化中央银行自身服务和基础设施,为金融强国建设筑牢央行工作基础。 2026-09-16/guangdong/2026/0916/3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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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8月,银行结汇17090亿元人民币,售汇13800亿元人民币。2026年1-8月,银行累计结汇14311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1984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8月,银行结汇2518亿美元,售汇2033亿美元。2026年1-8月,银行累计结汇20834亿美元,累计售汇17455亿美元。 2026年8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2718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8486亿元人民币。2026年1-8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3584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1048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8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7768亿美元,对外付款7144亿美元。2026年1-8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6348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9786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9-16/guizhou/2026/0916/21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