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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普洱市分局(以下简称普洱市分局)紧扣本地咖啡特色产业需求,全面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以“便利化+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汇率避险+信贷支持”方式打通贸易融资、风险对冲、跨境结算等环节,为云南省“千亿云咖”战略注入强劲动力。 “便利化+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破解融资堵点。针对咖啡企业回款慢、周转难问题,普洱市分局充分发挥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优势,指导辖内金融机构利用线上数据进行快速查证,打通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及银企融资对接的绿色通道。截至今年6月末,普洱市已有6家咖啡企业累计获得融资支持2394万元,有效缓解资金压力。 “便利化+汇率避险”抵御汇市波动。面对国际外汇市场波动及收汇周期长等现实难题,普洱市分局主动对接辖区专精特新咖啡出口企业,指导金融机构结合优质试点企业名单免审单证资料。今年上半年,共计推动4家咖啡企业办理外汇套保业务,累计金额221.2万美元,真正实现让企业“敢接单、能接单、接好单”。 “便利化+信贷支持”满足融资需求。普洱市分局聚焦咖啡产季资金需求高峰,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匹配特色信贷产品,满足种植农户及出口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目前已为两家试点企业提供贷款620万元,以全线上模式满足企业“短频快”资金需求。截至今年6月末,全市咖啡产业贷款余额达31.72亿元,同比增长45.56%。 金融“活水”的精准滴灌,正助推普洱咖啡向精深加工核心技术、自主国际标准及品牌溢价高地迈进。 2026-08-26/yunnan/2026/0826/1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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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2026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二是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三是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8-26/yunnan/2026/0826/1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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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6年8月31日) 2026-08-31/safe/2026/0831/27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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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337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9065亿元,服务贸易逆差3584亿元,初次收入逆差2572亿元,二次收入顺差428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3337亿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净流入。 202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6174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6284亿元,服务贸易逆差7720亿元,初次收入逆差3086亿元,二次收入顺差695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2643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95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78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2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76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951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79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26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120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51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01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3832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28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040亿SDR,服务贸易逆差383亿SDR,初次收入逆差275亿SDR,二次收入顺差46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428亿SDR。 按SDR计值,202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773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847亿SDR,服务贸易逆差818亿SDR,初次收入逆差330亿SDR,二次收入顺差7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2800亿SDR。(完) 2026-08-26/yunnan/2026/0826/1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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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7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7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7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如何? 答:7月以来,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地缘政治不确定性上升,国际金融市场延续波动态势。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涉外收支规模稳步扩大,市场预期总体平稳,外汇交易理性有序。 从涉外交易规模看,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0%;外汇市场交易量为4.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8%,均保持较高规模。 从跨境资金流动看,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59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入保持高位,服务贸易、外资企业分红派息等项下资金净流出保持平稳。 从外汇市场供求看,7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83亿美元,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条件变化理性开展结售汇交易,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2026-08-20/guangxi/2026/0820/3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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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7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7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7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如何? 答:7月以来,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地缘政治不确定性上升,国际金融市场延续波动态势。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涉外收支规模稳步扩大,市场预期总体平稳,外汇交易理性有序。 从涉外交易规模看,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0%;外汇市场交易量为4.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8%,均保持较高规模。 从跨境资金流动看,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59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入保持高位,服务贸易、外资企业分红派息等项下资金净流出保持平稳。 从外汇市场供求看,7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83亿美元,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条件变化理性开展结售汇交易,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2026-08-26/yunnan/2026/0826/1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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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7月,银行结汇18097亿元人民币,售汇16856亿元人民币。2026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2602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604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7月,银行结汇2663亿美元,售汇2480亿美元。2026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8316亿美元,累计售汇15422亿美元。 2026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883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4770亿元人民币。2026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8312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6199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656亿美元,对外付款8058亿美元。2026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571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2642亿美元。 2026-08-26/yunnan/2026/0826/1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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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完善外汇收支统计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以及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并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售汇信息采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银行应按照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见附件1)及样式(见附件2)做好新凭证启用准备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依据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新凭证备案工作。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时间将另文通知。 二、自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之日起,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和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 (一)关于调整涉外付款申报的有关要求 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如果境内申报主体向境外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二)关于调整涉外收入申报的有关要求 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如果申报主体收到来自境外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收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三)关于调整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的有关要求 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收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应按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其中,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和人民币收付款,收付款双方均应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居民填写的上述境内收付款凭证涉及信息,以及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的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 三、境内银行应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信息以及购汇进入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信息(以下简称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的采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述采集信息。 四、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采集的接口规范详见《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见附件3)、《银行接口错误反馈类型说明》(1.2版)(见附件4)、《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银行反馈申报/管理数据接口规范》(1.2版)(见附件5)。 境内法人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境内牵头行(以下简称银行总行)应按照上述规范和有关规定修改接口程序和自身业务系统。其中,银行总行应在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与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有关的接口程序和自身业务系统的修改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调测试等准备工作;银行总行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做好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报送准备。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30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04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 附件2: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样式 附件3: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 附件4: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 附件5: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银行反馈申报管理数据接口规范(1.2版) 2016-12-13/guangdong/2016/1213/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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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51462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8830亿元,进口22632亿元,顺差6198亿元。从服务贸易主要项目看,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04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541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04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781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4242亿美元,进口3330亿美元,顺差912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6年7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6198 912 贷方 28830 4242 借方 -22632 -3330 1.货物贸易差额 7497 1103 贷方 26145 3847 借方 -18648 -2744 2.服务贸易差额 -1299 -191 贷方 2685 395 借方 -3984 -586 2.1加工服务差额 56 8 贷方 89 13 借方 -33 -5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3 5 贷方 99 15 借方 -66 -10 2.3运输差额 -299 -44 贷方 602 89 借方 -901 -133 2.4旅行差额 -1016 -149 贷方 344 51 借方 -1360 -200 2.5建设差额 47 7 贷方 110 16 借方 -63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84 -12 贷方 19 3 借方 -103 -15 2.7金融服务差额 -20 -3 贷方 35 5 借方 -55 -8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02 -30 贷方 94 14 借方 -295 -43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98 29 贷方 489 72 借方 -292 -43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 -1 贷方 768 113 借方 -773 -11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6 -1 贷方 21 3 借方 -28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0 0 贷方 15 2 借方 -15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6-08-31/anhui/2026/0831/3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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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51462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8830亿元,进口22632亿元,顺差6198亿元。从服务贸易主要项目看,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04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541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04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781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4242亿美元,进口3330亿美元,顺差912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6年7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6198 912 贷方 28830 4242 借方 -22632 -3330 1.货物贸易差额 7497 1103 贷方 26145 3847 借方 -18648 -2744 2.服务贸易差额 -1299 -191 贷方 2685 395 借方 -3984 -586 2.1加工服务差额 56 8 贷方 89 13 借方 -33 -5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3 5 贷方 99 15 借方 -66 -10 2.3运输差额 -299 -44 贷方 602 89 借方 -901 -133 2.4旅行差额 -1016 -149 贷方 344 51 借方 -1360 -200 2.5建设差额 47 7 贷方 110 16 借方 -63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84 -12 贷方 19 3 借方 -103 -15 2.7金融服务差额 -20 -3 贷方 35 5 借方 -55 -8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02 -30 贷方 94 14 借方 -295 -43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98 29 贷方 489 72 借方 -292 -43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 -1 贷方 768 113 借方 -773 -11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6 -1 贷方 21 3 借方 -28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0 0 贷方 15 2 借方 -15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6-09-01/qingdao/2026/0901/30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