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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2026-07-29/henan/2026/0729/2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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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简称“海南省分局”)持续融入自贸港封关建设战略大局,始终紧扣“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主线,推进海南自贸港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优化海南自贸港跨境金融服务营商环境。连续四年组织跨境金融服务“暖春行动”,精准解决跨境企业痛点堵点。做好多项重大赛会期间外汇金融服务,确保外汇服务安全规范、便捷高效。为海南更高水平、更深层次、更广领域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提供了有力支撑,有效增强海南涉外市场主体外汇服务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因地制宜制定细则,推动创新政策落地 海南省分局始终坚持锚定海南自贸港建设目标定位,结合自贸港建设实际,推动创新政策落地见效。持续关注海南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2026年1月,指导光大银行海口分行为某企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提升辖内企业融资效率。2026年6月,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和《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及时对创新政策实施细则进行更新,进一步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落实落细。 聚焦企业急难愁盼,回应解决诉求全覆盖 2026年3-5月,海南省分局连续第四年组织跨境金融服务“暖春行动”,持续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企业诉求收集解决机制,全力聚焦企业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确保诉求解决回应无死角、全覆盖。通过问卷调查、电话查访、现场走访、集中宣讲等方式,摸清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跨境业务真实诉求,精准开展政策宣传,服务质效显著提升。本次行动开展以来,共组织企业参加问卷填写1030家次,银行对接企业325家次,收集企业诉求84个。 外币存取兑换便利,助力重大赛会圆满举办 2026年以来,博鳌亚洲论坛2026年年会、第六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第十七届环海南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等多项赛会在海南成功举办。海南省分局多措并举,通过加强部门联动、实地宣导指导、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应急备勤等方式,结合赛会各类用汇主体及外汇服务场景,指导银行对合规有序开展外汇业务,满足境内外参会来宾、媒体记者、工作人员及游客的多元化需求,提供国际化、高标准、广覆盖的金融支付服务保障。全力维护公平、有序、规范的外汇服务市场环境,防范化解各类外汇服务风险。保障各项赛会期间外汇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未来,海南省分局将持续完善跨境金融服务长效保障机制,推动跨境金融服务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度融合,为海南自贸港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的金融外汇力量。 2026-07-30/hainan/2026/0730/2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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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召开2026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外汇管理处副处长朱米均出席发布会,并就海南省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业务的进展回答记者提问。 海口日报记者:海南省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业务的进展如何? 朱米均副处长:感谢您的提问。为更好支持涉外企业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扎实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试点政策进一步优化升级。 一是6月份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较前期全省开展的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变化:一方面,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内涵。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新增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等便利化措施。另一方面,放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质企业准入条件。鼓励银行将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企业以及优质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试点范畴,便利更多市场主体享受政策红利。 二是修订《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提高企业在银行办理外债登记的效率。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银行查询和核对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流程和方法,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列明了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需办理外债登记的情形。实施细则修订后,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外债资金流入的效率,便利企业使用外债资金支持自身经营发展。 三是持续加强政策宣传,推进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落地见效。一方面,推广跨境业务改革创新制度集成指引。梳理现行跨境业务政策提炼形成政策要点,推动政策供给由“碎片化”向“集成化”转变,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清晰、便捷、统一的政策指引,缩短银行柜员业务响应时间,提升涉外主体满意度。另一方面,连续四年开展跨境金融服务“暖春行动”。采取问卷调查、电话查访、现场走访、集中宣讲等方式,摸清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跨境业务真实诉求,精准开展政策宣传,跨境金融便利化政策覆盖面持续提升。 截至2026年6月末,海南省辖内累计发生高水平跨境贸易投资试点业务金额623.4亿美元,试点业务不断落地见效。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将继续深化试点改革,加强政策宣传督导,稳步推动便利化政策扩围提质,不断优化辖内营商环境,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外汇力量。 2026-07-30/hainan/2026/0730/2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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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服务2026年第四届YOU.FO世界杯首次在我国顺利举办,营造便利、规范、友好的涉外金融服务环境,雅安市分局紧扣“优服务、保畅通、树形象”目标,以“精心、细心、暖心”贯穿赛事金融服务全流程,以高效便捷的涉外金融服务赋能雅安国际赛事名城建设。 一是赛前筹备“精心”,下好宣传培训“先手棋”。联动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统筹推进赛事涉外金融保障各项筹备工作,凝聚多方工作合力。指导涉外银行聚焦外宾集中入住、消费的重点酒店及核心商圈等8大关键场景,规范布设涉外金融服务宣传资料,实现重点接待区域宣传公示全覆盖。面向酒店、外币代兑点等一线从业人员,组织开展情景化涉外金融宣教培训,切实提升涉外服务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构建“精细对接、精准供给、精心保障”的涉外服务体系,以优质金融服务彰显城市温度。二是赛中保障“细心”,织密支付畅通“服务网”。 推动金融机构提前开展自助设备巡检与外卡商户走访,重点对赛事周边商户POS机外卡受理功能进行逐户测试维护,确保境外宾客“刷卡无障碍、支付更从容”。针对性开展重点商户外卡受理专项培训,切实提升一线服务人员实操能力。三是便民服务“暖心”,架起外汇便利“连心桥”。 指导金融机构同步落地外币现钞兑换及境外银行卡取现等便民服务,全方位满足外籍来雅人员在日常消费、住宿结算、交通出行等场景下的多元化金融需求。通过一系列务实举措,辖区涉外金融服务承载能力得到有效夯实,切实打通赛事外汇服务“最后一公里”。 下一步,雅安市分局将充分总结赛事保障经验,推动涉外金融服务从“赛事经验”向“常态长效”转化,持续深化重点场景宣传覆盖、外卡商户运维提升、外汇知识普及及外币兑换便利化等工作,不断健全涉外金融服务体系,以更高效、更温暖的金融服务,为雅安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旅游名城贡献外汇管理力量。 2026-07-27/sichuan/2026/0727/3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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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0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指导下,深圳首笔香港长者“可携现金援助”跨境汇款业务成功落地。该业务以实现香港长者各类援助、津贴的直接跨境划转为突破口,切实打通跨境养老金融“最后一公里”。 香港长者“可携现金援助”跨境汇款业务是指符合条件并在粤闽两省养老的香港长者,可向香港社会福利署申请将每月发放的综援、长者生活津贴和高龄津贴等直接汇入本人指定的境内承办银行I类借记卡账户。 2026年7月6日,香港社会福利署联合境内外银行推出香港长者“可携现金援助”跨境汇款服务。家住深圳、长期在深养老的港籍居民马先生,在向香港社会福利署登记其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I类账户作为津贴收款账户后,成为深圳首位享受政策红利的港籍长者。 “以往津贴补助只能用香港本地账户收款,每次还要回香港支取津贴,或者把钱跨境汇到境内账户,很不方便。”马先生表示。2026年7月20日,马先生登记的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账户收到了来自香港社会福利署直接跨境发放的首笔港币津贴,跨境汇款零手续费。该服务解决了香港长者以往需往返深港两地提款或自行承担跨境汇款手续费的痛点。同时,在年度便利化额度内,香港长者还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港币结汇人民币的时机,真正实现北上养老的省心与便捷。 此次首笔香港长者“可携现金援助”跨境汇款业务的落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指导辖内银行践行外汇为民、推进深港民生领域外汇便利化改革、不断丰富跨境养老金融内涵的重要实践。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将持续跟踪业务运行成效,常态化收集在深养老港籍居民诉求,指导辖内银行不断提升跨境养老金融服务质效,不断扩容深港跨境养老外汇便民举措,以优质外汇服务助推粤港澳大湾区民生融合、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 2026-07-30/shenzhen/2026/0730/2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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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以来,江油营管部聚焦县域涉外经济发展需求,主动担当、协同发力,在行政许可突破、服务模式创新、政策落地见效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切实打通外汇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后一公里”。 一是自主办理,县域外汇行政许可“零的突破”。面对机构职能调整带来的新挑战,江油营管部通过组织干部带头学政策、钻业务、优流程,独立高效完成兴业银行江油支行即期结售汇准入备案工作,实现机构改革后县域外汇行政许可业务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彰显了基层央行的责任担当。二是因地制宜,打造“一站式”综合服务新模式。紧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避险弱”痛点,江油营管部探索建立本外币“一站式”综合服务机制。针对江油星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融资需求,靠前指导、精准对接,推动兴业银行绵阳分行为其成功办理出口押汇并放款;同时引入“零期权”汇率避险模式,帮助企业零成本锁定汇率风险,实现融资便利与风险管理双提升,展现外汇服务的“精度”与“温度”。三是政银协同,推动高水平开放政策直达企业。联合中国银行、绵商行等金融机构,深入重点外贸企业开展“点对点”政策宣导。围绕经常项目收付便利化、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等政策要点,面对面解读、实打实答疑,助力企业提前布局、抢抓开放红利。通过“部门+银行+企业”三方联动,有效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发挥县域外汇管理“桥头堡”作用。 下一步,江油营管部将进一步强化前沿阵地意识,不断创新服务机制,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质效,为江油县域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金融支撑。 2026-07-29/sichuan/2026/0729/3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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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稳外贸稳外资工作部署,确保外汇领域便利化政策精准落地见效,近日,万州分局及3家营管部深入企业、银行网点及县域基层一线,开展重大政策落地情况实地调研和业务辅导,打通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聚焦一线诉求,切实解决企业难题。 调研期间,万州分局坚持问题导向,深入重点涉外企业一线,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订单交付及全球市场布局情况。针对某跨国企业的会计报表折算风险,指导结算银行为其量身定制专项服务方案;针对企业涉俄贸易结算困难,指导相关银行主动对接,聚焦实操痛点,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强化银企联动,构建长效服务机制。银行是外汇政策直达实体经济的关键桥梁,调研重点关注银行在推进便利化试点、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实效,指导银行做好政策宣传,确保企业对便利化政策应享尽享,同时通过产品创新、流程优化,做好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调研中,万州分局及3家营管部主动征求银行和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无法现场回复解决的复杂问题,明确初步解决路径与后续跟进机制,实现从“单向服务”向“双向互动”转变。 下一步,万州分局将持续跟踪政策落地实效,通过常态化调研破解涉外经济发展中的难点堵点,以高水平外汇管理与服务助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7-30/chongqing/2026/0730/3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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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辖内目前提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服务的机构和网点信息(截至2026年6月30日) 2026-07-20/heilongjiang/2026/0127/2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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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liaoning/2022/1129/1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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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赋能辽宁涉外经济发展 2026-07-30/liaoning/2026/0730/2548.html